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七、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八、设立专属经济区的意义•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十、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一、专属经济区的概念•《海洋法公约》第55条规定:“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受本部分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在这个制度下,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以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自由均受本公约有关规定的支配。”•《海洋法公约》第57条又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海洋法公约》的上述规定表明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特征:(1)专属经济区是在沿海国领海以外,但与领海紧密相连的一个区域;•(2)该区域的范围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为200(3)在专属经济区内实行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以沿海国的权利和管辖权为主要内容,也有其他国家的主权权利和自由,均受公约的限制与支配。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争论颇为激烈。大致有以下三种主要观点:(一)“领海论”(二)“公海论”(三)“专属管辖区论”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在200海里内是一个重叠区域,都是国家的管辖范围,二者的关系非常密切;但是,二者又(1)二者概念的形成过程不同。(2)二者划分的法律依据不同。(3)国家在二者内的权利不同。(4)二者的范围不同。四、专属经济区与毗连区的关系从《海洋法公约》关于毗连区宽度的规定来看,毗连区将完全处于专属经济区的范围之内,即与专属经济区发生重叠,然而不能因此认为,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因为它们是在法律制度上不同的两个区域。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一、管辖权的性质在国际法上,管辖权是由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一项国家基本权利,即一个主权国家对其领土的一切人和物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属地优越权;对在国内和国外的本国人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属人优越权。专属经济区从概念上看是毗连区与大陆架的产物,从实践上看是解决海洋自由和海洋闭锁冲突的一种途径。专属经济区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200海里水域以及大陆架上的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所以,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管辖权的性质,不同于领海、毗连区、大陆架以及公海等海域,与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一致沿海国主要为了经济性的目的而行使管辖权,这种经济性的管辖权是专属性的,而其他方面的管辖权则视其特定法律地位和具体情况而定。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二、管辖权的内容(一)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管辖权(二)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专属管辖权(四)行政管辖权(六)刑事管辖权(七)国际法赋予的其他管辖权五、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管辖权•三、管辖权的行使•管辖权的行使是指沿海国以什么手段或方式保证其所享有的权利和管辖能够得以实施。(一)监督(二)登临、检查、搜查和逮捕(三)司法程序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一,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一)其他权利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管辖权外,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享有的重要权利是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辖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主权权利。12(二)义务依照《海洋法公约》第56条的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专属权利时,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同时也要顾及国际法和其他有关国家在经济区内的利益,并应以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的权利《海洋法公约》第69条和第70条规定,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应有权在公平的基础上,参与开发同一分区域或区域的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同时考虑到所有有关国家的相关经济和地理情况”。不过,“这种参与的条款和方式应由有关国家通过双边、分区域或区域协定加以制订”,并考虑到避免对沿海国的渔民社区或渔业造成不利影响的需要、内陆国和地理不利国家参与开发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的生物资源的程度以及有关各国人民的营养需要。六、专属经济区内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8条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该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诸如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等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七、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养护和利用由于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归沿海国所有,养护、利用该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属沿海国主权权利范围以内的事项,因此它对采取任何措施养护和利用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具有决定性的权利。