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颁布《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1996-04-03【实施时间】1996-04-03【时效性】有效各市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各锅炉安装单位: 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为加强对锅炉安装单位的管理,保证锅炉安装的质量,结合我省实施安装许可证制度以来的经验和问题,在听取各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各锅炉安装单位的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以颁布,并就贯彻《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本市锅炉安装单位的监察,对照《办法》开展一次锅炉安装单位的整顿。对存在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严重违反《办法》的行为及时上报我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处理。 二、由于《办法》对锅炉安装许可证的级别划分进行了调整,原安装许可证的安装范围与《办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鉴于各锅炉安装单位原许可证有效期的差异目前暂时维持原许可证的范围,待有效期满换证时一并更改。 三、各锅炉安装单位应按《办法》规定,加强对锅炉安装队伍、安装质量的管理。严禁转让、租赁、转包等出卖安装许可证的行为,违者按规定处理。 广东省劳动厅当前页码:2 一九六年四月三日 广东省锅炉安装管理办法 (粤劳锅[1996]52号1996年4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安装单位的管理,保证锅炉安装的质量,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或机热载体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含烟道式余热锅炉)的安装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与锅炉安装业务有关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省、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锅炉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章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四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锅炉安装的单位,必须持有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方可承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安装业务。 省外的锅炉安装单位,在我省从事锅炉安装业务,必须先到我省锅炉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其设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则必须取得广东省劳动厅(以下简称“省劳动厅”)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五条锅炉安装许可证按锅炉的压力、蒸发量及组装类型分为A、B、C、D、E、F六级(见附件一),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只可以安装许当前页码:3 可证所许可级别及该级别以下的锅炉,不得越级安装。 第六条凡申请或已取得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必须达到或保证满足如下条件: (一)具有三年以上锅炉安装历史,安装质量良好。 (二)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人按法定程序授权。 (三)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必须是安装单位的在册职工,文化程度一般应在理工科中专以上学历),分别掌握锅炉结构,施工工艺、技术检验、电气、机械等有关知识,并能执行规程、规定和标准(见附件二)。 (四)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工人(见附件三)。 焊工应持经《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的焊工证,其合格项目须符合所申请级别锅炉安装的要求(见附件四)。 胀管工人应具有胀接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 (五)具有正式的施工工艺、焊接工艺评定试验、焊接模拟试验及胀管工艺(焊接模拟试验半年有效)。 (六)具有与所申请的安装级别相适应的安装机具(见附件五)。 (七)具有切实可行的锅炉安装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从事锅炉安装。 第七条锅炉安装许可证的申请原则上从低级开始,不得越级申请;当前页码:4 申请单位(含申请升级的单位)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广东省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六),经所在地级市劳动部门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后,报省锅炉监察机构审查。 (二)省锅炉监察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同意其试装一至两台所申请级别的锅炉。 申请单位凭省批准文件到当地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办理试装手续。 (三)省锅炉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负责对申请单位试装锅炉的安装质量验收和资格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填写在《申请书》上。 (四)对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及试装锅炉验收合格的申请单位,由省锅炉监察机构上报省劳动厅审批领发《锅炉安装许可证》。 第八条广东省锅炉安装许可证统一由省劳动厅印制。 第九条锅炉安装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必须保证锅炉安装质保体系政党运转,保证锅炉的安装质量。 在有效期内名称变更、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复核手续,否则,原许可证失效。 第十条锅炉安装单位的人员实行注册备案制度,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各专业技术人员、质检员、施工队负责人、专业工种(焊工、胀管工、探伤工)为单位的注册人员,由省锅炉监察机构核准,发送各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备案。 