工程质量管理与处罚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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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与处罚办法(供业主签订合同时参考)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基本建设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力度,明确工程质量责任,实现本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工程质量管理目标2.1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分部工程优良率90%,项目竣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级为合格工程;2.2杜绝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质检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自检、互检制度,每道工序必须经过自检、互检后报监理单位检查。深圳市质量监督总站对本工程施工和监理过程的合法性及工程质量行使政府监督职能。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自觉做好自检,接受监督。第一章发包人的质量管理第四条发包人职责发包人(业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发包人任命发包人代表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实施。其具体工作职责是:4.1负责协调地方政府关系,对工程建设报建手续的合法性负责,及时了解并组织解决需要业主解决的工地存在的各种问题;4.2了解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状况和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4.3审核工程变更,代表公司会同驻工地监理工程师进行工程计量数量复核;4.4业主代表如对工程任何部位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可与现场监理一起对该部分工程以合理(包括破坏性检查)的方式进行质量检查。对于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处理并分别予以改正。4.5负责合同文件和工程质量方面由业主负责的工作。第五条建立质量巡查制度为了加强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沟通,同时也对现场驻地监理进行监督,建立并实行“质量整改通知单”制度。本通知单由项目监理单位制作,适用于业主及项目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人员巡查工地时使用。业主有权将对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下发质量整改通知单,并送监理驻工地办公室,由项目监理单位安排人员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填写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文件送业主核查后,发给承包商并予以实施。业主把质量检查通知单存根作为档案保存,并作为各有关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和有关单位考核和奖惩的依据。第六条建立工程周例会制度6.1工程周例会由监理主持,所有承包商及各分包商、设计代表、业主代表等与项目有关人员均应按照会议要求认真进行准备,并按时参加协调会议。6.2会议之前总包及各分包单位应向监理及业主提交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含未完成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及存在的问题,下周施工计划。6.3工程周例会会议议程:6.3.1对执行上周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包括质量、进度等),对未完成部分,承包商必须有在本周内补救解决措施的方案;对下周工作计划进行安排。6.3.2需业主、监理、设计协调解决的问题。设计代表、监理、业主答复承包商的疑问,并对质量,进度等提出要求。6.3.3对本月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监理工作进行总结。6.3.4监理于第二天整理出书面例会纪要,并发各相关单位。第七条文件的传递与审批制度7.1设计文件(含洽商单):所有设计文件由业主签发给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分发给相关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做好分发纪录。7.2工作联络文件:业主发出的工作联络文件经监理发至相关承包单位。分包商所报文件必须汇总到总承包商处,由总承包商经监理上报给业主。凡是承包商、监理、设计代表等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需业主审批的,由业主现场代表按规定审查批准后下发执行。7.3施工现场中各有关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接收其他任何有关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所提出的各种联络函、索赔函、处罚函等;对所接受的文件有异议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函件予以澄清。第八条建立联合质量检查制度为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实现业主提出的质量目标,业主及项目监理部将经常性的联合组织进行质量大检查。8.1检查方式:采取抽样检查和月度检查两种方式。8.2检查时间:抽样检查不固定时间,具体时间及次数由检查组确定,月度检查每月一次,每月10日进行检查。8.3检查内容:抽样检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抽取某一方面进行详细检查;月度检查分内业工作和外业工作及对近期完成的工程进行全面检查。8.4检查结果:以检查纪要的形式发送承包商,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已完工程在当月不予计量支付,待整改完毕后在下个月计量。对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除责成停工整改外,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第九条建立工程质量处罚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条例、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工程质量处罚办法,详见第四章。第十条工程质量举报制度10.1本举报制度适用范围为本项目工程。10.2举报内容包括施工单位所用的原材料、施工机械安全保障措施、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以及与本项目工程质量有关的不良行为和后果。10.3业主设立举报中心和举报电话,接受举报人的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业主对举报信件和举报电话严格保密,绝不外泄,保证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解除举报人后顾之忧。10.4业主将在举报核实后为举报人购买3年意外保险,还将把对质量事故责任人罚款的20%做为奖金,奖励给举报人。第二章承包商质量管理第十一条承包商是工程质量最直接责任者,应建立明确的工程质量管理岗位责任制,各分部、分项工程交接自检、互检制度,使工程的每道工序都处于受控制状态。第十二条承包商应组织技术人员认真消化、核对设计图纸,对就其工程经验应能发现的图纸中存在的简单问题及错误,及时向有关单位人员反映,并自行采取修正补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第十三条建立测量复核制度,确保测量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并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第十四条建立完善施工技术交底制度。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写好技术交底书,对施工员、班组长及全体工人必须及时进行开工前的技术交底工作,同时明确工程质量的保证措施和注意事项,将质量通病消灭在施工开始阶段.第十五条承包商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允许的内容进行工程分包,应自觉抵制和纠正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行为,对合同允许的分包和劳务合作加强管理。