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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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辽阳石化公司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消除或减少由于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引起的潜在事故隐患,依据中国石油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管理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阳石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规范了公司生产过程中工艺、设备和人员变更的管理流程、措施及要求。第四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执行本办法,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各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办法,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五条名词解释:(一)工艺设备变更。涉及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工艺参数等超出现有设计范围的改变。(如压力等级改变、压力报警值改变等)。(二)微小变更。影响较小,不造成任何工艺、设计参数等的改变,即“在现有设计范围内的改变”。(三)同类替换。符合原设计规格的更换。(四)人员变更。是指员工岗位发生变化,包括永久变动和临时承担有关工作。表现形式有:调离、调入、转岗、替岗等。(五)关键岗位。指与风险控制直接相关的管理、操作、检维修作业等重要岗位。此类岗位会因人员的变动而造成岗位经验缺失、岗位操作熟练程度降低,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不可逆的健康伤害、重大财产损失、严重环境影响等事故。第二章工艺设备变更管理要求第六条工艺设备变更范围包括:(一)生产能力的改变,主要是指生产装置(生产单元)生产负荷超出设计范围的改变。(二)物料的改变,主要是指物料品种、组成发生较大变化。(三)化学药剂和催化剂的改变。主要指“三剂”的改变。(四)设备、设施负荷的改变,主要是指单体转动设备转速、流量、温度、压力的改变;单体静设备压力、温度、充装系数的改变;电动机运行电流的改变;仪表流量、压力、温度的改变等。(五)工艺设备设计依据的改变。(六)设备和工具的改变或改进,主要指指设备结构改变、管道开孔、设备材质改变、润滑油规格改变、动设备密封形式的改变、转动设备转子或通流部分发生改变等;工具的改变或改进是指起重工具起重吨位改变。(七)工艺参数的改变,主要指温度、流量、压力等改变。(八)安全报警设定值的改变。(九)仪表控制系统及逻辑的改变。(十)软件系统的改变。(十一)安全装置及安全联锁的改变,主要是指含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的改变及仪表安全联锁的改变。(十二)非标准的(或临时性的)维修,主要是指设备、管线密封泄漏带压堵漏;故障、事故抢修等。(十三)操作规程的改变。(十四)试验及测试操作,主要是指分析方法的变更,包括分析方法标准的新增、替代、停用和废止。(十五)设备、原材料供货商的改变,主要是指主要是指关键机组和重要设备及大宗化工原料和煤炭供货商的改变。(十六)运输路线的改变,主要是指厂内运输路线的改变和厂外危险品运输路线改变。(十七)装置布局的改变,主要包括原装置界区内各单元、单体建构筑物的位置发生的相应改变。(十八)产品质量的改变。(十九)设计和安装过程的改变,主要是指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二十)设备超期服役等其他工艺设备变更。第七条工艺设备变更按其内容和影响范围分为三个基本类型:工艺设备变更、微小变更和同类替换。各单位应对所有的工艺设备变更进行正确分类。工艺设备变更和微小变更管理执行变更管理流程(见附录A)。同类替换不执行变更管理流程(见附录B)。第八条对工艺设备变更实施分级管理,根据变更影响范围的大小和所需调配资源的多少,按下列规定确定变更级别。相关变更级别的确定及控制,执行《辽阳石化分公司工艺卡片分级管理规定》、《辽阳石化分公司生产操作变动监控管理规定》。第九条生产运行处负责下列变更的审批,执行相应的审批流程:(一)当生产装置(生产单元)生产负荷超出设计范围的改变,应履行审批手续,执行下列流程:1.由生产装置(或生产单元)所在车间提出,上报厂;厂生产部门组织厂和科室相关人员进行论证;若认为可行,则由厂生产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生产运行处。2.生产运行处在接到厂书面申请后,应组织公司相关处室和专家对分厂的申请进行论证,若认为可能或可行,由生产运行处报送规划计划处外委设计院或有关单位确认。3.设计院或有关单位确认可行的变更,由厂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二)当生产装置物料品种、组成发生较大变化时,须履行审批手续,执行下列审批流程:1.由造成物料发生改变、组成发生较大变化的单位向生产运行处提出申请,生产运行处负责组织公司相关处室和专家对申请进行研究;确认可行后,厂根据公司相关处室和专家的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审批后方可实施。2、厂内装置间的二级变更(微小变更),由厂生产部门管理,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三)当大宗化工原料和煤炭供货商发生改变时,生产运行处对供货商供货量和产品质量是否满足我公司的需求进行确认,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研究,确认变更。一旦变更确认后,按公司规定选择供应商。第十条下列变更报机动设备处审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一)压力容器结构改变;(二)超期服役;(三)润滑油规格改变;(四)A类转动设备转子或通流部分改变。以上变更应执行下列流程:1.由设备所在车间提出,上报厂;厂设备副总或设备厂长组织厂和相关科室进行论证;若认为可行,则由厂设备部门以书面形式上报机动设备处。2.机动设备处在接到厂书面申请后,视情况组织公司相关处室和专家对分厂的申请进行论证,若认为可行,由机动设备处和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其他设备变更和微小变更由厂级审批,执行厂级审批程序。第十一条下列变更或改变由技术处审批,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一)生产装置须超出设计能力运行;(二)工艺参数需超过现有设计范围运行;(三)安全报警设定值需超出现有设计范围设定;(四)“三剂”不同的功能表现,或不同的反应过程的改变。执行变更审批流程:(一)变更申请由生产装置所在车间提出,上报厂,厂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进行论证,若认为可行,由厂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技术处。(二)技术处在接到厂申请后,应组织公司相关处室和专家对分厂的申请进行论证,若认为可能或可行,则由技术处报送规划计划处外委设计院或有关单位确认。