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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制度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加强工作作息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一、教职员工必须自觉遵守考勤制度和劳动纪律,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和教学任务。二、各部门要指派人员担任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员工每天的出勤登记。考勤员须每月26号(节假日顺延)将本部门员工当月经部门领导签字的考勤表交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报财务处。上报报表如发现不实之处,每人次扣部门领导及考勤员各50元罚款。每月考勤天数:上月26日—本月25日。三、工作时间。1、学院实行每周五天40小时工作制(保卫、后勤等特殊岗位除外)。2、行政管理人员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其他岗位人员按岗位工作要求上下班。3、每月要求在星期六或星期日有两个半天作培训学习。四、请假手续1、事假:员工请事假应提出正当理由,并应在事前填写请假单报批。每月累计事假不得超过10天,月累计事假超过10天以上者,可作自动辞职处理,事假期间无工资收入,未办请假手续缺勤的作旷工处理。旷工三天以上者,可作自动辞职处理。(特殊原因可在回本学院后当日内办好补假手续)。2、病假:员工因病请假必须持有学院医务室或市级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书和建议休假单,填写请假单报本部门领导批准。病假月累计一天起扣工资,3天以内每日按日工资的50%扣发;10天以内,每日按日工资的80%扣发;10天以上作事假处理;学期病假累计一个月可作自动辞职处理。3、婚假、产假、丧假:休假人提供有关证明到各部门领导处办理。婚假三天;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休丧假)三天;产假三个月。4、请假手续:请假3天之内由部门主管批准,请假4-5天由部门领导加签意见后报人事处长批准,请假5天以上还需报学院领导批准;院领导请假需报执行董事或董事长批准,并在人事处备案。五、加班1、员工的常规性工作不存在加班,因特殊情况需加班的部门员工,应填写“加班申请单”,一天以内由部门主管核准,两天由部门主管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长核准,三天及三天以上须报学院负责人审批;2、加班时数在各部门内部作同等时数的补休。到期末仍没补休完的,可考虑在寒暑假补休。本学期安排不了的补休,最多可保留5天到下一学期补休,若员工离校,可计算最多为五天的加班费。员工加班费以员工本人的基础工资为基数计算。3、专(兼)职辅导员、宿舍管理员,因其岗位特殊,除法定节假日外,其他时间工作一律不计加班。4、校卫队员、绿化工、清洁工、水电工由于其岗位特殊,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按规定给予计算加班外,其他时间按本岗位工作需要上班,不享受寒暑假有薪假期,也不再另计加班。5、专职司机考虑到在班后或休息日需出车,每月视具体工作量给予适当补贴,具体金额根据出车次数和出车时间确定,不再另计加班。6、教职员工在外出差(或开会)期间遇周末或节假日,学院均不予支付加班费,也不予安排补休。7、凡学院举行重大活动(如晚会、运动会、开学报到等)须员工利用休息时间参加的,都不计加班,但对有关人员可立项给予适当的补贴。8、对于学院各学院副主管以上人员,因寒暑假已各增加了5天带薪假期,所以,除寒暑假工作需要加班外,平时班后或休息日工作均不另计加班。9、因工作需要,非工作时间值班的部门员工(报学院领导审批后安排),可计发值班补贴,但不作加班处理,每人每日给予20元值班补贴(双休日每人每天40元,法定节假日每人每天60元),于当月工资中发放。10、临时工不存在加班问题。六、旷工及处理1、以下情况作旷工处理:(1)无故缺勤,事后又无正当理由请假者;(2)请假未获批准而未上班者;(3)弄虚作假,骗取病假条或其它假期者;(4)因违法乱纪被拘留的时间(被拘留审查者另行处理);(5)无故早退、离岗超过半小时所缺勤的时间;(6)所请假期满后,两天内未办续假手续或无正当理由而续假的。2、旷工一天扣300元,并作记过处理;旷工两天扣600元,并作记大过处理;旷工三天停发当月工资,并作开除处理。七、迟到及早退处理迟到一次:10分钟以内扣10元;半小时内扣20元;如超过30分钟而不满1小时的,扣100元可办理有关手续请事假,如不办理有关事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超过1小时以上者,作旷工处理。早退一次未超过30分钟扣工资20-50元;超过30分钟以上者作旷工半天处理)。八、工作时间不得串岗、聊天、做私事、睡觉和嬉戏,否则一经发现,每人次罚款20-50元。九、部门领导对所属部门劳动纪律负全权责任。如发现属下人员有违反劳动纪律者需按有关规定处罚。部门领导对其属下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处罚者,一经查出,每次给予部门负责人50元罚款,并写入考核记录。十、员工参加学院和各部门组织的各类学习,学习期间作出勤处理,由组织学习的具体安排者负责作考勤记录,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学习,应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课者作缺勤处理。十一、各部门考勤员负责考勤,部门负责人负责考勤的汇总、审核、处罚工作;学院人事处负责检查、监督工作。十二、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全体在职员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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