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环境卫生质量,全面推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江苏省城镇垃圾处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收费内容城镇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清扫保洁、中转运输、垃圾处理费用等。垃圾清扫保洁费用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的清扫保洁所发生的费用;垃圾中转运输费用是指将垃圾从中转站运至处理场所发生的费用;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处理场对垃圾进行消纳、填埋、焚烧、消毒所发生的费用。二、收费范围及对象市区(不含淮阴区、楚州区,下同)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团体、企业单位(含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部省属驻淮单位、个体工商户、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三、收费标准(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单位负担部分为上年度末实际在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聘用工),每人每月3元;个人负担部分为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2元。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不再向环卫部门缴纳垃圾中转、垃圾处理费用。(二)经营性垃圾处理费1、宾馆、旅社、招待所、桑拿按实有床位的40%、医院按实有床位的80%,按每张床位每月6元标准征收。2、商场(超市)、经营门市、商店、普通浴室、照相馆、美容美发、小吃部、小饭店、餐馆、酒店等行业按使用面积计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综合商场(超市)每月每平方米0.15元;500—10000平方米的中型商店(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30元;50—500平方米的一般商店(酒店)等,每月每平方米0.40元;50平方米以下的小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50元;50平方米以下的小饭店,每月每平方米0.80元。上述1、2项按床位以及按使用面积计算缴纳的单位,不再交纳单位负担部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车站、停车场、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修理场(门市)每月每平方米0.50元。实施物业管理收费的住宅区内的经营性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收取。3、室内小商品市场、服装市场、装饰材料市场等按每个摊位每月5元征收;农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0元征收;马路市场、水果市场、临时占道摊点等按每天1元征收。4、生产企业产生的废渣、废料等生产性垃圾处理费按每吨2元收取。如委托环卫部门代运生产性垃圾的,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协商确定代运费用。屠宰场、生物制品厂、医院、化工等行业产生的有毒有害的特种垃圾和废弃物,其代运、处理费由环卫部门与产生垃圾的单位协商收取,但这些垃圾及废弃物必须经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禁止各单位自行排放。5、里运河船只垃圾清运、处理费凡停靠里运河的船只,按以下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10吨以下船只,每船每天收取3元;10吨以上,每船每天收取5元。由水利部门收取并负责里运河河道的卫生保洁工作。(三)有偿服务费1、代扫保洁费(1)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业部门、个体工商户和服务性行业的门前、院内,除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外,如委托代扫保洁并将垃圾送至中转站的,按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收取代扫保洁费。(2)厕所代为保洁的,按每月每蹲位20元收取保洁费。2、垃圾代运费(1)生活垃圾代运费: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市场、宾馆、饭店、商业网点以及车站、码头、停车场、公园等产生的垃圾,如委托环卫部门上门代运垃圾的,10公里以内(含10公里)每吨收费15元,10公里以上每增加1公里,增收每吨代运费1元。(2)建筑垃圾代运费:建筑垃圾代运费由装卸费、吨位费、每公里运费(含实车运费、空驶费、基建运输段加成)三项构成,标准为:5公里以内(含5公里)每吨6元,5—10公里(含10公里)每吨为8元,10公里以上每吨12元,稀淤泥、流砂土质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乘以1.1系数。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每吨5先(或每立方米7.5元)标准执行。(3)房屋修缮装璜垃圾清运费:住宅房修缮装璜产生的垃圾,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标准收取。非住宅的修缮装璜垃圾费,由收费部门根据实际面积和装璜垃圾量与业主协商确定。(4)化粪池清坑、疏通、清运、处理消毒费按每坑每次200—400元收取。四、收费办法城镇垃圾处理费按行政区划由辖区政府组织征收,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助做好征收工作。对拒不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五、减免对象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职工经相关收费部门核准后,免交个人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能发放职工最低工资的企业,由单位申请,经相关收费部门审批后,可免交当年由单位负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交垃圾处理费。六、收支管理(一)收费单位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对擅自设立的与城市垃圾处理有关的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应及时查处。(二)城镇垃圾处理费属政府预算外资金,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月上缴财政,不得拖欠、截留,并实行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城镇街道、巷道、居住区的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置以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各有关收费单位和接受委托的收费单位要加大收费力度,以确保此项费用收足,收到位。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由城管部门提出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城管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三)本办法实施后,城管、环卫、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单位要分清管理界限,明确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做好本职工作,杜绝重复收费。@@区、**区及各县城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以前下发的与环境卫生及垃圾相关的收费文件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