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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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银行存款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学院的银行存款业务,防范因银行存款管理不规范给学院带来资金损失,确保学院资金的安全与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涉及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事项。第3条本制度中的银行存款是指学院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第二章银行账户管理规定第4条学院银行账户开户工作统一由财务部负责,日常管理也由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第5条学院开设账户的审批程序,如下图所示。学院开设账户审批程序示意图第6条学院银行账户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并用于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具体可设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与专用存款账户,各账户功能如下所示。1.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学院日常转账结算与现金支付的账户,如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支付,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等。2.一般存款账户:办理学院的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此账户只可办理现金缴存,不可办理现金支付。3.临时存款账户: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财务总监/总裁审批资金管理专员申请资金主管核准财务经理审核金收付,在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范围内可办理现金支取。4.专用存款账户:此账户是学院为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开,如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资金、社保基金、住房基金等。第7条资金管理人员开设学院银行账户时要根据上述审批程序进行,需有各级管理人员的审批意见,不得私自以学院名义开设帐户。特殊情况下需开立的,须经总裁批准。第8条开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要尽量选择全国性的大银行。第9条银行账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财务部应定期检查银行账户开设及使用情况,对不再需要使用的账户,及时清理销户。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第10条学院银行账户的开户、存储资金的分配、销户要立足于和银行发展长期的合作关系,不得随便因个人关系转移。第11条由财务负责人牵头组织资金主管与审计人员组成审查小组,不定期地审查银行帐户,发现私开账户、未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账户等问题时严肃处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三章银行存款业务办理管理第12条银行存款业务办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与学院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银行账户仅供学院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账户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第13条学院与银行签订的结算合同中需要明确款项收付的结算工具、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内容。第14条财务人员、业务人员应严格审查收到的支票或银行汇票等票据的合法性,以免收进假票或无效票。第15条学院各部门的业务或日常费用付款,需预先领用支票或汇票的,申请人应填写付款申请单,由相关领导审批后,交由出纳办理,申请单中至少要列明用途、金额和收款单位,银行票据应分别加盖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领取票据后,须在票据存根上签字确认。第16条出纳人员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或结算工具,并在办理业务后取得结算凭证,如银行回单联等。第17条会计人员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与结算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第18条出纳员应逐日逐笔登记银行日记账,并每日结出余额。第19条出纳人员不慎将结算凭证丢失后,应及时上报以方便财务部门采取挂失止损等补救措施。否则若给学院造成损失,由出纳人员自己承担。第20条资金管理专员定期通过学院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勾销销的方式对账,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查明未达账项及其原因,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对账单应每月装订入册。第21条学院与银行对账时发现错误的处理办法。1.记账错误的处理办法:上报财务负责人,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改正。2.收付款结算凭证在学院与银行之间传递需要时间造成记账时间上的先后,即一方记账而另一方未记账。处理办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表进行调节。第22条财务经理安排人员组成清查小组,不定期地审查学院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存款相关账目是否一致。第23条审计人员负责审核银行存款结算业务,具体的审核内容如下。1.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结算凭证是否一致。2.银行存款业务的手续是否齐备。3.银行存款业务的相关凭证与相关账目是否一致。4.银行存款总账与学院的银行存款相关账目、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否一致。第四章网上银行存款的管理第24条开办网上银行的账户严格按照开设银行帐户的审批流程审批。第25条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审批与管理严格按照普通银行存款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第26条网上银行的银行存款业务至少设操作员、复核员与转账员三级。第27条电子银行卡与密码的保管人员不得将卡交予其他人员,密码需定期更换,电子银行卡丢失需及时挂失、上报,否则后果由保管人员承担。第五章附则第28条本制度由学院财务处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第29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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