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为了规范海船船员值班,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加强船舶保安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要求,交通运输部制定本规则,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1.适用范围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船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但军用船舶、渔业船舶、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船除外。2.主管机关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海船船员值班的监督管理工作。3.熟悉遵守(1)航运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编制《驾驶台规则》、《机舱值班规则》等船舶值班规则,张贴在船舶各部门的易见之处,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以保证船舶航行安全。(2)航运公司应当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值班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能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职责。(3)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国际公约以及当地有关防治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预防措施,防止因操作不当或者发生事故等原因造成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二、值班一般要求1.航运公司和船长应当为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以保持安全值班。2.船长应当安排合格的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的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安全及保护海洋环境的要求,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在船长统一指挥下,值班的驾驶员对船舶安全负责。轮机长应当经船长同意,合理安排轮机值班,保证机舱运行安全。船长应当根据保安等级的要求,安排并保持适当和有效的保安值班。3.值班应当遵守下列驾驶台和机舱资源管理要求:(1)根据情况合理地安排值班船员;(2)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适任的局限性;(3)值班船员应当熟悉其岗位职责和部门职责;(4)值班船员对值班时所接收到的与航行有关的信息应当能够正确领会、正确处置,并与其他部门适当共享;(5)值班船员应当保持各部门之间的适当沟通;(6)对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行动,值班船员如果产生任何怀疑,应当立即告知船长、轮机长、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4.值班的高级船员认为接班的高级船员明显不能有效履行值班职责时,不得交班,并立即向船长或者轮机长报告。5.值班的高级船员在交班前正在进行重要操作的,应当在确认操作完成后再交班,船长或者轮机长另有指令的除外。6.接班的高级船员应当在确认本班人员完全能有效地履行各自职责后,方可接班。7.不得安排船员在值班期间承担影响值班的工作。8.值班船员应当将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件按照要求做好记录。三、港内值班1.港内值班应当遵守的一般要求(1)船舶在港内停泊时,船长应当安排适当而有效的值班。对于具有特种形式的推进系统或者辅助设备,以及装载有危害、危险、有毒、易燃物品或者其他特殊货物的船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值班。(2)船长应当根据停泊情况、船舶类型和值班特点,配备足够具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班船员,并安排好必要的设备。(3)船舶在港内停泊期间的值班安排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确保人命、船舶、货物、港口和环境的安全;2)确保与货物作业相关机械的安全操作;3)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定;4)保持船舶工作正常。(4)停泊时,甲板值班人员应当至少包括一名值班驾驶员和一名值班水手。(5)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确定轮机值班安排。2.驾驶值班(1)在港内值班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做到下列内容:1)掌握全船人员动态,经常巡查船的四周、装卸现场及工作场所,关注从事高空、舷外及封闭舱室内工作的人员安全,督促值班人员坚守岗位,保持部门间联系畅通;2)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国旗、开关灯,显示或者悬挂有关号灯号型;3)经常检查舷梯、锚链、跳板及安全网,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在有较大潮差的泊位上,应当加强巡查,必要时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系泊设备处于安全工作状态;4)注意吃水、龙骨下的富余水深和船舶的总体状态;5)根据船舶种类特点,按照积载计划的要求,负责船港联系和协作,监督装卸操作安全和质量,掌握装卸进度,解决装卸中发生的问题,制止违章作业,注意天气变化及海况,及时开关舱;装卸一级危险品、重大件、贵重货时到现场监督指导;6)注意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当收到恶劣气象警报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员、船舶和货物的安全;7)按照船长、大副的指示或者根据情况需要,通知机舱注入、排出或者调整压舱水,并注意船体平衡;注意检查污水井、压载舱及淡水舱的测量记录;监收加装淡水和物料,加油船来时通知机舱并且注意防火安全;8)发生危及船舶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鸣放警报,通知船长,采取措施以防止对船上人员、船舶和货物造成损害;必要时,请求附近船舶或者岸上给予援助;9)掌握船舶稳性情况,能够在失火时向消防部门提供可喷洒在船上且不致危及本船的水的大致数量;10)在船上进行明火作业及修理工作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11)不得在系泊区域内排放污油水、垃圾及杂物,并采取措施,防止本船对周围环境造成其他形式的污染;12)注意过往船舶,有他船系靠本船或者前后泊位时应当在现场守望,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记下该船船名、国籍、船籍港及事故经过,并向船长报告;13)对遇难船舶和人员提供援助;14)主机试车应当在确认推进器附近无障碍物,不致碍及他船,不损坏舷梯、跳板、缆绳、装卸属具及港口设施等情况后方可进行,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3.轮机值班在港内值班时,值班轮机员应当做到下列内容:(1)遵守有关防范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命令、程序和规定;(2)监测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的仪表和控制系统;(3)遵守当地有关防污染规定,按照规定采用必要的技术、方法和程序,防止船舶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4)查看污水井中污水的变化情况;(5)出现紧急情况并且需要时,发出警报并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船上人员、船舶及其货物遭受损害;(6)了解驾驶员对装卸货物时所需设备的要求,以及对压载和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7)经常巡查以判断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发现设备故障或者损坏情况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货物作业、港口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8)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船上电气、电子、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事故或者损坏;(9)对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重要事项做好记录。4.驾驶值班的交接班(1)交、接班的驾驶员应当在交接前巡视检查全船和周围,认真做好交接工作。