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1-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境内外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投资(含参与其他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三)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四)其他与证券相关的投资行为。第三条证券投资的原则:(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四)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第五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第六条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第二章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第八条公司拟开展证券投资事宜,应经董事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证券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处于保荐期的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对其证券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第九条公司证券投资额度的审批权限如下(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批准;(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含)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三)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含)以上,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大会批准。第十条公司董事长为证券投资的责任人。在相关决策机构批准的证券投资金额和时间范围内,公司投资发展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进行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共同负责拟定具体投资方案。其中,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划拨和核算,投资发展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证券投资事宜定期审计和监查,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3-确保公司资金安全。第三章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三)保荐机构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合理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十二条公司披露的证券投资事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前款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何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进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投资,其投资额度为拟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投资的全部资金。(二)证券投资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五)独立董事意见;(六)保荐人意见;(如有)(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十三条公司年度证券投资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如有)和独立董事应对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出具专门意见:(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4-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净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500万以上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前款所称投资金额是指用于证券投资的金额最高时点数;进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一级市场投资,其投资金额为实际认购新股所使用的资金。第十四条证券投资专项说明应该至少包括以下事项:(一)报告期证券投资概述,包括证券投资投资金额、投资证券数量、损益情况等;(二)报告期证券投资金额最多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证券代码、投资金额、占投资的总比例、收益情况;(三)报告期末按市值最大的前十只证券的名称、代码、持有数量、投资金额、期末市值以及占总投资的比例;(四)报告期内执行证券投资内控制度情况,如存在违反证券投资内控制度的情况,应说明公司已(拟)采取的措施;(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况。证券投资专项说明、保荐人意见(如有)和独立董事意见与公司年报同时披露。第四章信息隔离措施及内部报告程序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外部和公司其他岗位人员泄露证券投资信息。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第十七条投资发展部和财务部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不得混同。证券投资资金密码由财务部专人保管,证券交易密码由投资发展部专人保管。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证券投资的股票账户卡和有价证券。股权证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5-或有价证券应存放于专用保险箱由专人保管或委托专业保管机构保管,并有二人以上联合控制,证券的存取增减须详细记录和签名。票证保管人员、记录证明文件以及买卖经办人员不得为同一人。第十九条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第二十条公司投资发展部、财务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第五章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第二十一条证券投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由内部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内部审计部门核实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四条公司相关部门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第二十五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自身投资行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证券投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以上规定,履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6-资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三十条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