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法律制度1(竞争消费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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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市场管理法律制度(6学时)主要内容•6.1反不正当竞争法•6.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6.3产品质量法•6.4证券法•6.5票据法•6.6保险法•6.7案例讨论6.0概述•市场:是商品交换的场所;广义指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市场管理:是指国家对商品流通过程中交换主体及其交换行为进行规范、监督的活动。–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商品交易管理关系–竞争管理关系——吴宏伟主编,市场管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P12-18概述•市场规则:–平等规则–自愿规则–公平规则–等价有偿规则–诚实信用规则–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规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则–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规则–禁止破坏国家计划规则——吴宏伟主编,市场管理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9月,P12-18我国市场管理的情况•计划经济:排斥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6.3,国务院–私人企业登记程序,1991.7.20,国家工商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6.24,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1993.3.22,人大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9.11,国务院–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1990.2.1,国家物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9.2,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10.31,人大6.1反不正当竞争法6.1.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我国建立建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法律。对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保护合法经营者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6.1.2竞争•竞争是指市场经济中同类经济行为主体为着自身利益的考虑,以增强自己的经济实力,排斥同类经济行为主体的相同行为的表现。•经济主体进行市场竞争的内在动因主要有二个:–第一是为自身的物质利益、经济利润所驱动–第二是担心自己已有的物质利益被市场中同类经济行为主体所排挤和瓜分。•竞争对于企业家来说就是战场,是一场你死我活的经济“战争”,利润则是竞争所追求的最终目的。•竞争有公平竞争和不公平竞争之分。或者称为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1)公平竞争•公平竞争:指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主体遵循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的竞争行为。•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因各国政治、法律、经济、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各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自愿原则: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志来表示自己的意愿。经营者是否从事市场交易,只能是他们自身的一种选择,是他们内在意愿形诸于外的一种表现。任何一方的经营者都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强制对方接受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进行违背经营者意愿的交易。–平等原则: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平等协商,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公平原则: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公平合理,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市场交易中要兼顾他人和社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诚实待人,恪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损人利己。•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除遵循这些原则外,还要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2)不正当竞争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产生于十九世纪,与此相近的概念还有不公正交易、不公平交易、限制性商业行为等。•在国外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和有关的法学著述中,不正当竞争是与商品交易中的诚实信用、竞争关系中的自由公平紧密相连的范围广泛的概念。–如巴黎公约规定,不正当竞争由“任何违反诚实的惯例的竞争行为所构成。”•大多数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国家在规定一般原则时都采取了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包括“诚实贸易惯例”(比利时和卢森堡)、“良好信誉原则”!(西班牙和瑞士)、“良好道德”(德国、希腊和波兰)。•在没有专门法律的国家里,则由法院对不正当竞争作出类似违反“诚实和公平交易原则”或者“市场道德”的定义(美国)。不正当竞争2•可以说几乎所有与诚实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相悖的行为都可以被纳入该概念的范畴。因而尽管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尽管“诚实”、“公平”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里可能有所不同,但其定义本身并无多大变化。时至今日,不正当竞争概念在现代立法中被用来泛指违反诚实信用与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不正当竞争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欺诈、虚伪表示、诋毁竞争对手、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断进行竞争的行为。广义的不正当竞争,包括垄断、卡特尔等限制竞争行为的内容。(2)不正当竞争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6.1.3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有的称之为“经济宪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竞争被认为是市场机能赖以发挥作用的基础。只有保证一种公平的竞争秩序,才能使资源得到最优的组合和合理配置,市场也才能给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只要存在竞争,也就存在不正当竞争,这已为世界各国的实践所证明。不正当竞争客观上必然引起资源背离价值规律和不合理流向,使市场机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并最终导致其萎缩和丧失。•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无论其政治制度与社会制度如何,都把竞争制度作为规范本国经济运行的基本制度,并通过各种形式的法律规定来制止不正当竞争。