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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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物资采购行为,加强对物资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和物资采购工作效率,保证物资采购的质量,促进学校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广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32号)以及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意见》(粤教装备[2005]1号)等法律法规和监察、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有或自筹资金及贷款等,进行物资采购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校的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效率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第二章物资采购范围第四条采购范围: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后勤等设备;医疗器械、医疗用药品、实验耗材、教材、图书资料、水电物资、花草苗木、基建维修工程中属于学校采购的物资及其它需要采购的物资等。第三章采购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设备管理处是统筹组织和管理学校政府采购业务和学校分散采购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办理政府集中采购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批手续;(二)组织校内招标工作,发布采购、招标信息,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审查、修改采购招标文件(含政府集中采购)和采购合同、建立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使用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四)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组织物资验收;(五)负责物资设备采购材料整理归档。第六条审计处职责:(一)对单价或批量五千元以上由学校采购的物资采购价格(政府协议采购价除外)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二)审核物资采购招标参考价或最高限价;(三)参与招标文件的修订,以及除政府集中采购外的校内招标全过程审计监督;(四)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10万元以上的采购物资验收进行审计监督,根据需要对其它采购物资验收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监察处职责:(一)对招标文件、采购合同实施备案检查,监督抽取评标专家和监督招标(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的实施;(二)参与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10万元以上的采购物资进行现场监督验收,根据需要对其它采购物资验收进行监督;(三)参与物资采购的全过程监督。第八条财务处职责:(一)根据采购计划,做好资金预算;(二)负责采购资金的支付、结算工作;(三)对物资采购实行财务监督和组织绩效评价。第九条资产管理处职责:参与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100万元以上或单台设备30万元以上的采购物资进行现场监督验收,根据需要对其它采购物资验收进行监督。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条学校的物资采购采取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协议采购和现场采购等。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的主要采购方式。第十一条所有属政府集中采购的物资采购均由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采购事宜。第十二条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省级采购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及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属于年度预算和专项资金的项目,每季度的第2个月向学校设备管理处报送一次下一季度的采购申请,没有落实资金的其它项目应先向学校(报校长办)提出申请。第十三条设备管理处将各单项或归类的物资采购,报学校审批和向上级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事宜。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初稿)由设备管理处组织使用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第五章采购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部门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经费预算情况,每季度的第2个月向设备管理处提出一次下一季度的采购申请。第十六条设备管理处统一将单项采购申请或归类的采购申请,确定自行组织采购或批复有关部门管理部门办理采购意见,报学校领导审批后送审计处审核。所有分散采购实行采购单位和责任人负责制,必须有2人以上共同参与。第十七条设备管理处须将采购申请、批准的采购方式、审计意见和采购结果等信息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布(含政府集中采购)。第十八条教务处、后勤管理处、图书馆等有关管理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其管理范围内如教材、图书资料、药品、花草苗木及基建维修工程中属于学校采购的其他物资的采购工作,其采购计划和采购方式必须报设备管理处备案;第十九条相关职能部门在接到采购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或作出审批意见。第六章采购执行第二十条申请采购的单位必须提出物资采购的书面申请,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第二十一条申请采购单台单价30万元以上的设备,申报单位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二十二条批量10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属于政府采购的按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校内招标的基本程序:(一)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三)发出和签收招标文件;(四)开标、评标和定标;(五)中标结果公示;(六)签订招标合同。第二十四条校内招标的评标要求:(一)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二)评标前从专家库抽取专家;(三)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四)评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五)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委评标完成后写出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评标工作必须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对违反规定和程序的,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提出质疑或报学校领导重新审定。第二十五条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必须签订采购合同,100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由有关单位审核,签订合同时须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书。合同由设备管理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广东海洋大学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其中:30万元以下的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签字)。设备管理处须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送监察处备案检查。第二十六条采购合同的执行跟踪、催促交货和接收货物由采购部门负责。第七章货物验收第二十七条所有采购的物资由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单。对形成固定资产批量价格50万元以上或单台(套)设备10万元以上的,由设备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相关技术专家和有关部门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需要出具质检报告的由采购部门负责办理。验收单位和个人要对所验收的物资负责,验收报告单复印件必须送监察处备查。第二十八条物资验收不合格的,由设备管理处和采购单位负责向供货商索赔,所购物资不得或暂缓办理入库、固定资产登记和结算手续。第二十九条物资采购文件由设备管理处负责整理、立卷、归档。文件包括采购申请、论证报告、招投标文件、校内评标或评审报告、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及其它相关资料。第三十条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第八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一条采购过程中的付款事项,由设备管理处或采购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办理,财务处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办理付款手续。第三十二条设备管理处或采购单位凭采购申请书、中标通知书(或审计意见)、采购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单等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第九章采购监督第三十三条学校物资采购监督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监察、审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采购人施加压力或指定供货商。第三十四条参与采购活动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学校采购规定,按规程办事,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学校监察处举报,对所举报经查属实的,学校应给举报人奖励。第十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或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暂停采购。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者,将追究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者;(二)擅自变更标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标准者;(三)与供货商串通,开标前泄露标底者;(四)在采购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者;(五)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中标单位签订供销合同者;(六)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有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者;(七)能集中大批量采购,却分散成小批量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和审计者;(八)弄虚作假以次充好,造成采购物资不合格者;(九)不经审计或不在审计后规定的时间内采购,造成经济损失者;(十)遗失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技术资料者;(十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者。第三十六条供货商采取欺诈、蒙蔽、诋毁、排挤、行贿等手段的,或供货商相互串通控标、控价的,主管部门将终止其向我校供货资格3年;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索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学校各部门要相互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拖延、妨碍采购以及采购的执行工作。对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校办企业的设备采购参照本办法实施。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监察处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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