(三)设计院或有关单位确认可行的变更,由厂制定实施方案,报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安全报警设定值在设计参数范围内的改变;“三剂”的改变或安全技术说明书信息有任何改变,执行厂级变更流程,由生产车间提出,厂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进行论证,经厂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第十三条操作规程的变更执行《辽阳石化公司生产装置操作规程管理办法》;工艺参数的现有设计范围的变更执行《辽阳石化公司生产装置工艺卡片分级管理办法》;产品标准的变更执行《辽阳石化公司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运输路线改变包括厂内(厂外)运输路线改变,申请和审批程序是:(一)厂内运输路线改变由生产运行处提出申请(具体执行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D),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批确认。(二)厂外危险品运输路线变更由运输部特车队提出申请(具体执行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D),运输部安监科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同时上报变更线路图和风险分析资料,运输部安监科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交运输部主管经理审批。第十五条项目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审批流程:(一)对于与初步设计有原则性改变的变更,或单项工程增减投资超过50万元的设计变更,凡因设计原因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凡属非设计原因变更的,由变更提出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经规划计划处审查后,提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二)对于单项工程费用增加在2-50万元以内的设计变更。凡费用增加在2万元内的设计原因变更,由项目所在单位申请,工程管理部审批后组织实施;费用增加在2-50万元内的设计原因变更及非设计原因变更,由项目所在单位申请,工程管理部审查签字,规划计划处审批。第十六条装置布局的改变,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计划处按照项目前期管理规定要求组织审批。第十七条生产监测部负责分析方法标准的新增、替代、停用和废止的审批。具体审批流程如下:(一)分析方法标准变更,由二级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执行变更管理流程,并填写工艺设备变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C,经化验室负责人、二级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报生产监测部;(二)生产监测部标准管理人员对申请变更的标准进行审核,同意后,报生产监测部主管领导审批。第十八条变更由属地单位提出申请。变更申请人应初步判断变更类型、级别,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提出变更申请。申请审批表根据变更级别分别使用:工艺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C)或微小变更申请审批表(附件D)。根据申请事项申请单位可以对申请审批表审批事项作适当的修改。第十九条变更应充分考虑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并确认是否需要危害分析。对需要做危害分析的,分析结果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应作为变更申请的主要内容。第二十条应按照变更的类型、级别确定审批权限。在满足所有相关工艺、设备、健康、安全、环境的条件下,批准人或其授权人方能批准。第二十一条变更审批内容:(一)变更目的;(二)变更涉及的相关技术资料;(三)变更内容;(四)变更带来的健康安全环境影响(危害分析及风险削减措施)。(五)涉及操作规程修改的,审批应提交修改后的操作规程。(六)对人员培训和沟通的要求。(七)变更的限制条件(如时间期限、物料数量等)。(八)强制性批准和授权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变更实施涉及启动前安全检查,执行《启动前安全检查管理规定》;涉及作业许可,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变更涉及的所有资料以及操作规程都应确保得到适当的审查、修改或更新。第二十四条变更应严格按照变更审批确定的内容和范围实施,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第二十五条完成变更的工艺、设备在投用前,应对变更影响或涉及的人员进行培训或沟通,培训内容包括变更的目的、作用、程序、变更内容、变更中可能的风险和影响以及同类事故案例。第二十六条变更影响或涉及的人员包括:(一)变更所在区域的人员,如维修人员、操作人员等。(二)变更管理涉及的人员,如工艺管理人员、培训人员等。(三)其他相关人员,如承包商、外来人员、供应商、相邻装置(单位)或社区的人员等。第二十七条变更所在区域或单位应建立变更工作文件、记录,以便做好变更过程的信息沟通。工作文件、记录包括变更管理程序、变更申请审批表、风险评估记录、变更登记表以及变更结项报告等。第二十八条变更实施完成后,应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内容,达到预期目的进行验证,提交变更结项报告,并完成以下工作:(一)所有与变更相关的工艺技术信息都已更新。(二)规定了期限的变更,期满后应恢复变更前的状况。(三)试验结果记录在案。(四)确认变更结果。(五)变更实施过程的相关文件归档。第三章人员变更管理要求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集团公司装置定员相关标准,明确生产单元或装置员工配置的最低要求,包括:岗位设置、员工的数量等。第三十条人员的变更必须在不影响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施,应严格执行人员变更管理流程(见附录E),确保上(替)岗人员具备上岗能力及资格。第三十一条应按“持证上岗、同岗替代、备员补充”的原则安排上(替)岗,以满足安全生产最低标准。第三十二条各单位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组织对关键岗位进行辨识。关键岗位人员变更前,基层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应评估人员变更对现岗位安全生产的影响,选择合适人选并上报公司人事处。关键岗位包括但不限于:(一)工艺危害分析结果认定的高风险作业的岗位。(二)国家法规规定的特种作业岗位。(三)实施风险管理和危害分析的岗位。(四)从事关键设备检测、检维修的岗位。(五)审批作业许可的岗位。(六)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考评与提供培训的岗位。(七)管理和监督承包商作业的岗位。(八)环境、职业卫生监测岗位。第三十三条公司应明确关键岗位人员任职的知识、技能、资质与特定经验的最低要求。依据岗位培训需求矩阵,确定人员上(替)岗前的培训内容和考评方式(见附件F),并有计划培养关键岗位的后备人员,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顺利实施。第三十四条对上(替)岗人员要进行技能考评,考评方式可以是提问、考试、现场模拟操作等;高风险作业项目的考评应包括现场模拟操作演示。考评人员应具备相应知识、技能和经验,可以是管理人员、员工的主管领导、HSE专职人员、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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