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移动通信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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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附件一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社会营销渠道己成为公司发展业务的主要渠道,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要素。为了规范和拓展我区社会营销渠道,维护客户、社会代理商和移动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的顺利发展,特制定《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2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社会营销渠道,是指移动公司利用自身营销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销售独立法人主体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销售和办理各种移动通信业务,明确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规范双方责权利的一整套相互依存的体系。本《管理办法》所称各分公司,是指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各地市(县)设置的分支机构。各地市公司是指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柳州、桂林、梧州、玉林、北海、河池、百色分公司。本《管理办法》所称代理商,是指在移动公司依照代理协议,委托对外进行移动通信代销、代办、代维等业务的独立法人实体。第3条各分公司在进行相关社会营销渠道的活动时,应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以及“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社会代理商提供业务支撑和优质服务。确保和倡导社会代理商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并接受相应的监督检查和考核。2第4条总公司依据本《管理办法》对广西范围内社会营销渠道实施监督管理。各分公司通过社会营销渠道进行业务销售和业务办理时,必须以本《管理办法》作为操作的依据。第二章组织机构第5条在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工作中,应本着“开放、共赢”的原则,从长期合作的角度出发,与代理商共同开拓市场。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必须从组织机构、人员设置和素质要求等方面加以明确。第一节机构设置第6条社会营销渠道的建设、规范、拓展等工作由总公司及各地市分公司市场经营部具体负责。总公司在市场经营部内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全区的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各地市分公司市场经营部是社会营销渠道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应在市场经营部下设置专门的营销渠道管理机构。第二节职责分工第7条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分为总公司、地市分公司二级管理。各自的职责如下:一、总公司依据集团公司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市场发展情况制定广西移动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负责全区范围内社会营销渠道体系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对各分公司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并适时调整相关的管理政策,提出修改意见。负责全区的跨区域一级代理商的招标工作。负责将全区社会营销渠道建设和拓展的相关信息和建议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二、各地市分公司根据总公司的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办法,结合当地的市场发展情况制定适合于自身发展的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实施细则。负责所辖范围内社会3营销渠道的具体规划、建设和管理,直接管理社会代理商和各种代理业务。负责社会营销渠道的拓展、优化、监督、考核等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一级代理商的审查、审批及管理工作。负责将所辖地区社会营销渠道建设和拓展的相关信息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总公司。主要包括以下职能:(一)营收管理:主要是资金流的管理,具体为及时回收营业帐款,保证资金回笼,根据代理业务量,及时发放各种业务代办费;(二)业务管理:按代理网点审批流程处理代理商营业网点申请,制定业务管理流程,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种业务、资费政策和营销政策,及时统计和分析各种业务数据,提交各种业务报表,实现业务的闭环管理;(三)服务质量管理:负责社会营销渠道服务方面的管理工作,协助代理商处理客户投诉,监督代理商是否严格执行移动公司规定的服务规范,包括服务场所的硬件设施、通信产品、服务形象、服务水平、内部服务管理等各项指标,对代理商的服务窗口定期进行巡查、抽检和评估,提交服务质量考核、评比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四)用户资料管理:及时回收、整理代理业务的客户档案资料,并进行核查和归档;(五)物流管理:领取和发放各种卡类、票据和其它业务、宣传用品,并负责仓储管理;(六)宣传和市场管理:组织代理商实施开展各种宣传推广活动,及时派发和布置宣传用品,负责代理商营业窗口CI形象的规范管理和代理商自行组织的宣传活动的上报审批和执行监督,并及时收集通过代理商反馈的市场信息、客户信息、竞争对手动态,分析上报总公司;(七)代理人员培训:人员素质是服务水平高低的决定性因素,因此要加强代理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不断提高代理商的服务意识、服务素质、业务水平,最终达到为客户提供优质、一流服务的目的。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文化、企业经营和服务理念、通信网络知识、业务操作技能、市场营销知识、礼仪、形象、规范用语等。对代理商营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复核、评估。4第三节人员要求第8条社会营销渠道是公司市场营销主渠道,点多面广,工作量大,社会营销渠道管理岗位必须充实较高的综合素质和相当专业知识的人员:一、总公司设专职管理人员2人以上;各地市分公司设专(兼)职管理人员2人以上。二、各地市分公司市场经营部至少配备1名社会代理管理员,可由市场经营部下设的专门营销渠道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兼任,全面负责社会营销渠道的规划、管理、考核和完善工作,对其素质要求如下:(一)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经营活动的具体运作;(二)掌握较全面的市场营销知识,具备地区性营销活动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经验;(三)掌握通信网络基础知识,财务、统计、法律等相关知识;(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高负荷工作;(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要求至少具备2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三、各地市分公司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可在专门的社会营销渠道管理部门内设置综合业务员和代理市场代表各1名(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允许兼职)。