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保密制度财务工作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财务泄密事件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信息是和单位权益紧密相关的,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所有财务人员和财务信息使用者都有保守单位财务信息秘密的责任。第三条制订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起财务信息的安全防范体系,使财务信息的安全得到有效的保障,减少和逐步消除人为泄密事件的发生。第四条公司财务机密的范围:1、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2、会计凭证、账薄、报表、财务会计报告、财务安排、经营意向、决策资料、财务会议记录、公司有关财务制度、销售佣金制度、员工工资福利及其奖金情况、证件、印章、会计数据、会计资料及会计载体(包括计算机、电算化程序、税控装置及程序、备份文字数据的软盘、光盘及移动硬盘等)、财务设备等财务核算数据和管理资源;3、公司销售信息。客户资料情况、合作伙伴情况,以及公司将要发展方向的方针、策略,价格、扣让、奖励及佣金政策等信息;4、材料设备采购信息。包括采购方式、采购价格、供应商信息、采购渠道、采购合同等信息;5、公司的生产信息。包括产量、定耗比、入库合格率、入库数量等信息;6、公司领导临时交待的保密事项。第二章财务信息保密要求第五条一切不宜对外或对内,泄露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会计资料和信息等财务机密,均属公司保密范围,未经董事会许可,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同时禁止向外传播。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除按月定期申报的财税报表、统计报表外需向外部报送的会计资料,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许可,后可对外报送;公司内部其他职能部门需要查阅、审查、借阅、复印、拷贝会计资料的,需要填制查阅会计资料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和中心总监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和财务经理批准后方能执行。其他部门人员不得向财务人员打听与其工作没有任何关系的财务事项。第七条会计财务部内的财务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第一章第四条所列各种财务信息享有不同职别相应的知情权和管理权,不应探知和自己本岗位工作无关的财务事项。财务人员应坚持“六个绝对”的保密原则:不该说的财务信息,绝对不说;不该知道财务信息,绝对不问;不该动的财务资料,绝对不动;不该看的财务信息,绝对不看;不该做记录的财务信息,绝对不记录;不该保存的文档和或资料,绝对不保存;并做到下列几点:1、各财务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掌握的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使用状况透露给其他任何人;2、员工不得泄露业务或岗位上的机密,对于非本人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机密,做到不打听,不猜测、不参与并制止小道消息的传播;非经发放部门或文件管理部门允许,员工不得私自复印和拷贝有关文件;3、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际中,不要谈论财务相关信息;4、员工如果要查询本人工资,财务人员只能打印其本人的工资条,禁止让其看到其他人员工资信息;财务人员应对工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将公司的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工资信息与任何无关人员进行交流或讨论,不得透露任何未公开的工资信息。5、没有得到相关授权,不准谈论及动用的机密资料。凡是得到授权用后标有机密字样的公司资料都必须及时归还;6、对于与工作岗位无关的资料不要随便保存,对于不用的资料要及时清理;7、发现泄密或有可能泄露公司秘密的言论、文档等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机密行为和动机,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或董事会汇报,以便及时制止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八条财务人员转岗或离职后,财务人员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或其他形式保存的各类财务信息及所有描述的概括该财务信息的文件;并对所掌握的各类财务信息按公司的保密规定进行保密,不得在任何场合进行任何的表述。第九条对于财务印章的使用,由财务主管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程序进行使用和登记。对于特殊事项,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使用,并进行相应登记。第十条对于财务专用软件,由财务主管指定系统管理员来设置使用密码和制授权普通操作人员的工作权限。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人员的口令要严格保密。系统管理员定期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备份,对计算机的安全与操作承担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财务保险柜、文件保密柜等财务专用设备,其使用人必须牢记使用密码,专人专用,但使用人必须将其操作密码和一把备份钥匙交财务主管领导封存保管,主管领导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并至少要会同两位领导或使用人在场方可开封取出钥匙开启保险柜或保密柜。第三章罚则第十二条凡违反下述规定者,给予警告,并处100元-500元的罚款。1、因操作失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因无主观故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尚未造成公司内部混乱、引起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第十三条凡违反下述规定者,视其下列情况之情节轻重,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财务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对外转让、出售或违规提供公司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财务信息保密规定的。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关于财务信息保密责任期限为永久。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如有未尽事项须经董事会与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补充更改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201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