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局机关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建设局组织人事科是建设局人事工作的职能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实施招聘、组织考核、宏观管理、工资核发等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建设局机关科室的建管科、住宅与房地产业科、城市建设管理处、城建档案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下简称聘用人员)。聘用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用人科(室)业务工作相关专业履历或历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第四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根据每年年终对聘用人员的考核情况一年一聘,逐年签订。第五条聘用坚持公开、公正、德才兼备、择优聘用的原则。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六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第七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第八条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第九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第三章聘用程序第十条聘用采取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由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局组织人事科提出需聘用人员的申请,申请内容应包含聘用的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需聘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2、逐级审定。局组织人事科根据申请认真登记,并及时上报局党委会议研究决定。3、发布信息。根据局党委会议的决定,组织人事科拟定招聘信息,通过一定渠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4、组织报名。由组织人事科负责组织报名工作,并汇同用人科(室)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5、组织考察。根据聘用岗位情况,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组织人事科汇同用人科(室)组成考察组对其进行考察。考察重点为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考察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6、择优聘用。考察结束后,对拟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察报告报局党委审定。在同等条件下,有体育和文艺特长人员优先。7、体格检查。由组织人事科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所发生的费用由体检本人承担。8、办理手续。经体检合格的,由用人科室试用,试用期满并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试用期满不能承担其岗位工作的,不进行聘用。聘用合同报局组织人事科备案。第四章聘用人员的考核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组织人事科和用人科(室)共同负责。第十二条对聘用人员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第十三条考核的内容聘用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奉公等方面的表现,能:是指履行本岗位所具备的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在本职岗位上的出勤状况等。绩:是指聘用人员的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率。廉:是指聘用人员在各项工作中廉洁自律,遵守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情况。第十四条考核的等次与标准&[1][2][3]下一页nbsp;聘用人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其标准是:优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强,业务熟练,勤奋敬业,工作效率高、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建设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较强,业务比较熟练,工作勤奋且效率较高,能够胜任并较好地完成本职位的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称职:1、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2、业务素质差,不能完成本职位规定的工作任务的。3、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误并造成较大损失的。4、有事有病不请假,旷工一天以上的。5、犯有严重错误或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处分以上的。6、受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及其以上的。7、工作中经查实因服务态度、工作纪律等受群众举报或反映3次以上的。第十五条考核的程序1、被考核人须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2、用人科(室)根据局年终考核的总体部署确定具体考核时间、地点。3、被考核人在所在科(室)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上述职,并进行民主测评。4、用人科(室)根据本人表现和民主测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及续(解)聘意见,并将考核结果报局组织人事科。局组织人事科初审后报局党委决定。5、局组织人事科根据局党委的决定,向被考核人书面反馈考核结果。第十六条考核的奖惩。1、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者,视工作需要,继续留用的,由局与其签订聘用合同。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者,一律进行解聘。第五章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第十九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制,试用期原则上为1~6个月,具体试用期限由用人科(室)根据其工作表现确定。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科(室)提出意见报局组织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聘用人员的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室)负责按时上报。组织人事科根据考勤核发其工资。第二十一条聘用人员的请假规定,按照局请销假制度执行。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的解聘,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请报经局党委讨论决定,组织人事科按照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办理具体手续。第六章聘用人员的待遇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试用期内工资标准为:大学本科生或有工程师职称的600元/月、大学专科生或有助理工程师职称的500元/月、中专生或有技术员职称的450元/月、无学历或无职称的350元/月。试用期满分别为650元/月、550元/月、500元/月、450元/月。每满一年工龄,若还继续聘用的,从次年的一月起月工资增加30元。长期从事野外作业的特殊岗位(如电工、市政工程管理等),参照局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按有关法律规定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即聘用单位承担单位缴纳部分,个人应缴部分由局财务科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学习、培训和出差参照建设局一般工作人员有关标准执行。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局属各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各自的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报局党委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06年3月上一页[1][2][3]下一页1日起执行。上一页[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