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篇金融监管第十五章金融监管第十五章金融监管第一节金融监管理论第二节金融监管体制第三节金融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第四节银行国际监管金融监管及其范围1.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复合词。2.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3.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4.金融监管个范围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1.依法管理原则;2.合理、适度竞争原则;3.自我约束和外部强制相结合的原则;4.安全稳定与经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此外,金融监管的内容、方式、手段等要适时调整。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理论,是在政府管制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对金融业特殊性的分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⑴社会利益论:金融监管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分散化,决定了只能由国家授权的机构来履行这一职责。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⑵金融风险论:金融业是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金融业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金融体系的风险直接影响着货币制度和宏观经济的稳定。金融风险的内在特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权威机构对金融业实施监管,以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⑶投资者利益保护论:信息不对称的大量存在,会导致交易的不公平。这就有必要对信息优势方(主要是金融机构)的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以为投资者创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⑷管制供求论:将金融监管本身看成是存在供给和需求的特殊商品。是否提供管制以及管制的性质、范围和程度最终取决于管制供求双方力量的对比。⑸公共选择论:强调“管制寻租”的思想,即监管者和被监管者都寻求管制以谋取私利:监管者将管制当作一种“租”,主动地向被监管者提供以获益;被监管者则利用管制来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金融监管成本1.在金融监管中,与其他许多经济问题一样,存在成本与效益的关系。2.金融监管成本,可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主要表现为监管的直接成本,如金融监管当局的行政预算支出;隐性成本则主要表现为间接成本,如过度监管导致的效率损失和道德风险等。一般来说,金融监管越严格,其成本也就越高。金融监管成本3.金融监管的执法成本:指金融监管当局在具体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执法成本的一部分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承担,其余部分由政府预算来补充。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关注的是监管目标的实现,从而有可能造成监管成本过高的现象。4.金融监管的守法成本:指金融机构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而额外承担的成本损失,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在遵守监管规定时造成的效率损失——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限制了新产品的开发等。金融监管成本5.金融监管的道德风险:⑴由于投资者相信监管当局而忽视自己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评价和选择;⑵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使得存款人通过挤兑的方式向金融机构施加压力的渠道不再畅通。⑶金融机构在受监管中承担一定的成本损失,因而会通过选择高风险、高收益资产的方式来弥补损失。监管过度会导致保护无效率金融机构的后果,从而造成整个社会的福利损失。金融监管失灵问题1.政府监管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纠正市场缺陷,但同样也会面临“失灵”问题。2.监管者的经济人特性: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是社会公众利益的代表者。但具体到单个的监管人员来说,由于也是经济人,也具有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很容易被某些特殊利益集团俘获,并成为他们的代言人。金融监管失灵问题3.监管行为的非理想化:尽管监管者主观上想最大限度地弥补市场缺陷,但由于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并不一定能达到理想化的目标。制约监管效果的客观因素如:监管者对客观规律的认识具有局限性;监管者面临着信息不完备问题;监管时滞问题……4.作为监管制度的制定和实施者,金融监管机关处于独特的地位,它们几乎受不到来自于市场的竞争和约束,从而也就没有改进监管效率的压力和动机。这会导致监管的低效率。13第二节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金融监管体制,指的是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它包括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施加影响的机制以及监管体系的组织结构。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⑴单一监管体制是由一家金融监管机关实施高度集中监管的体制。监管机关通常是各国的中央银行,也有另设独立监管机关的。⑵多头监管体制是根据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机构主体及其业务范围的不同,由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实施监管的体制。又可将其区分为分权多头式和集权多头式两种。美国和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1.美国的金融监管有多个部门承担,属于典型的多头监管。而且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行联邦和州的双轨制。2.日本属集权多头式监管体制。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同承担着金融监管的职责。金融业自律1.自律是指同一行业的从业者组织,基于共同利益,制定规则,自我约束,实现本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管,以保护自身利益并促进本行业的发展。2.金融业自律的组织形式主要为金融行业公会。金融行业公会作为金融业自律的组织形式,主要功能有:⑴协调功能,⑵服务功能,⑶沟通功能,⑷监督功能。3.随着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国越来越重视发挥金融业自律管理的作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1.就整个金融监管体系来说,监管当局的监管是外部的全方位监管;金融行业公会的职能在于实施行业内部的监管。但不论是政府的监管目标还是行业的监管目标,都必须通过金融业微观主体加强内部控制,主动防范和规避风险,实现审慎管理和稳健经营,才能得以实现。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在整个监管体系的设计中,具有基础性地位。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2.在风险日益加大的背景之下,内控机制的作用显得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几个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事件,更引起了整个金融业界对内控机制健全与否的警觉。