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县xx典当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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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丰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丰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广丰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是企业法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典当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条公司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利用自身经营特色,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居民提供融资服务,为国家增加收入,为自我发展积累资金,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公司业务受国家商务部与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检查稽核。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广丰县××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条营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裕丰大道××号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经批准经营以下业务:(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二)财产权利质押业务;(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五)鉴定评估与咨询服务;(六)国家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整(大写贰千万元整)第九条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十条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法人股东A:货币520万元26%。法人股东B:货币520万元26%。自然人A:货币480万元24%。自然人B:货币480万元24%。第十一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出资额享有表决权;(二)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权;(三)依法转让其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四)优先认购本行新增股本;(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六)有权查阅股东大会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中止后,依法取得公司剩余财产。第十三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承担与所出资本金相应的责任;(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十四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十五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需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六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公司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议有关董事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议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做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临时会议。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执行董事1名),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董事(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长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除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基本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监事2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监督典当公司执行政策法规和经营方针的情况;(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条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九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由董事会(或股东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二条董事长(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第十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三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第三十四条按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年会召开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内容包括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第三十五条公司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三)提取法定公益金;(四)支付股利。法定公积金按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益金按利润的5%—10%提取。第三十六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七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予以解散和清算:(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二)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四)公司被宣告破产;(五)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第三十八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第(二)、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提前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公司依照前条第(三)、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第三十九条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第四十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待命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四十一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算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四十二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四十三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四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董事、监事、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侵占公司财产。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第四十六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主要的规定制度,应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建议。第四十七条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作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第四十八条依法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三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五十条本章程未规定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一条修改本章程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由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个性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全体股东签章或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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