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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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郴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为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以扣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并根据累计扣分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度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企业行为量化管理第五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20分:(一)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2—(二)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三)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五)发生安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六)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作业;或把整体工程或主体工程转包;或将专业工程不依法分包的;(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同意即实施的;(八)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切坡、高大模板、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论证、审查的;(九)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十)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十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未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开工的。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一)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3—(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三)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四)施工现场未采取施工安全保护措施,保证人员通行、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安全的;(五)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备案的;(六)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包、出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八)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无记录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九)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4—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二)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五牌一图的;(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四)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未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公示重大危险源,并未落实专人管理的;(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六)工地大门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堆放场地、脚手架基础未用砼进行硬化的;工地车辆不冲洗带泥上路的;(七)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八)未按规定使用统一用表整理安全资料的。第八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现场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或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二)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安监督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九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20分:—5—(一)未按规定足额配备监理人员或者未明确监理人员安全监理职责的;(二)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条款的;(三)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四)对严重危及工程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或对拒不执行停工(停用)指令又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五)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六)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开工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签署意见的;(七)未督促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而同意工程开工的。第十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一)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出整改通知的;(二)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第十一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6—(一)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二)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三)未建立安全监理档案资料或安全监理档案资料不全的。第三章人员行为量化管理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发生安全事故不按规定上报的;(三)拒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四)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五)未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擅自施工的。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市、县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因施工安全问题被质安监督机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7—(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四)未按要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的(每缺一项);(五)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六)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七)施工现场未按规定使用合格的机械设备、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的。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或安全技术交底不是本人签字的;(二)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未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不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三)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或围挡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四)未按规定落实使用施工安全措施费用的;(五)工地大门口、主要道路及材料堆放场地落地式脚手架基础未用砼进行硬化的;工地车辆不冲洗带泥上路的;(六)没有落实监理单位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七)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8—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八)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九)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十)未按规定使用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擅自离开现场而没有指定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暂时代其管理施工现场的;(二)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三)未落实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四)未落实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五)未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六)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按每人次计);(八)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第十六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20分:(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9—第十七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一)工程因施工安全问题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的;(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按照《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三)未按照经过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安全管理的;(四)未按规定的施工进度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阶段性安全评价的;(五)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未建立安全隐患管理台帐的。第十八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或安装验收的;(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四)工程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或者同时担任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员的;(五)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10—(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第十九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一)未按规定检查上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二)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安全管理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三)未落实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四)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五)无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巡查记录的;(六)脚手架、模板工程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七)施工临时用电未实行三相五线制,或应使用而未使用安全电压的;(八)施工临时用电保护零线和工作零线混接或保护零线未引入机具的;(九)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或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防砸措施的;(十)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十一)临边防护存在严重隐患的;(十二)施工人员在作业区内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和着装的(按每人次计);—11—(十三)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各分项检查评分表子项目的保证项目的(每一条)。第二十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20分:(一)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项监理制度或无安全监理细则的;(二)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有失职行为的;(四)未对工程项目进行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签署意见的。第二十一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施工单位(含分包单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而未能及时作出停工处理,未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的;(二)所监理的工程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的;(三)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四)未对施工企业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12—(JGJ59-99)情况实施监理;或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履行监理责任;或监理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五)未设立安全监理机构及未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第二十二条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一)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列支和使用实施监理的;(二)因施工安全问题发出停工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安监督机构报告的;(三)重要施工环节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未进行巡查和记录的;(四)未能跟踪检查监理机构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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