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湖北省工会干部学校罗远业QQ:412419176Tel:13554179162主要内容一、平等协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二、平等协商与平等协商制度三、集体合同制度四、平等协商的策略技巧一、平等协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平等协商制度的发展过程平等协商制度产生于劳资矛盾比较尖锐的18世纪产业革命之后的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它是对现代法权体系的重要修正,是产业民主发展史上的重要内容。1、萌芽和产生阶段工人:采取了激烈的手段与资方斗争。工人的斗争给雇主和社会带来了很大的损失。一些雇主改变了完全敌视和不对话的策略,开始部分地答应工人的要求,工人也在随时准备罢工的状态下开始了最初的艰苦谈判。经过谈判、失败、罢工、再谈判的反复较量和双方对对方的重新认识,最终雇主和工会签订了改善劳动者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的协议,这就是早期的集体协议。2、合法化阶段19世纪后期,劳动生产率的大幅增长和巨大的海外投资所带来的利润一起,给了雇主方更多的市场需求和让步空间。1860年英国工会创立了一个团体协约;1870年美国煤矿工人联合会与雇主签订了协约;1873年,德国印刷和出版业工人与资方签订了德国第一个集体合同;1886年,美国劳工联合会与雇主协会订立了团体协约。3、制度化阶段20世纪上半叶,伴随着人类历史上两次世界大战和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劳资冲突和民族矛盾、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1918年,德国颁布了《劳动协约、劳动者及使用人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法》,对集团合同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与1921年颁布了《劳动协约法》;法国于1919年制定了集体合同特别法;芬兰和瑞士也分别在1924年和1928年制定了集体合同法。美国在1935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或称《瓦格纳法》)中也规定了集体合同的内容。4、扩展阶段二战之后,各国经济得到恢复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另一个快速发展期。集体协商制度成为处理管理方和员工之间日常问题的手段之一。集体协商制度进入了一个结构和框架都比较成熟的阶段,仅仅在细节上进行了一些修改。5、多元化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之后,集体协商制度遇到了很多新的挑战。一方面,作为集体协商主要组成部分的制造业工人数量在发达国家逐渐减少,异质性工作增加,部分人工智能代替了机器流水线,整个蓝领工人的队伍在减少。从整体上看,欧美发达国家集体协商的人数也在减少。另一方面,新兴的工业化国家集体协商制度却在逐步建立起来。小结:集体协商是指劳动者集体为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其雇主双方,按照一定的规则就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实质是一种集体谈判。集体协商制度是调节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形式。它是一种和市场经济体系兼容的制度,还具有促进产业和谐和推进产业民主的作用。集体协商及其制度化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二)平等协商的层次1、什么是协商层次指由特定的协商结果的书面形式(即集体合同),所影响的或者说所覆盖的雇员和雇主的适用范围。在不同协商层次下,集体协议可以是多个雇主或单个雇主、多个工作场所或单个工作场所,以及单个工会或多个工会的情况下签订的。2、各国平等协商的层次或集中度协商的层次或集中度指协商层次水平是经济范围、行业范围、区域范围、企业,还是车间。奥地利、瑞典和新西兰的平等协商是经济范围的谈判,由国家工会联盟负责进行协商;欧洲主要是产业范围的平等协商;美国、加拿大主要是企业级协商。协商层次的两个维度是:雇员的范围,如职业、行业或多种技能的雇员;雇主的范围,如多个雇主、拥有多个工厂的单个雇主、单个雇主拥有单个工厂。二、平等协商与平等协商制度(一)什么是平等协商平等协商(equalconsultation):劳动者集体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其代表与其雇主双方,按照一定的规则就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进行协商谈判后签订集体合同。平等协商在不同场合也有不同的称谓,如集体谈判、劳资谈判、团体交涉、协商谈判,但从国际通用角度,以“集体谈判”最为普遍。(二)平等协商制度平等协商行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形成了平等协商制度。平等协商制度包括对集体协商主体的界定和协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协商内容、协商过程等内容的规定,还包括对集体合同的期限、法律效力、必备条款和可选条款、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各项内容的制度化规定有利于保护协商双方的权益,尤其是弱势的劳动者一方的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减少欺诈、误解和扭曲,以及不规范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促进双方的长期共赢合作。从各国经验看,制度化之后的集体协商运行更有效率,多数国家罢工数量也有明显减少。(三)劳动关系的三个层次劳方:行业工会地方工会企业工会劳动者资方:雇主协会企业管理方企业各级管理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三方机制劳动立法针对群体的政策、法律法规集体劳动仲裁、集体谈判个体劳动仲裁和诉讼上下级关系个体谈判宏观层面中观层面微观层面(四)平等协商的功能和意义1、平等协商是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有效方式。2、平等协商是促进产业和谐的重要手段。3、平等协商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和推进产业民主化进程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三、我国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一)集体合同的产生及历史沿革(二)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现状(四)我国集体合同的内容(五)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六)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七)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一)集体合同的产生及历史沿革1924年11月,以孙中山为首的广州国民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这个条例确认了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权代表工人与雇主签订团体协议,即集体合同。1949年11月22日发布了《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原则、手续及合同期限等作出了规定。1956年,随着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停止实行。20世纪六七十年代,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一度消失。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全面的经济体制改革时期,为适应改革建设的需要,集体合同制度被再度提上议事日程。(二)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2000年11月8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并实施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1992年《工会法》的修改。明确了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2004年1月2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第22号令,颁布了新的《集体合同规定》。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也对集体协商制度进行了法律再确认,规定了集体合同的签订主体、包含的内容以及最低标准等项内容。(三)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现状共性:都是把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集体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都是以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为主要目的。都是由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及其代表为协商谈判的当事人。都是把与职工劳动权益相关的就业条件和劳工标准作为合同的基本条款。特殊之处采取自上而下的推进方式。政府起主导作用。实施范围上以企业为主。平等协商机制独具特色。(四)我国集体合同的内容1、实体性条款主要有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以上内容是集体合同的核心,也是选择性最强的部分,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直至死亡抚恤等问题都可以涉及。工资(参见《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工同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劳动安全卫生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参见《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女职工或者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对女职工和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天的产假。保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补充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缴费基数参见国务院下发的4号文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企业可直接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2、实施性(程序性)条款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主体确定;集体合同的期限;集体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条件;集体合同争议处理程序。用人单位方面的主体:用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的分支机构;雇主或雇主团体;用人单位联合组织团体以及小企业以进行平等协商为目的的企业联合组织。劳动者方面的主体:用人单位的职工团体;相同产业的职工;与企业联合组织相对应的全体职工。集体合同应当有固定的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针对不同的内容、条款,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期限也可以有不同规定。3、保障性条款包括对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及相应的组织、人员职责规定。还包括违反集体合同的违约责任。(五)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1、合法的原则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要合法。签订集体合同程序要合法。即当事人双方在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字、登记、公布等各个环节上,应符合法律规定。集体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即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不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在签订集体合同的过程中,都处于平等的地位,而不存在隶属关系。协商一致的原则集体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当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申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3、当事人义务对等的原则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不论是企业的义务,还是工会及全体职工的义务,都表现为对等原则,即一方在从对方履行义务中得到利益的同时,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六)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1、集体协商的代表2、拟定集体合同草案3、发出要约4、集体协商5、集体合同的审议、签订(七)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集体合同的变更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由于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集体合同难以履行时,根据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原集体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删除和补充。主体的变更在企业兼并、改制过程中最为常见。这种情形下,会有两种结果,一是变更后的企业继续承认并承担原集体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规定,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