第十六条承包商必须按投标文件承诺和合同规定组织进场,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安排合同工期,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审核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做到及时调整,落实到位。第十七条承包商应加强材料采购检验工作,严格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进场材料必须出具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及化验单,并及时见证取样和送检。第十八条承包商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在施工中以治理和消灭质量通病为突破口,解决主要矛盾,杜绝质量隐患和重大质量事故,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第十九条承包商必须按房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和工程量清单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均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档。现场隐蔽工程验收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原件。第二十条建立质量月报制度:承包商应根据不同的工程内容,对本月完成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检查总结,并将存在问题和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的详细书面材料在每月30日前报业主及监理。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承包商应及时报告业主及监理,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质量检查活动,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第二十二条承包商务必把施工安全作为施工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章监理单位质量管理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以及房建工程标准、规范等及施工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监理任务进行工作。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按照“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向工程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和设备。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自检和质量保证体系。所有工程未经施工单位自检的都应拒绝检查,避免和杜绝监理工程师代替施工单位自检的错误做法。第二十七条做好隐蔽工程的验收,接到施工单位要求对隐蔽工程的验收通知后,要及时到现场对承包商的自检质量及需要隐蔽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第二十八条对于一般工序进行巡检或抽检,对于关键工序坚持跟班旁站,对于混凝土浇筑工程全过程旁站,及时控制施工质量,将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二十九条加强对进场材料的检验工作,及时检查进场材料是否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质量检验单,指示承包人做好送检工作,并做好抽检工作。第三十条认真对设计文件中的图纸和文字资料进行详细而全面的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切实加强对变更设计图纸的审核。第三十一条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和工程验收。第三十二条建立监理质量月报制度32.1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做好监理日志,内容应详尽细致,以备核查。32.2项目监理单位应在每月5日前向业主呈送监理月报(一式两份)。32.3对上月存在的的问题的整改结果作综述及评价。32.4对本月的质量状况作评述,并对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业务的能力和责任感。监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介绍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采购单位,不得以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额外的生活待遇和经济利益。第四章处罚第三十四条工程质量处罚是根据国家相关规范、条例、施工承包合同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整个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单位的各种违反规范、规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违规行为,在业主或监理人员指出后仍未予及时改正并已对工程质量造成威胁或已形成质量瑕疵的各种不良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34.1凡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按合同专用条款相关条款执行罚款。34.2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和验收,均不免除承包商应按合同及相关政府法规和规范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在工程经过验收并已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而造成较大质量隐患,承包商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承担相应责任(包括应按本办法规定应承担的处罚)。第三十五条工程质量处罚时间、内容、金额等以工程质量管理处罚通知书(以下简称处罚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工程承包商,一式三份,由业主、监理、承包人各存一联。第三十六条罚款将从承包单位当月进度款中扣除,存在问题必须在限期内整改或返工,否则可加倍处罚;若存在的问题整改或返工及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不留后患,对总体评优没有影响的,可视情节适当从轻或免予处罚。条件许可时,一般经口头通知----警告----文字通知----再发处罚通知书。第三十七条处罚通知书由驻现场监理工程师(报总监同意后)开出,经业主代表签字认可后生效,监理工程师必须在24小时内将处罚通知书送达被处罚单位。业主代表发现问题也可填写处罚通知书,并交监理统一发出。第三十八条承包商应对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处罚通知书予以签收。但若承包商对处罚通知书有正式书面申诉意见,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研究、落实后再做出决定。第三十九条处罚通知书由项目监理统一汇总管理,并按月统一在月度计量支付中(报业主)统计和扣款。监理负责跟踪有关整改情况。附件:工程质量管理处罚通知书(附表A)第四十条施工准备阶段40.1工程承包商应按发包方及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日期,及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营业执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逾期未交者,并经两次催促仍不能及时提供时,罚款1000元。40.2承包商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将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逾期未报者,并经两次催促仍不能及时提供时,罚款1000元。40.3承包商不对建设单位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标高等测量控制点进行复核,就将结果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经查出并提出复核要求后,仍不能及时完成时,罚款5000元。40.4所有的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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