(2)交班驾驶员应当告知接班驾驶员下列事项:1)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航运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项;2)气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情况、锚位和所出锚链的情况、转流时船舶回转,主机状态和其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与船舶安全停泊有关的其他情况;3)船上拟进行的所有工作,包括积载计划、大副的要求、装卸进度、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货物的分隔衬垫、装卸质量、装卸属具情况、危险品和重大件及应采取的预防及应急措施、贵重货、水手值班情况及与港方联系事项等;4)舱底水、压舱水、淡水的水位情况及加装燃油、淡水情况;5)消防设备的情况;6)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方与港方的联系方式;7)要求在船船员的人数和全船人员的动态情况;8)检修工作的项目、质量、进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9)旁靠船、驳情况,周围锚泊船的动态;10)港口的特殊要求;11)有关船员、船舶、货物的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向相关机关报告的程序。(3)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当核实下列内容:1)系泊缆绳或者锚链是否恰当;2)正在装卸的有害或者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发生溢漏或者失火后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3)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否正确;4)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是否有效遵守;5)是否存在危及本船的情况,以及本船是否危及其他船舶。(4)交接班人员对交接事项产生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大副或者船长报告。5.货物作业值班(1)航运公司应当制定保证货物作业安全的规定。负责计划和实施货物作业的高级船员应当通过对特定风险的控制,确保作业的安全实施。(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时,船长应当作出保持货物安全的值班安排。载运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安全值班应当由甲板部和轮机部各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组成。载运非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船长在作出值班安排时应当考虑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上和岸上的所有特殊情况。四、驾驶、轮机联系制度1.开航前(1)船长应当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小时,应当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当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润滑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应当及时更正。(2)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当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3)主机试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当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当通知驾驶台。2.航行中(1)每班交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当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等参数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当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2)船舶进出港口,通过狭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等情况下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当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雾或暴雨等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尽快备妥主机。判断将有恶劣天气来临时,船长应当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3)因等引航员、候潮、等泊等原因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当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4)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当组织抢修,通知驾驶台报告船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停车应当先征得船长同意。但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会威胁人身安全或者主机安全时,轮机长可以立即停车并及时通知驾驶台。(5)因调换发电机、并车等需要暂时停电时,值班轮机员应当事先通知驾驶台。(6)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当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及时提供所要求的水、气、汽、电等。(7)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应当执行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另有指示的除外。(8)船舶在到港前,应当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当无人值守的机舱因情况需要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当及时通知轮机员。(9)抵港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船长。3.停泊中(1)抵港后,船长应当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以便安排工作,动态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机舱若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当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2)值班驾驶员应当将装卸货情况随时通知值班轮机员,以保证安全供电。在装卸重大件、特种危险品或者使用重吊之前,大副应当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必要时应当派人值守。(3)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正常工作的,轮机长应当通知大副或者值班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4)驾驶和轮机部门应当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海洋污染的各种操作,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5)添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当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计划添装的油舱以及各舱添装数量告知大副,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五、值班保障1.防止疲劳操作(1)航运公司及船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船员疲劳操作。除紧急或者超常工作情况外,负责值班的船员以及被指定承担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职责的船员休息时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任何24小时内不少于10小时;2)任何7天内不少于77小时;3)任何24小时内的休息时间可以分为不超过2个时间段,其中一个时间段至少要有6小时,连续休息时间段之间的间隔不应当超过14小时。船长按照第2)、3)项中规定安排休息时间时可以有例外,但是任何7天内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对第2)项规定的每周休息时间的例外,不应当超过连续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