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重大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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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重大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质监系统重大项目财务管理,规范资金支出,落实依法理财,避免违规行为,依据国家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字〔1998〕17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基本建设及修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省质监系统(不含广州、深圳,下同,以下简称系统)重大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投资计划、批准立项的综合楼、国家质检中心、省质检站等建设项目;修缮项目,是指全省各级质监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检验检测实验用房、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超过5万元预算(含5万元)的修缮,以及按照国家规定达不到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第三条系统重大项目的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立项申报和审批第四条系统重大项目的申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2—当制定项目计划书,列明建设规模、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按以下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一)省质监局(以下简称省局)审批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地级市质监局(含事业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市局)申报的系统重大项目;(二)市局审批县级质监局(含事业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县局)申报的系统重大项目。审批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单位的发展要求和经济来源确定所申报的系统重大项目的规模和投资预算。第五条系统重大项目获得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到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立项。第三章项目招投标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系统重大项目,应当进行招标:(一)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3—(四)项目总投资额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七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标段、工期和标价,并规定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招标文件(含招标预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一级质监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托招标代理公司对外公示,各单位提供招标文件时需将制定招标文件的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说明原因,并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一级质监局和当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不得少于三家。第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项目单位与承建单位所签合同条款应与招标文件所列条款保持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第九条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和市局重大项目的开标会应事前报告省局,省局视情况参加或委派开标单位财务科派人参加;县局的重大项目的开标会应事前报告市局,市局应当派人参加,实施事前监督。—4—第十条系统重大项目不需实行招标的,项目单位应成立由办公室、财务、监察等机构负责人组成的项目组。项目组应当向三个以上工程公司询价,经项目单位批准后择优选用。项目单位应当在确定承建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与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将询价有关事项和合同文本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告上一级质监局。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系统重大项目资金管理实行预算管理。实施招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投标价确定预算,没有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备案价确定预算。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预算项目的,项目单位应当报省局审批。省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中介机构对拟增加的预算项目进行审核,并及时给予批复。任何单位不得未经批准增加预算和超预算付款。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当在预算管理下严格按工程进度付款,付款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工程预算、进度表和监理公司意见,财务部门对照合同或协议认真审核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工程进度款按实际进度最高支付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85%;竣工验收合格后,可支付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95%;项目单位必须按—5—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第十三条省局对重大项目的资金收支实施动态监管。项目单位应当按要求上报项目收支情况,并保证上报数据真实、完整、及时。第五章项目结算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并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项目领导小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十五条竣工决算应当委托财政部门设立的工程决算审核机构或能够承担相应审查任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并出具工程造价决算审核定案报告书。第十六条省局负责审批省局事业单位和市局的建设项目财务决(结)算;市局负责审批县局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经审批后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结)算方可作为项目最终付款依据。第十七条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财务决(结)算批复后,—6—及时办理交付使用并核转在建工程,转增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结)算的单位,在交付使用后应当按项目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省局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7—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9年8月21日印发校对:张斌录入:郑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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