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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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资料网()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正确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方便人民生活以及发展国际经济贸易等方面的媒介作用,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收取费用的劳务、服务,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电影刊登、播放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第三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第四条专营广告的广告公司和兼营或者代理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或者申请登记未获批准的,不得承办广告业务。承办外商广告的单位,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私人不得经营广告业务。第五条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单位(以下简称广告刊户),必须是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或经过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第六条广告内容必须清晰明白,实事求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或者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有缺陷的处理商品、试制和试销商品,都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不得给人以误认。第七条广告刊户申请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下列广告时,应当出具证明:一、医药、食品类商品广告,必须有卫生机关的证明;二、度量衡器类商品广告,必须有计量机关的证明;三、标明获奖荣誉的商品广告,必须有颁奖部门的证明;四、使用商标的商品广告,必须有注册商标的证明;五、标明质量合格的商品广告,必须有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鉴定证明。广告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查验以上证明,并在广告中注明。第八条广告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刊登、播放、设置、张贴: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二、有损我国各民族尊严的;三、有反动、淫秽、丑恶、迷信内容的;四、有诽谤性宣传的;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第九条广告经营单位对于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的版面、位置、时间、地点、形式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宣传政策和经济政策的规定。禁止广告的垄断和不正当的竞争。第十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必须遵守城市管理机关和广告管理机关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市容和风景地区的优美环境。大型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机关的同意。在政府机关的和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上,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第十一条广告的收费标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制定统一标准的,按统一标准执行;尚未规定统一标准的,暂由广告经营单位自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广告经营单位与广告刊户应当就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区别下列情况承担责任: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广告经营单位负责;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广告刊户负责,广告经营单位知道虚假情节的,负连带责任;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广告刊户和广告经营单位共同负责。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刊户,应当视其具体情节,给予警告或者罚款的处分;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营业或者吊销广告营业执照的处分。广告刊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十五条一切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缴纳税利。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刊户和广告经营单位,群众有权进行监督,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揭发。第十七条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登、播放、设置、张贴广告,参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八条本条例的施行细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一九八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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