综合业务员可负责营收管理、用户资料管理、物流管理等工作;代理市场代表对外代表公司履行业务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宣传和市场管理、代理商人员培训等职能,对内代表代理商反馈市场信息和要求,并协调和处理相关问题。具体工作人员数量根据当地市场的客户、代理商营业网点、市场竞争形势和区域市场面积等具体因素决定。这部分人员的素质要求如下:(一)综合业务员:掌握财务、统计基础知识,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经验,具备相应的档案资料管理、仓储管理的技能和经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二)代理市场代表:1、熟悉企业文化理念和经营的整体运作;2、全面掌握移动通信业务知识,熟悉业务管理规定、业务流程、服务规范、企业CI等,能熟练操作和使用营业和业务管理系统;53、掌握市场营销基础理论,具备市场调查、分析能力,有较好的宣传、促销组织能力和经验;4、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5、有很好书面、口头表达能力,具备公文撰写能力以及计算机操作技能;6、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7、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四、各县(市)分公司至少要有1个区域市场代表。第三章渠道管理第一节代理商管理第9条社会营销渠道竞争在未来营销竞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为社会营销渠道提供更好的管理制度和更好的服务,培养忠诚代理商己成为目前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第10条对社会代理商的管理采用分级管理模式,将代理商定为三级,即一级代理商(含跨区域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其中,除跨区域一级代理商外,其他一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三级代理商均指区域内代理商。本《管理办法》中所称区域,按广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各地市分公司所辖地域划分。第11条各级代理商的基本要求一、跨区域一级代理商(一)代理商须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合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代理“中国移动通信”业务);(二)代理商具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经营通信类产品的准销证,具备维修通信类产品的准维证;(三)代理商有能力向移动公司缴存足额的业务保证金;(四)代理商具有3年以上开办移动通信业务的经验,具有雄厚的实力和优良的管理经验、营运水平、财务状况等;6(五)代理商在广西区内具有良好的市场营销网络基础;(六)代理商须在其总部设置代理管理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营销渠道管理人员2人以上;(七)代理商须承诺在所经营区域内,各至少开办1个合作营业厅、2个指定专营店,发展5个二级代理商;(八)代理商须承诺在所经营区域内,各组建一支不少于5人的专业上门直销队伍和一定数量的直销人员;(九)代理商的代办“全球通”放号在1500号/年以上,“储值卡”放号在6000号/年以上,“充值卡”(或缴费卡)销售量在200万元/年以上。二、一级代理商(一)代理商须已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合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代理“中国移动通信”业务);(二)代理商具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经营通信类产品的准销证(是否应具备维修通信类产品的准维证由各地市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代理商有能力向移动公司缴存足额的业务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大小由各地市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各地市分公司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所辖各市(县)分公司一级代理商下列条件的相应指标:1、对代理商开办移动通信业务的年限以及整体实力、管理经验、营运水平、营销网络基础、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要求;2、对代理商配备专职营销渠道管理人员数量的要求;3、对代理商开办合作营业厅、指定专营店、特约代理店、普通代理店、发展下级代理商数量的要求;4、对代理商成立上门直销队伍的要求;5、对代理商代理业务总量、放号数量的要求。三、二级、三级代理商各地市分公司可根据本《管理办法》中一级代理商的基本要求,制定出当地二级、三级代理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7第12条一级代理商数量控制原则一级代理商数量的控制,应遵循“双赢”的原则,既要有利于移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又要有利于代理商的发展,使代理商的数量控制在一个适度、合理的范围内,避免由于代理商过多而降低企业成本,同时避免由于代理商过少而产生垄断。第13条管理办法一、跨区域一级代理商(一)由实力雄厚、管理规范的代理商自行向其总部所在地市分公司提出申请,各地市分公司严格审核其资质,并将相关材料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最后经总公司确认、审批,并颁发资格证书。(二)跨区域一级代理商的日常管理及业务代办费发放仍由各分公司具体负责。(三)总公司将制定对跨区域一级代理商的特别奖励、激励措施,包括广告宣传、号源支持、技术支持、发展业务奖励等,给予跨区域一级代理商更大的优惠和倾斜,促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并加强自身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二、区域内代理商(一)各地市分公司依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对一级代理商的基本要求。(二)各地市分公司负责当地一级代理商的审核、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三)各县级分公司负责所辖地代理商的日常管理。(四)一级代理商发展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发展三级代理商,须经地市分公司审核、批准。(五)各地市分公司只对一级代理商进行直接管理,但必须对其下级代理商的经营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计入对一级代理商的考核当中。(六)一级代理商直接管理考核二级代理商,二级代理商直接管理考核三级代理商。(七)各地市分公司将业务代办费统一发放到一级代理商,再由一级代理商对其下级代理商自行考核管理,发放业务代办费。8(八)移动公司对一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对其下辖代理商的考核管理实行代理商升级和降级的制度,与经济利益挂钩,使代理商始终保持良好的竞争状态,实现优胜劣汰。第14条一级代理商加盟审批流程,见附图1。第15条代理协议要素一、协议主体:协议签订的双方。二、协议宗旨: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原则,实现共赢。三、合作内容:明确代理商对“中国移动通信”CI标识的使用许可权和代理业务范围的代理权。四、合作方式:明确代理业务的营业地点、装修补贴、业务代理所需终端设备。五、合作期限。六、双方责、权、利:(一)移动公司的权利1、有权对代理商的资格及代理形式进行审核和评估。2、有权制订并适时修改代理考核办法和业务操作规范。3、对一级代理商实行直接管理,对其营业厅(含其下属代理商的营业厅,下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考核,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