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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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1页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为了加强集团财务管理,保证资产安全明确,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产的安全,根据的《融创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融创集团财务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定。一、应收款项是指因经营活动形成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三类流动资产。各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比例和占压时间,以加快资金的周转速度,提供资金利润率。二、各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应收款项的总额。对销售行为形成的对集团公司以外单位发生的暂借款、担保,必须获得集团总裁书面批准。三、各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和分析应收款项的余额情况,及时督促经办人催款。并根据本公司的情况制定具体处罚措施,以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当时人应当出具书面说明,公司管理团队进行确认,保集团领导团队批准及时进行核销。同时应当在年终结算之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有个人借款员工,在借款尚未还清之前,不得办理离职手续;对经手的应收款项有较大余额,在应收款项尚未结清之前,或者未办理移交之前的员工,不得办理离职手续。对未履行相关义务而擅自离职的员工,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第2页措施,以避免公司损失。五、期末结算时,各公司应当对应收款项进行核对,以确认应收款项的存在和可收回性。六、各公司财务报告的附表中应当有应收款项明细资料,至少包括债务人名称、账龄、性质等内容,同时应当将核对资料的复印件附后。七、如果属于当事人的个人原因造成应收款项无法收回,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八、本规范自年月日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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