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粤财工【20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实行无偿补助。第三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公平、公开、公正。(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放大作用。(三)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第四条省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会同省环保部门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负责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项目绩效目标及自评结果,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第五条省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管理,会同省财政部门审定、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单位申报项目绩效目标及进行项目绩效自评。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第六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省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重点项目以及重大科研、重大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项目,用于解决我省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支持东西两翼和山区、经济欠发达地区、重点流域地区。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下达第七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县(市)以上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查后于当年三月底前联合上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其中县(市)申报的项目,同时报地级以上市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属省直项目由省一级预算单位、科研单位、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对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后于当年三月底前直接上报省环保和财政部门。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而且是项目业主单位。地级以上市属项目原则上限报3个,县(县级市)属项目原则上限报5个。第八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要求。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基本材料和其他辅助材料。(一)项目基本材料,主要包括:1、联合上报文。由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出具,包括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汇总表》。2、《广东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http:/下载)。《申请表》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填写,并加盖公章。《申请表》中涉及有关部门意见的,必须由该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公章。3、资金落实证明材料。地方财政承诺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需附财政部门资金承诺函或预算安排文件;已获银行贷款的项目,需附银行贷款合同及申请银行贷款文件;企业自筹的项目,需附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的资金自筹证明。4、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工程项目需由经省级以上工程咨询协会认定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项目可行性咨询评估意见。工程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5年的项目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监管能力项目需附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目标、背景及现状、建设内容、经费预算、项目效益等。生态示范区建设项目,需提供生态建设规划或创建方案或验收批复等。按规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应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书)批复文件。属续报项目,要求提供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二)其他的辅助材料。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项目附初步设计文件、用地证明文件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附证明技术先进、具有良好推广应用效果的相关文件。第九条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部分重大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对需要进行现场考察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第十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省领导审批。经省领导审批后由省环保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补助项目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补助资金计划。第四章项目监督管理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接受各级环保、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省环保、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和财政部门等方式,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每年四月底前,各地环保、财政部门应将往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进展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联合上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同时抄报地市级环保、财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各地收到省级下达的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计划后,要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申请方案认真开展工作。在省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用途和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确需调整的,要经同级环保、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逾期未完成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报告,说明未能完成任务的原因及整改措施。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责令承担单位限期完成。第十四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拨款,需向财政部门提供项目进展、资金用途、招投标等相关材料,同时提供同级环保部门的审核意见。第十五条对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骗取、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除将已拨付的资金全额追回外,还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第五章项目绩效评价与验收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自评。第十七条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单笔补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同一项目累计补助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该项目完工后,除项目承建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外(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内容完成、资金使用、项目环境效益等情况),项目单位还应向省财政、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绩效自评报告、试运行报告、环境监测报告和资金使用管理报告等材料。省财政、环保部门在项目单位自评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其他补助项目参照上款要求,由地级以上市环保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承担单位属省级的,由省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个月内将项目绩效验收报告报送省环保和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资金补助项目的验收工作可结合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各地环保、财政部门要对有关项目的验收绩效评价情况进行抽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工〔2001〕20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粤环〔2002〕183号)同时废止。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环保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