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二○○四年四月七日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宅的居住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工程,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等房地产开发的住宅项目及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园林、公安、消防、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等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邮政电讯、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设施。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条件设计和实施。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和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不得超越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建设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与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交付使用:(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已经办理竣工备案;(二)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三)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四)生活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五)住宅与交通干道之间有符合标准的道路连接;(六)在具备燃气供气的条件下,燃气管线已施工完毕,具备开通条件;(七)规划要求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设施已建成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八)消防设施符合标准;(九)园林绿化符合规定标准;(十)物业管理已经落实;(十一)执行现行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全部到位;(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的时间、地点,依照各自的职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证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验收应当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第十条建设单位持下列相关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