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房管局《常熟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5]40号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房管局制定的《常熟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八日常熟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力度,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苏州市市区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包括预售和现2售,下同),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行网上管理。第三条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是指房产管理部门通过网络操作系统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和商品房现售前备案,公开商品房房源和销售信息,实现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是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房销售网上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应当持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材料至市房产局办理网上管理用户认证手续。第六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向市房产局提交相关材料并填报相关信息。(一)应提交的材料:1、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抵押,提交银行同意预售的证明);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施工合同(复印第一部分);4、完成预售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及工程施工进度的证明(需施工、监理、建设、开户银行签署意见)或地基基础施工验收证明。原则上形象进度应施工至正负零零线;5、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包括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预售方式与步骤等内3容;6、落实前期物业管理的证明;7、商品房价格批准或备案文件;8、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9、白蚁预防合同;10、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二)网上填报的信息: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2、预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公安编号或施工编号)、室号、结构、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房地产权利限制情况、建成时间等;3、预售项目平面位置图。第七条市房产局收到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在5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通知书》,并组织现场查勘。材料不全的,向开发企业出具补正通知。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预售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第八条开发企业现房销售前,应当申请现售前备案。申请现售前备案应当提交《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4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一)应提交的材料: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2、自来水公司接水证明;3、供电部门接电证明;4、燃气部门证明;5、电信部门证明;6、雨污水接入城市管网的证明;7、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8、维修基金交付凭证;9、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证明;10、房屋测绘面积报告书。(二)网上填报的信息:1、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表;2、现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公安编号)、室号、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建成时间等;3、现售项目平面位置图。第九条市房产局受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申请后,对符合现售条件的,在5日内向开发企业网上发送《商品房现售前备案通知书》;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网上告知开发企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开发企业在填报预售商品房楼盘信息表时,如有5暂时不销售的商品住宅情况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标注具体部位、房号。但其数量不得超过该项目可预售商品住宅房屋总套数的10%。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通知书后,应当通过常熟市房产信息网公布下列信息:(一)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现售备案获准情况;(二)商品房房源信息,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坐落、幢号、室号、用途、套型、面积、参考价、建成时间和小区规划总平面示意图等。第十二条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在填报商品房预售或现售楼盘信息表时一并填报销售价格。需要调整其销售价格的,可以通过网上操作系统进行变更。第十三条公布在常熟市房产信息网上的商品房可售房源,购房人要求购买的,开发企业不得拒绝。未经预售许可、未进行现售备案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销售或以预订、预约、订房号、内部登记等方式变相进行销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订)金、保证金、预收款或要求定向存款等。第十四条商品房买卖双方应当根据网上公布的买卖合同格式文本,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拟订合同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确认后,开发企业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将合同文本传送至市房产局办理备案。第十五条市房产局对要求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及6时进行登记备案。并将已经登记备案的信息随同合同编号、防伪代码等,即时反馈给开发企业。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网上登记备案,买卖双方不得擅自修改。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应当及时打印已经登记备案的买卖合同文本,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名(盖章)。合同打印的份数:购房者无需贷款的一式三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房产登记部门一份);需要贷款的,增加贷款银行一份(组合贷款还需增加一份)。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后,需要增减共有人或撤销买卖合同的,由买卖双方持变更(撤销)申请、原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资格证明等,到市房产局办理变更(撤销)手续。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予作废。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