•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美国1890年通过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危害的法案》,即谢尔曼反托拉斯法。6.1.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有多种多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1)(2)(3)(4)(5)(6)(7)(8)(9)(10)(11)(1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1)伪造或冒用行为•指在商品上伪造或者昌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应该说法律要求经营者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和所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质量要求,不允许有任何的欺骗,让消费者有足够的机会去选择适当的物品。而有些经营者在其生产的未达到有关质量标准或未经认定机关认定的产品上昌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以此吸引顾客,与同类产品竞争,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且欺骗了消费者。•伪造或者冒用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两条:–伪造或者冒用的必须是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或伪造产地;–由于上述伪造或冒用行为,使购买者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解,误认为是经过了某种质量认证,或该商品产于某地。(2)用特权限定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类型•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利,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以上几个方面都是滥用对市场的某种特权而限定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制了消费者自由选购商品的权利,获取特权利益或者因此影响了国家的整体利益,是市场经济所反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用特权限定他人公平竞争的行为的特点•因国家行政授权而在某一行业有一定的特殊经营权,其主体只能是国家授权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这种限定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来说,还可能存在限制其他经营者的正当经营行为和限制商品在地区间的正常流通行为。•这种限定的表现形式主要有–①由政府或政府授权某部门发布决定、命令,明令禁止或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②采用不正当抬价或压价等手段变相阻碍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③附加不平等竞争条件,提高本地产品的竞争能力,阻止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竞争;–④不允许本地资金正常流向外地,造成地区间资金相互拖欠;–⑤通过设立关卡,增加报验、检验环节等限制外地产品进入等。•限定的目的是为了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市场公平竞争。这是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表现,具有严重的社会、经济危害性。(3)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这是一种不公平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但法律却允许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时,可以给对方折扣,也可以给中间人佣金。那么贿赂与折扣或佣金的区别是什么呢?•从法律上看,最根本的区别是折扣或佣金的给受双方是否如实入帐。若帐外暗给则为行贿,若帐外暗收则为受贿。即经营者双方将给予或接受的佣金或折扣如实入帐,作为企业的支出或收入则是合法的。商业贿赂行为的特点•是发生在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其他手段可以随着经济发展的过程而变化,如提供出国考查、旅游、色情服务等。•贿赂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以及不正当地开拓市场,损害了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经营者若送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只要是公开的并如实入帐,则不为行贿;经营者接受折扣、佣金,只要是公开的并如实入帐,也就不应认定为受贿。(4)虚假宣传行为•指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市场行为;②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替经营者代理、设计、制作、发行虚假的广告。•广告的职能在于通过一定的宣传媒介,向用户和消费者介绍某种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存在,诱发人们的需求欲望并产生商业交易的行为,以达到传播商品信息、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的目的。这就要求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因此商品的经营者及广告的代理、设计、制作、发行者都不得作虚假的宣传。虚假宣传行为的特点•虚假宣传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本身及广告代理业务经营者;•行为者利用夸大其辞,语意模糊的语言通过公开媒介向社会失实地介绍其产品;这种失实介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这样做明明知道或根据其职业能力应该知道此宣传是失实的,••行为的目的和结果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利益,间接地损害了整个社会的利益。例如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良;对已失效的产品谎称刚刚出厂等等。(5)倾销行为•此即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于经营者来说,实际上是一种亏损性经营,这种异常的价格选择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因为低于价格销售的商品通常是其竞争对手赖以生存的同类商品。表面上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方法对消费者似乎是很有利的,但这只是短期的和暂时的,因为行为人在取得客户、排挤了竞争对手之后,就会任意提高价格,补偿原来的损失。•实施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通常是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企业,他们具有资金雄厚、品种繁多、产量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和经营风险小等优势,只所以这样做,乃是为了取得一种垄断市场地位,以获取高额利润。倾销行为的特点•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也是受到各国法律限制的;•这种异常价格销售商品,其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为以后获取高额垄断利润作基础;•经营者因特殊情况如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降价,以低于成本销售商品不能认为是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6)搭售行为•即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搭售行为在国际贸易中也被认为是受限制的商业惯例。•经营者搭售的商品,购买者并不需要,从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或购买者需要但并不愿意从这个经营者手里购买,违背了消费者的真实意愿。另外经营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购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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