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老年人刑事特别保障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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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中文提要刑事领域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老年人和实施犯罪的老年人的权益是当前老年人这一弱者群体中极易被社会忽视的,对他们的保护无论立法、司法都显得相对滞后,应该引起广泛关注。本文从介绍我国目前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入手,指出了当前刑事法律规定对老年受害人和老年犯罪人权益保护的不足,从敬老习俗、道义功利的理论角度加以分析后认为,应该在确立老年人利益优先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对刑事领域中被侵害的老年人和犯罪的老年人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并提出了我国受害老年人和犯罪老年人刑事特别保护体系的制度设想。关键词:老年人刑事特别保障制度建构作者:杜平指导老师:于晓琪IIOnConstructingtheCriminalSpecialAssuranceSystemoftheAgedPeopleAbstractInthecriminalfield,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aggrievedagedpeopleinthecriminalactsandtheagedcriminalsareeasytobeignoredinthepresentagedweakpeople,andtheprotectionofthemseemslaggedbehindeitherinlegislationorjustice.Weshouldpaymoreattentiontothisproblem.ByanalyzingChina’spresentLawsystemintheprotectionfor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aged,thethesispointsoutthedeficienciesintheprotectionsfortheagedpeoplewhowasaggrievedandagedcriminalinthepresentcriminalfield.Afteranalyzingthehabitudeofrespectingtheagedandthechoiceformoralityandjustice,utility,etc.,itconcludesthatweshouldmakespecialprotectionfor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aggrievedandcriminalagedpeopleinthecriminalfieldbyestablishingthepriorityprotectionprinciplefortherightsandinterestsoftheagedpeople.And,thisthesisassumeshowtoconstructacriminalspecialprotectionsystemfortheaggrievedandcriminalagedpeopleinChina.Keywords:theagedpeoplecriminalspecialassurancesystemconstructionWrittenbyDuPingSupervisedbyYuXiaoqi目录前言………………………………………………………………………………1第一章老年人及我国老年人刑事权利保障……………………………………3一、老年人的界定……………………………………………………………3二、我国老年人刑事权利保障的状况与问题………………………………3(一)老年人遭受刑事侵害的原因及现有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5(二)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点、影响及老年犯罪人权益的刑事保护问题…7第二章赋予老年人权益刑事特别保障的理论分析……………………………12一、传统习俗——从民间规范的角度分析…………………………………12(一)习俗与习俗权利………………………………………………………12(二)习俗之规范性…………………………………………………………13(三)习俗权与实在法………………………………………………………14二、道义与功利——从伦理的角度分析……………………………………16(一)道义上的理由…………………………………………………………16(二)功利上的考量…………………………………………………………19第三章老年人权益刑事特别保障的法律模式与制度架构……………………22一、构建我国受害老年人刑事特别保护体系的设想………………………22(一)确立国家(司法)救助原则,提供老年被害人更多的保护和救济…23(二)确立优先赔偿原则,增加对老年被害人的社会化服务和援助……24(三)重视家庭资源与责任,从重处罚虐待、遗弃老年人等“家庭型”犯罪…26(四)提高老年人自我保护能力……………………………………………27二、构建我国老年犯罪人权益刑事特别保护体系的设想…………………28(一)强制措施的适用问题…………………………………………………28(二)刑罚的适用与量刑制度中的问题……………………………………29(三)老年人特殊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减免问题…………………………32(四)在监狱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场所执行刑罚中存在的问题……………34(五)老年犯罪人精神状况的鉴定问题……………………………………36结束语………………………………………………………………………………38参考文献……………………………………………………………………………39本人在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的论文…………………………………………42后记………………………………………………………………………………431前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却不乏其表现。现代社会摒弃出身、地位等身份差别,倡导基本人权,使国家权力借助法律上之抽象人格制度,对人施以平等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国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标杆,极大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人类生活的日渐深化,逐步催生了平等表象下处于劣势的弱者,并逐渐泛化成法制社会平等主流中势不可挡的暗潮,日益呼唤着法律天平的倾斜!保护弱者利益是法律人文关怀的体现。现代社会以抽象人格、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无身份区别保护为一般原则,弱者身份的提出,是这种一般原则的例外。这种例外的产生并在法律规范中得以体现,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结果。保护弱者是人类高度文明在法律上的显像,是法律规范人性化的反映。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弱者。