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阳镇村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村干部规范化管理,不断推进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第三条村干部由乡镇党委管理。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四条职数要求。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职数不超过3人;2000-3000人的村,不超过5人;3000人以上的村,不超过7人。村支两委成员实行交叉任职,村党支部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则上要求一肩挑。第五条基本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发扬民主、依法选举的原则。第六条主要标准。思想政治素质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群众公认度高,为人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工作踏实,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工作能力强,懂经营、善管理,具有较强的组织指挥才能,致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善于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七条基本条件。村干部任职年龄一般应在55周岁以下,村主干(即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报账员)新任职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村干部文化程度应达到初中以上,村主干一般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掌握1门以上农村实用技术;村支两委班子中应有1名女干部,一般应有1名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第八条选用渠道。应坚持因地制宜,采取内选、外引、公开选拔、下派等多种方法,注重从科技示范户、专业户、复退军人、务工经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大学生村官中进行选拔。对没有合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村,可以从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村的优秀干部中选拔,也可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界限,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选拔,吸收社会上优秀党员到村任职。第九条选用方式。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重庆市村民自治条例》和《重庆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以差额选举办法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党支部班子成员需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换届年也应采取党内选举与组织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新的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村党支部书记实行备案管理。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条村党支部班子要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政策法规。宣传党和政府的惠民强民、计划生育、土地山林、水利设施建设、婚姻家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举法等方面的政策法规;(2)促进富民强村。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制定新农村建设和富民强村规划,提供一些新技术、新信息、新项目、新点子,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致富项目,壮大集体经济实力;(3)代办群众事务。推行全程代理便民服务,受理建房审批、农合报账、低保救助、权益保障等事项。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搞好村内道路清扫保洁,抓好村级活动场所管理;(4)化解矛盾纠纷。及时疏导和化解矛盾纠纷,确保不出现涉农恶性案件,不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出现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5)救助弱势群体。想方设法帮助五保户、病残户、孤寡户,尽力解决留守儿童教育和空穴老人生活困难问题;(6)加强组织建设。经常性开展组织生活,每年开展一次党员冬训、民主评议工作,三年内至少发展一名青年党员。加强大学生“村官”、村组干部和后备人才队伍建设。村务做到“八公开”,即发展党员和党员奖惩情况公开、财务公开、计划生育情况公开、土地征用和宅基地审批公开、救灾救济和奖励款物发放公开、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公开、村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和完成情况公开、其他公共事务公开。加强对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营等组织的领导和指导,支持他们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第十一条村委会班子要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好下列职责:(1)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2)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3)引导、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做好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4)管理好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物和合理利用水、土、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5)依据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搞好综治稳定、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等工作;(6)开展有益的文体活动,普及科技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新风尚,防范和制止迷信、宗派、宗族势力和非法宗教活动;(7)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与村之间团结、互助、和睦;(8)依法建立民主理财制度,管理好本村财务。第四章考核奖惩第十二条考核内容。考核内容为九个方面,即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情况;引导和带领群众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情况;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的情况;综治稳定工作情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计划生育、民兵民政等中心工作情况。各乡镇要根据本地实际,对考核内容进一步分解量化,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体系。第十三条考核方法。对村干部的考核一般在年底进行,并结合村级换届进行届末考核。考核采取量化评分和群众评议相结合方式进行。考核分岗位考核和民主评议两个方面,岗位目标应结合村级发展目标和干部岗位职责,一年一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民主评议应坚持上下结合,综合评价,村干部应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上述职,接受党员群众的测评;乡镇要充分尊重党员群众的测评意见,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定。评定的等次,应作为村干部奖惩的主要依据。第十四条考核结果运用。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的报酬、奖惩、任用直接挂钩。特别优秀的,应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基本称职的,应指出缺点和不足,督促其整改;不称职的,应依据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适时予以调整。第五章监督约束第十五条村务决策制度。建立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要完善党内民主决策制度,大力推行“4+2”工作法。凡涉及全村经济发展、公共建设项目、财务收支等群众关心的重要事项,要按照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进行,之后要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第十六条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内容、时间、程序、形式和管理方式应符合《重庆市村民自治条例》的要求,真正做到群众明白、干部清白。村务公开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监督小组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第十七条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村帐镇管村用制度,推行会计业务代理制。乡镇每年要对所辖五分之一以上的村进行审计,对三分之一的村主干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向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八条谈心谈话制度。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要找村主干谈话2次,包村干部每年至少要找其他干部谈话2次,对村干部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及时提醒、及时解决。村主干也要找班子成员谈心交心,沟通思想,增进团结。第十九条请假备案制度。村干部要实行带班值班制度,对因事请假外出的要进行登记。凡请假1个月以上的,要报乡镇备案;请假6个月逾期未归的,应按自动离职处理。第二十条依法罢免程序。任期内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群众不满的村干部,村民有权启动罢免程序。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委员会应予受理,并组织召开好村民会议票决罢免要求,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该村干部即自行免职。第六章待遇报酬第二十一条政治待遇。县里每年拿出一定编制,从优秀年轻村主干中招考乡镇公务员。对受到县以上表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乡镇党政召开联席会议研究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要邀请一定数量的村干部列席。对优秀村干部,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第二十二条经济待遇。要加大村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在职村干部报酬。村支书基本报酬标准不低于省、市相关规定,适当拉开村支部书记、村主任与其他村干部的基本报酬差距。逐步提高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第二十三条奖惩补助。村干部工作应坚持奖优罚劣的原则,与村干部工作实绩挂钩。第七章村后备干部第二十四条要建立一支素质较好、相对稳定、与现任村干部人数相当的村级后备干部队伍。重点把40岁以下的经济能人、大中专毕业生、复退军人、村民小组长和农村乡土人才纳入村后备干部培养范围,第二十五条村级后备干部应在全体党员和广大村民推荐基础上,经村党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初步名单,报乡镇党委审定。乡镇党委应建立村级后备干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乡镇应加强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和锻炼,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安排他们参加村里工作,增长其才干。当村支部出现缺额时,应优先选用村级后备干部。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试行办法内容与上级政策不相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第二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中共巴阳镇组织办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试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