如注册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上报省锅炉监察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当前页码:5 第十一条为加强对锅炉安装及安装单位的监察,各锅炉安装单位应于每年的十一月十五日前将一年度(年度以每年的十月三十日前统计年度)的锅炉安装一览表上报省锅炉监察机构。 第十二条外省锅炉安装单位到我省安装锅炉,安装前必须填写《锅炉安装申报验证表》(见附件七)并带齐如下数据到我省锅炉监察机构办理验证手续: (一)安装单位的注册人员一览表及质保体系的组织框图。 (二)经发证机关核定的跨省安装施工队人员名册,名册中应列明职务、工种、所持证件号(包括持证项目、有效期)。 (三)安装必备的机具一览表。 经省锅炉监察机构验证合格后,在《锅炉安装申报验证表》上批复同意并在人员名册上加盖印章确认。 该确认有效期一年。 在有效期内施工队人员发生变动或安装超出所确认申报级别锅炉的,应及时向省锅炉监察机构办理复核手续,否则,视作为无证处理。 第十三条锅炉安装许可证有效期满欲申请换证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填写《广东省锅炉安装许可证换证申请表》(见附件八)向省劳动厅申请换证,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提供其在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意见并满足以下条件者,同意受理换证申请: (一)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接受劳动部门监察,积极配合监检单位完成安装监检工作。 (二)在有效期内应至少安装一台相应级别的锅炉,且总台数不少于十五台。当前页码:6 (三)未出现转让、租赁安装许可证或将承接的锅炉安装业务转包给个体或无证单位的行为。 (四)满足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应条件。 第十四条省锅炉监察机构负责锅炉安装许可证换证的审查工作,审查主要以不定期对锅炉安装现场抽查,审查锅炉安装技术档案或统一组织审查组审查等形式,并视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同意换证; (二)限期整改; (三)换级; (四)取消锅炉安装资格。 第三章安装过程的管理 第十五条锅炉安装单位在签订安装合同后,应按所安装锅炉的级别对应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的要求组织实施队伍并填写《广东省锅炉安装现场作业人员审批表》(见附件九),该表经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签字后方有效。 第十六条锅炉安装单位进场安装前应携带如下数据并填写《广东省锅炉安装申报表》(见附件十)一式五份到锅炉安装所在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办理报装审批手续: (一)《广东省锅炉安装现场作业人员审批表》。 (二)锅炉安装合同。当前页码:7 (三)锅炉安装施工工艺等工艺性文件。 (四)锅炉安装许可证,有关责任人员、质检员、特种作业操作人员工作证、资格证等有关能证实人员资格的证件及文件。 第十七条锅炉监察机构接到《广东省锅炉安装申报表》及所提供的报装资料应在十五日内给予批复。 逾期未作批复的视作同意。 第十八条锅炉安装单位办理完锅炉报装手续后,应即携带报装的有关数据及锅炉安装工程进度表到具有相应资格的当地市级劳动部门检验单位办理监检业务。 第十九条锅炉安装监检由持有该项目检验许可证的当地市级劳动部门检验单位承担; 当地市级劳动部门没有已取得检验许可证检验单位的,锅炉安装监检由当地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负责; 监检人员亦必须具备相应项目的检验资格。 监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艺文件的审核。 (二)现场安装质量的抽检的各停止点(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模拟试验、试胀试验、无损探伤报告的审核、水压试验、点火试运行、总体验收等)的检验。 (三)现场安装人员的核实。当前页码:8 (四)锅炉安装质量保证人员到位情况,三级检验制度执行情况。 (五)安装原始记录的审核和抽查。 第二十条在锅炉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锅炉安装前,应会同使用单位对锅炉原始技术数据、锅炉主要受压组件制造质量、基础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开工; 否则,应上报当地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处理。 (二)锅炉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要确保有关技术人员、质检员、专业工种人员到位,如《广东省锅炉安装现场作业人员审核表》上人员有变动时(仅限于单位注册人员范围内)应及时上报当地地级市锅炉监察机构确认,否则,按不到位查处。 (三)安装单位应制订与自身安装业务适应的原始记录表格,并督促有关人员认真填写,保证原始记录清晰、齐全、整洁,原始记录应归入锅炉安装技术档案,留存备查。 (四)安装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监检单位认真做好安装工程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工作,应认真如实填写《广东省锅炉安装质量说明书》(分散、整装),其未包括的内容,由安装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补充。 (五)锅炉安装单位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规程和标准,确保锅炉的安装质量。 对于安装压力小于等于2.45MPa的锅炉,应符合TJ231 (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破碎粉磨设备、卷扬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当前页码:9 对于压力大于2.45MPa锅炉安装,应符合DLJ5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六)建立每台锅炉的安装技术档案,锅炉技术档案内数据包括: (1)《广东省锅炉安装现场作业人员审批表》。 (2)《广东省锅炉安装申报表》。 (3)锅炉安装合同(复印件)。 (4)锅炉安装施工工艺等工艺性文件。 (5)锅炉安装原始记录。 (6)《广东省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 (7)《锅炉安装质量监检证书》及《锅炉安装水压试验及总体验收报告》。 (8)机关的工艺、质保等文件或单据。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锅炉安装工程和监检工作顺利进行,安装单位和监检单位应建立《监检联络单》的书面联络制度,安装工程进度有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监检单位不得因监检不到位而影响安装工期。 第二十二条锅炉安装的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工作必须有监检单位的监检人员到场。当前页码:10 锅炉安装完工后,由监检单位出具《锅炉安装质量监检证书》和《锅炉安装水压试验及总体验收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锅炉安装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规定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四条各锅炉安装单位对锅炉报装审批、锅炉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