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电力能源〔2006〕80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经贸委反映。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和运作方式,引导电力用户改善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提高供用电的经济性和可靠性,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它包括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基本内容。第三条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等手段,调动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用户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共享收益,促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第四条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实施有效的组织管理、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等各项措施,降低广东省万元产值电耗,加快促进广东省能源、经济、环境的和谐、健康发展。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是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广东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与监督,并拟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运行机制,提出具体目标,推动能源服务中介组织的发展。各市、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将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所节约的电量消耗、降低的电力负荷、转移的高峰负荷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第七条省财政、物价、建设、质监、环保、科技等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国家电力监管派出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九条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积极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政策研究、起草节能节电地方标准、制订最低能效标准和最高能耗限额、组织开展节能节电产品认证。第十条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各项工作,并在电网系统规划、生产和运行管理中落实相关工作。第十一条电力用户要增强节能意识、环保意识和电力安全运行意识,积极采用高效节电技术和产品,优化用电方式,提高电能利用效率,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第三章节电管理第十二条节电管理是指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第十三条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以下节电管理措施:1、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能效标准,对高耗电产品制定单位电耗限额。2、确定广东省节电增效的重点用户,加强单位产值耗电量管理,组织对重点用户的能耗检查,促进企业节电增效工作的开展。3、制定经济激励措施,推广高效节电技术,鼓励电力用户购买通过认证的节电产品。4、建立重点用户能源效率评价制度。5、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工程。6、推行电力保障自愿协议制度,即对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经能效评价合格或者自愿承诺并采取积极的节能措施实现其在一定期限内节电目标的企业优先保障供电,并给予必要的奖励。第十四条各市县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措施的具体实施:1、会同电网经营企业定期对本地区用电大户进行排序,并结合产业政策和能源效率标准,确定本地区节电增效的重点电力用户。2、委托专业机构对重点电力用户的电能利用状况进行监测、检查,促进电力用户不断提高终端用电效率。第十五条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以下工作:1、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察)、电平衡测试和能效评价工作。2、协助政府部门推行电力保障自愿协议。3、组织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示范工程和项目。4、开展节能产品认证。5、推广节能节电技术和产品。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在安排新增及原有电源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和日常运行管理中,应采取以下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1、新上项目尽可能采用大容量、高参数机组。2、发展和推广适合各类煤种的循环流化床燃烧、无烟燃烧和气化、液化等洁净煤技术。3、推广热电(冷)联产和分布式能源技术。4、积极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5、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对在运机组进行节能改造。6、在生产运行中,加强能源管理,降低厂用电和供电煤耗,减少非计划停运次数,提高运行管理水平。第十七条用电负荷达到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电力用户必须采取和实施以下措施:1、积极配合落实各项负荷管理措施。2、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GB/T8222-87)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机构开展电平衡测试和能源效率评价工作,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3、定期上报能源消耗指标。4、积极参与电力保障自愿协议工作。5、用电负荷达到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节电工作,设立节电管理岗位,聘任经培训合格的节电管理人员,报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电网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和用户做好节电工作,并加强自身节电管理和技术改造,不断降低输、配电损耗。第十九条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本行业的单位产值耗电量管理,协助研究提出本行业能效标准和节能增效实施方案。第四章负荷管理第二十条负荷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经济、技术和行政管理手段,引导电力用户改变用电方式,确保合理用电、有序用电。第二十一条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以下负荷管理措施:1、制订有关错峰用电的管理办法,确定错峰方案。2、组织编制并审批《广东电网超计划限电线路序位表》、《广东电网事故限电线路序位表》、《广东电网三级快速限电线路表》。3、组织制定电力供应应急预案,建立电力供需形势预警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省物价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研究制订以下措施,引导电力用户移峰填谷:1、根据电源结构情况和用电负荷季节性特点,逐步推行蓄冰(水)电价、尖峰电价、可中断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和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合理调整峰谷分时电价各时段的价差,并在发电上网环节实行与电网销售环节联动的峰谷分时电价。3、逐步扩大两部制电价执行范围。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负荷管理措施:1、根据负荷变化、发电机组出力及检修情况,优化机组运行调度,做好电力电量平衡工作,提出错峰、避峰计划和方案,报当地经贸部门批准。2、根据负荷缺额程度发出相应预警信号,充分利用各种信息手段,加大与电力用户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将错峰信息通知用户,实行有序错峰。3、加快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负荷监控能力,用强化技术手段提高电力用户的用电管理水平,确保有序用电。第五章宣传与培训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以及经济贸易部门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介和各种宣传手段,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理念、意义、作用以及技术、产品和成功案例,强化电力用户和全社会的节约意识。第二十五条各级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工作责任心和管理水平。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开展电力负荷管理装置基本业务和使用的培训工作,消除系统管理和运行的缺陷,确保其在电网紧急情况下能发挥最大效用。第二十六条电网经营企业、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和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协助政府各部门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第六章奖惩第二十七条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有关奖惩制度,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八条电网经营企业、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根据自身条件,制定相应奖励办法,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九条对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单位、企业,对生产、销售或转让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厂家、销售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在电力供应紧张时期,对经能源监测机构能效评价不合格,而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的企业,首先列入错峰、限电名单。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