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分工第四章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第五章信息监控和汇报第六章应披露信息的编制及披露流程第七章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和报告制度第九章与投资者的信息沟通制度第十章与媒体的信息沟通制度第十一章未公开信息的保密制度第十二章信息披露文件的档案管理第十三章罚则第十四章附则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部门、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规范信息披露管理流程,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时、准确、公平的向社会公众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及香港证券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内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适用本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处);(二)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本公司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3(七)本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和部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披露的信息是指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并达到境内外监管要求的披露标准的任何交易或事件。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不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并就该保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第五条本公司应秉持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第六条本公司应确保根据境内外监管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同时公开披露信息。第七条在应披露信息未依法进行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第八条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4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交易所同意,本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本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九条本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本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分工第十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本公司总经理作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并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本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5第十二条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第十三条本公司与上证所的指定联络人为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协调与组织本公司境内信息披露事务。第十四条本公司与香港联交所、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KantoLocalFinancialBureau(KLFB)(日本关东地区财政局)的指定联络人为本公司的公司秘书,负责协调与组织本公司境外信息披露事务。第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为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秘书的指令,在证券事务代表及公司秘书的组织及协调下,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六条本公司财务部、企划部、资金部、品牌宣传部及人才绩效管理部、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及其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工作协作部门或个人,具有配合义务。第十七条本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各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秘书是该部门或单位信息披露事务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本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本单位发生的应披露的信息及时通报给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并对提供和传递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6和完整性负责。同时,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信息监控员就信息监控和披露事宜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各执行部门和协作保持沟通并配合完成信息披露的各项工作。信息监控员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第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主要工作包括:(一)负责上证所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二)负责与上证所信息披露专管员联络和沟通;(三)负责起草并发布需在境内披露的临时报告,同时协调有关部门使境内外披露的信息内容保持一致;(四)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五)负责保管董事、监事名册,负责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负责监控董事、监事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保管相关资料;(六)负责与本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保持联系,督促上述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公司秘书以及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七)负责提示董事、监事遵守本制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督促董事、监事在信息披露前遵守保密条款,并在内幕信息提前泄漏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7(八)负责与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的信息沟通,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季度/中期/年度业绩发布活动及路演、建设及维护投资者关系网站的、保持与投资者/分析师的日常交流,保证在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制定投资者关系工作制度及投资者关系相关的内部工作流程等,保证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九条本公司法律事务部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一)负责香港联交所相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二)负责组织协调并起草需在境外披露的临时报告;(三)负责就本公司的境内信息披露事务所涉及的披露流程及披露内容等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四)负责和境外中介机构,如境外律师、公司秘书公司等,进行沟通和联络;(五)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境内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法规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六)负责投资者网站发布内容及其他对外公布的重要信息的法律性审核。(七)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审核本公司上报给KantoLocalFinancialBureau(KLFB)的定期报告;负责将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及上证所发布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上报至美国证监会。8第二十条本公司财务部、企划部、资金部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主要如下:(一)组织并协调各相关部门起草及准备定期报告;(二)负责提供或审核临时报告涉及的所有相关经营信息及财务数据等。第二十一条本公司人才绩效管理部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主要如下:(一)负责保管高级管理人员名册,负责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负责监控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保管相关资料;(二)负责提示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制度以及有关交易规则,督促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遵守保密条款,并在内幕信息提前泄漏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本公司品牌宣传部负责与媒体的联系与信息沟通,包括但不限于安排管理采访/发言事宜、对媒体的信息、新闻披露、监控媒体报道并适时做出回应,保证在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协助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章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9第二十三条本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第二十五条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依法需披露的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二)重大交易重大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在其业务过程中进行的,达到一定标准,需根据监管法规进行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以下八类交易:1、收购、出售资产,以及视作出售的交易;2、行使一项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或认购证券;3、融资租赁;4、营业租赁;5、对外作出赔偿保证、财务资助;6、对外提供担保(含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7、股权投资;8、其他交易,如: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但日常业务中进行的属收益性质的其他交易不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10具体标准和范围以及披露工作指引可参考本公司重大交易管理制度。(三)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交易。关联交易可以是一次性的关联交易,也可以是持续性的关联交易。具体标准和范围以及披露工作指引可参考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四)其他重大事项1、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2、本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3、本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券到期未获清偿;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4、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5、本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6、本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7、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8、本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9、本公司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1110、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1、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本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13、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4、本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5、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6、本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7、任一股东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18、本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9、本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220、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担保事项;21、本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22、本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4、本公司变更募集资金项目本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董事会形成相关决议后及时披露,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5、本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如果预计年度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应于该报告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发布业绩预告;本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本公司预计本公司业绩与披露过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差异幅度达10%的),而导致该差异的因素尚未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