很多金融机构已经将风险管理技术应用于内部控制;并且将审慎、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与公司文化和组织体系等方面的建设紧密结合。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1.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集权多头式。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具体监管分属: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银行、信托业的监管;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证券业和投资基金的监管;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监管。2.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承担监管任务。21第三节金融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金融国际化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60、70年代,金融业国际化有了飞速发展。2.促进国际化的因素:⑴最基本的是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这又突出地表现为跨国公司的全球扩张。⑵大银行面对国内的激烈竞争和政策的某些限制,寻求向外扩张的空间。⑶一些国家相继放松金融管制,形成自由化浪潮,敞开了金融业国际化的大门。金融国际化的表现•银行机构国际化和网络化;•欧洲货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国际金融业务创新普及化•等等金融风险的国际化金融风险的国际化和风险在国际范围内的广泛传播,是金融业国际化的必然伴侣。——国际化使得金融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多样化和复杂化:如增加了外汇风险和国家风险;如风险越来越不可能限制在一国的地理区域之内,而是要同时面临日益增加的外国风险。金融风险的国际化——国际化的进程也导致金融风险在国际范围内的传播。这不仅是由于各国金融机构彼此在金融市场上相互作为交易对手,而且是由于全球性支付体系的发展,一家或几家国际性商业银行发生问题,会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周转不灵。金融国际化给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1.在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国别化之间,矛盾日益加深;面临监管真空的危险。2.金融国际化加大了监管者和被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差异。本来,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就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国际化更加强化了这种不对称性。3.国际金融业务的创新不断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使得监管机构面临崭新的监管对象。4.金融机构的集团化和业务综合化与金融监管分散化之间存在矛盾。国际金融监管协调的基本内容1、监管信息的交流和共享2、有关国际银行的监管范围和监管责任3、国际监管标准的建立4、对金融集团的监管5、区域性的金融监管一体化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形式⑴双边的谅解备忘录;⑵多边论坛;⑶以统一的监管标准为基础的协调;⑷统一监管。29第四节银行国际监管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是客观需要1.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金融国际化趋势,使得跨国银行和国际资本的规模及活动日益扩大;随之而来,金融风险的国际扩散威胁着各国的金融稳定。对于这些方面,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大多有一些监管措施。但是,单单依靠各国管理当局的分别监管则难于对国际金融舞台加以规范。因而,要求国际合作。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是客观需要2.在这方面,首先推动的是对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建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7年通过“巴塞尔提议”。在“提议”基础上,于1988年通过《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有名的《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的目的在于:⑴制定银行的资本与其资产间的比例,订出计算方法和标准,以加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健康发展;⑵制定统一的标准,以消除国际金融市场上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平等竞争。2.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一,定义资本的组成:第二,订出风险度量标准和风险加权的计算;第三,协议标准比率的目标:要求经过到1992年底,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正式通过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为规范银行监管提出国际统一的准则。2.这个原则确定了一个有效监管体系所必须具备的25项基本原则,共分7大类:⑴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件;⑵发照和结构;⑶审慎法规和要求;⑷持续性银行监管手段;⑸信息要求;⑹正式监管权力;⑺跨国银行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3.核心原则的主要内容,概括而言有:——必须具备适当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目标和自主权;——必须明确界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严格银行审批程序;《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重申《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强调应建立起对风险进行独立评估、监测、管理等的政策和程序;——必须建立和完善持续监控手段,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采取纠正措施,直至撤销银行执照;——对跨国银行业的监管,母国监管当局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必须建立联系,交换信息,密切配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1.2001年1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新资本协议草案第二稿。这一文件将全面取代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成为新的国际金融环境下,各国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最新法则。新资本协议出台的背景⑴在信用风险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对银行业的破坏力日趋显现。而《巴塞尔协议》主要考虑的是信用风险;同时,《巴塞尔协议》在其他方面也逐渐暴露出局限性。⑵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危机蔓延所引发的金融动荡给予金融监管当局和国际银行业的警示。⑶风险的衡量和定价方面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为巴塞尔委员会重新制定新资本框架提供了可能性。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管•市场纪律•试图通过三大支柱的建设,来强化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