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三届第一二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推进我市宝安、龙岗两区(以下简称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的意见》(深发〔2003〕15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两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第三条两区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化进程,向市政府提出属于国有的土地面积、具体地域范围(附深圳市××区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地域范围图),经批准后执行。第四条在两区城市化进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应对所涉及的土地进行清理登记,并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严格用途管制。第五条对两区集体所有转为国有的土地,由两区政府对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和个人分期分批给予适当补偿,但下列土地除外:(一)已建成区;(二)经批准尚未使用的建设用地;(三)山林地;(四)坡度大于25度不作为建设用地的园地。第六条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补偿标准依据本办法附件《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归继受单位所有;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就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与他人设立了租赁、承包经营等合同关系并涉及补偿的,由其所有权人与他人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第七条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在补偿协议中确定后应严格执行。补偿费用分期支付。第八条两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区补偿工作,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补偿工作的业务指导。第九条补偿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一)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告;(二)由农林管理部门确认农业、林业用途;(三)委托测量、定界并制作范围图;(四)核定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五)现场清点、查丈,公告清点结果;(六)制定补偿方案;(七)签订补偿协议书并支付补偿款;(八)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第十条使用土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依法不予补偿:(一)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地上附着物;(二)从事不符合补偿标准、旨在增加补偿金额的种植或养殖等活动;(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补偿的其它情形。第十一条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清点、查丈或不在清点、查丈结果上签名确认的,以及对补偿方案有异议、拒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补偿对象上述行为不影响补偿工作的实施。第十二条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收,统一纳入土地储备管理。继受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继续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亦不得非法占用。转为国有的土地,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继受单位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和国土管理部门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单位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第十三条继受单位应当将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其成员公布,接受监督。支付给个人的补偿费用,继受单位不得截留。两区政府应当对补偿费用的分配和补偿给继受单位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第十四条继受单位和个人非农建设用地按下列标准予以确定:(一)工商用地,按100平方米/人计算;(二)居住用地,按100平方米/户计算,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三)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200平方米/户计算。非农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及坐标,由国土管理部门确定。本条涉及的户籍户数、人口数以批准两区镇村建制转变之日的户籍数和人口数为准。对已按1993年《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深府〔1993〕283号)第四十八条标准或按本条规定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的继受单位和个人不再另行划定非农建设用地。第十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划定的用地,按照“工业进园,农业进基地,住宅进区”的原则,统一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继受单位和个人在非农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规定,并取得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文件。第十七条继受单位获得批准的工商用地,按甲种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第十八条继受单位需要利用已划定工商用地或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规定缴交地价款,办理相关手续。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用地进入市场转让的,应当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九条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旧村(城)改造用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两区的违法建筑有《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所列的违法私房和违法生产经营性建筑的,参照上述两个规定以及相关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处理。第二十一条继受单位或个人拒绝或阻挠国土管理部门接收土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可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二条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或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附着物。第二十三条恶意串通骗取补偿费用或其它有关费用的,以及侵占、挪用继受单位、个人的补偿费用或其它有关费用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两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落实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工作责任,坚决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杜绝新的违法建筑。第二十五条补偿费用由两区政府从区本级支付。属于市政府安排的建设项目用地补偿费用由市本级支付。第二十六条两区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附件:1.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2.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3.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附件1: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为依法推进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执行下列标准:一、地补偿费标准地类土地补偿费(元/亩)水田、鱼塘、菜地24000旱地17000园地(平地)17000园地(丘陵地)12000二、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特殊个案由两区政府酌情处理;同一地块内套种两种以上作物的,只对其中一种作物进行补偿)(一)水田、菜地、旱地、茶园,以及菠萝、葡萄、火龙果等青苗和杂林木、鱼塘的补偿标准种类补偿标准(元/亩)水田青苗700菜地青苗1800旱地青苗600茶园4000菠萝、葡萄、火龙果2000杂林木1000鱼塘只补偿2800元/亩开发费及搬迁费(二)荔枝补偿标准种植年限级别树冠直径补偿标准(元/亩)备注1年以内一级1米以下不予补偿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1年(含)以上5年以下二级1米(含)以上3米以下20005年(含)以上10年以下三级3米(含)以上5米以下优质品种25000一般品种1500010年(含)以上15年以下四级5米(含)以上7米以下优质品种35000一般品种2500015年(含)以上20年以下五级7米(含)以上10米以下优质品种45000一般品种3000020年(含)以上六级10米(含)以上优质品种55000一般品种40000说明:1.荔枝的优质品种指糯米糍、桂味,其它为一般品种。2.龙眼按荔枝一般品种的标准进行补偿。3.根据树冠直径确定级别,并按种植面积核算补偿。零星种植的按其单株实际占地面积核算。(三)其它杂果补偿标准说明:按表中所列每亩最高补偿棵数核算,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按重置成本价评估后予以补偿。涉及搬迁的,应补偿搬迁费用;杂果种类级别树冠直径补偿标准(元/棵、墩)每亩最高补偿棵数备注芒果、番石榴、番木瓜、番荔枝、柿子、沙梨、柚子、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杨梅、莲雾等一级1米以下不予补偿—25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的果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施行之日起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陡坡毁林种果的通知》(深府〔1998〕24号)公告施行之日期间(即1991年6月29日至1998年1月12日)种植的,只按本标准的50%补偿;在1998年1月12日后种植的不予补偿。在2003年10月29日宣布城市化后抢种的果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处罚。二级1米(含)以上2米以下4055三级2米(含)以上3米以下40035四级3米(含)以上5米以下60025五级5米(含)以上80020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等一级1米以下不予补偿—二级1米(含)以上2米以下20120三级2米(含)以上3米以下150100四级3米(含)以上20080香蕉、竹子小墩:每墩4株以下20120中墩:每墩5—8株60100大墩:每墩9株以上10080涉及经营损失的,可补偿直接经营损失。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只补偿搬迁费,搬迁费按市场价格评估;特殊情况可按其价值进行补偿,其价值按市场价格评估。迁移坟墓的,只补偿搬迁费。四、本标准中涉及面积的,均指水平投影面积。附件2: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实施程序规定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宝安龙岗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面积及具体地域范围,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区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应当公告。公告应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张贴,公告期为15日。公告应载明补偿地域的土地位置、范围、实施时间及补偿对象应配合的事项等。第四条农林管理部门应对补偿地域范围内农业、林业用途进行书面确认。第五条区政府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补偿地域范围进行测量、定界,确认土地面积并制作范围图。第六条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及原集体组织的继受单位或者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继受单位)对补偿地域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进行核定,确定所有权人。第七条区政府对补偿地域范围内的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进行现场清点、查丈。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现场清点、查丈工作,应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继受单位代表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共同实施,并签名确认清点、查丈结果。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清点、查丈或不在清点、查丈结果上签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补偿地域范围内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涉及查丈和评估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按照《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适当补偿标准》执行。第八条清点结果应在补偿地域范围内公告。补偿对象对清点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区政府应组织复核。补偿对象无正当理由对复核结果不签名确认的,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九条区政府根据清点、查丈与评估结果制定补偿方案。第十条区政府与补偿对象签订城市化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并按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补偿款。属市本级支付补偿费用的,区政府应将制定的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自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土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接管。第十二条补偿对象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不签订补偿协议书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补偿款予以提存。第十三条补偿决定作出后,补偿对象不履行的,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四条补偿对象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补偿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