选择老年人刑事特别保障制度建构为毕业论文,正是在面对了一桩桩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案件、反思了这类案件日益上升的原因、探讨了国家的立法、司法对这一弱者群体保护不够而产生的。作为一名在职法律研究生,经过了两年学习生涯后,特别是在聆听了老师们对法律价值、法律正义等理论的诠释后,更增加了我以此作为我的论文题目的决心。记不得是在何时,但儿时曾经在我心目中一直贯彻着来自长辈和老师关于老年人的这样的一种教诲:老年人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已将人生中最可贵的光阴贡献给了社会,他们理应度过幸福的晚年。记得在学习法理学和法学方法论等课程时,老师们总是提到“正义就是法律的最高或终级价值”。而从理念上确立一项老年人之司法保护的优先原则,对于做好老年人权益的真正和切实的保障尤为重要,这也正是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的问题。当然,之所以想写此文,也是受到了我的导师的启发与鼓励。因为我的导师在研究方向上可能更侧重于对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之保障的法理研究。当然,想写此文也包含了自己思想深处那潜存的关于儒家思想中所倡导的尊重老年人、孝敬老年人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我的母亲已经八十,相隔两地而不能尽孝,亦时常让我伤感,所以有感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古老教诲,选择此文也是牵挂母亲的体现吧。2本文试图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从加强人们的敬老理念的前提出发,探讨老年人权益之刑事特别保护问题及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的司法保护体系之架构。由于时间仓促,研究不深,文章难免粗糙,如有理论上不当甚或谬误之处,恳请导师以及导师组的老师们予以批评指正。3第一章老年人及我国老年人刑事权利保障一、老年人的界定随着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世界广为关注的话题。如何来定义老年人?通常,年龄是唯一的标准,但在不同年代不同国家也有所变化。“我国汉代的‘王杖诏书令’即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由朝廷赐予‘王杖’,持‘王杖’者在社会上享有优待和照顾。”①可见我国汉朝时期70岁为高年人数,可授予“王杖”。20世纪初,一些研究人员还曾以50岁作为老年的起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疟疾等流行性疾病迅速得到控制,有的国家一年内死亡率就下降了1/3,老年的定义也相应地提高到60岁以上。到20世纪70年代,许多国家以65岁作为老年的标准。现在60岁和65岁都是国际通用的老年划分标准。一些专家还将“60岁到69岁称为年轻的老人,70岁到79岁称中年老人,80岁以上才是真正的老年人。这样的年龄划分也反映了在处理老年人的社会问题时不同的观念和原则。”②从古今中外各国规定看,对老年人的界定不一,但大多数国家当前都认同60岁这一年龄划分标准,我国也采这一标准。二、我国老年人刑事权利保障的状况与问题“1998年9月2日,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公布世界人口已经达到59亿,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为5.78亿。1998年底,我国人口为12.5亿,老年人口为1.2亿,占中国人口总数的9.7%。按国际通常标准,一个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该国总人口比例达到或者超过10%,即为人口结构老龄化国家,而到2000年我国老龄人口已达到1.32亿,为中国人口总数的10%以上,已经跨入老龄化国家行列。”③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约占世界老龄人口的20%,是一个典型的老龄化国家。可喜的是,几千年儒家文化的积淀,使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不断延续和发展,直至当代国家和政府依然非常重视老年人问题。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①臧知非《“王杖诏书”与汉代养老制度》,《史林》2002年第2期,P38。②蒋正华《中国人口老龄化现象及对策》,:39:39《求是》。③焦克琦《关于老龄化问题的思考——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辽宁大学学报》1999年第6期,P52。4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宪法中还有“禁止虐待老人”等规定。我国宪法对保护老年人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宪法基础。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以宪法为依据,并与其他部门法律相衔接而制定的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专门法律,重点突出特别需要保护的老年人权益。除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外,国家还以单行或部门法律的形式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做出相应规定。如新的婚姻法将原“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修改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增加了保护老年人的内容,“并把它作为基本原则之一。”①我国刑法则规定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处罚规定。刑法第260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家庭成员当然包括家中的老人。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些规定就是用刑法的强制力来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得以保障。于今年3月1日实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七十周岁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除此,各省、市、自治区等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也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出台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条例和具体措施等,这些规定,基本构成了我国目前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老年人刑事权益主要体现在老年人受刑事侵害与老年人犯罪这两个领域。从近年的情况来看,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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