《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内生物(一)生物资源的养护(二)生物资源的利用七、专属经济区内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二、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维护和利用《海洋法公约》第60条规定,为了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专属经济区的自然资源,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已被放弃或不再使用的任何设施或结构,“应予以撤除,以确保航行安全”,并应“适当地考虑到捕鱼、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可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八、设立专属经济区的意义•在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内,却有占全球商业捕捞90%左右的鱼类,有世界已知储量87%的原油,还有10%左右的多金属矿球。另外,大部分海洋科研要在这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几乎全部主要世界性航道都要通过专属经济区。该区域内的活动如此广泛而重要,显而易见《海洋法公约》中关于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的规定就异常重要了。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一、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中国是一个濒临海洋的国家,邻近中国大陆和岛屿的海域非常辽阔,北至渤海北岸,南至南海南端,纵跨44个纬度,直线长约4500公里;西从北部湾,东至东海东界,横穿20多个经度,直线宽度约200018000〖ZW(〗中国海由黄海、渤海、东海和南海四个海域构成。总面积472万余平方公里,其中渤海面积约77万平方公里、黄海约38万平方公里、东海约77万平方公里、南海约350万平方公里。面积为4727中国管辖的海域的确切面积,目前还没有确定。根据《海洋法公约》,各国有权在200海里范围划定专属经济区,依此可归属中国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但这种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二、中国关于专属经济区的基本立场我国一贯支持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主张。关于相邻和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我国代表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多次明确地阐述:相邻和相向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界,应由各方根据公平原则,考虑到各种因素和情况,通过平等协商加以确定。我国对确立专属经济区制度、制定专属经济区立法一直持积极态度。1998年6月26日,我国公布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专属经济区制度。九、中国的专属经济区•三、我国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必要性(一)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发展海洋事业、利用海洋资源的需要。(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顺应国际形势发展的需要。(三)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调整与邻国交往规范的需要。(四)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建立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的需要。十、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专属经济区制度是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是沿海国管辖权的扩大和公海自由原则对决的结果,是发展中国家的杰出贡献,对于暂无能力涉足海洋探索的沿海发展中国家具有巨大的意义。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沿海国家,也是公约的签署过之一,建立专属经济区必将给我国带来巨大的意义。十、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谁拥有了海洋谁就拥有了整个世界,海洋的发展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中国也是如此。专属经济区等一些海洋制度的建立,是一个逐渐将海洋私有化的过程。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暂时还无力涉足远洋事物,建立并巩固一块属于自己的蓝色国土具有巨大的好处。十、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建立专属经济区有哪些优越性:笔者总结了一下几点:•1,,发展海洋渔业的优先权;•2,开采各种油气及其他矿产资源;•3,进行海洋科学研究;•4,海洋环境保护;•5,民事、行政、刑事的管辖权;•6,建立海军,发展海洋军事;•7,发展国防事业十、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发展海洋渔业的优先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2条第二款规定,“沿海国在没有能力捕捞全部可捕量的情形下,应当根据协定与其他安排并根据第四款所指的条款、条件、法律和规章,准许其他国家捕捞可捕量的剩余部分尤其是其中所提到的有关发展中国家的部分。”第三款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只规定“沿海国在根据本条准许其他国家进入其专属经济区时,应考虑到所有有关因素,出其他外,包括该区域的生物资源对有关沿海国的经济和其他国家利益的重要性”。十、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发展海洋渔业的优先权•《公约》第62条第四款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捕鱼的其他国家的国民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和规章中所制订的养护措施和其他条款和条件。这种规章应符合本公约,除其他外,并可涉及下列各项:(a)发给渔民、渔船捕捞装备以执照,包括交纳规费和其他形式的报酬,而就发展中的沿海国而言,这种报酬可包括有关渔业的资金、装备和技术方面的适当补偿;(b)决定可捕鱼种和确定渔获量的限额,不论是关于特定种群或多种种群或一定期间的单船渔获量,或关于特定期间内任何国家国民的渔获量;(c)规定渔汛和渔区,可使用渔具的种类、大小和数量以及渔船的种类、大小和数目;(d)确定可捕鱼类和其他鱼种的年龄和大小;(e)规定渔船应交的情报,包括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和船只位置的报告;(f)要求在沿海国授权和控制下进行特定渔业研究计划,并管理这种研究的进行,其中包括渔获物抽样、样品处理和相关科学资料的报告;十、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发展海洋渔业的优先权•由《公约》可以看出,沿海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渔业开发有着优先权,并对其他国家的开发具有充分的经济主权和管辖权,对沿海国来说,可捕捞总量,可捕鱼类,渔获量的限额,特定鱼种,鱼讯、鱼期,可使用渔具种类、大小、数量,渔船的种类、大小、数目,可捕鱼类和其他鱼类的年龄和大小等都由沿海国统计,有些数目本无法统计或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沿海国有足够的理由阻止其他国家在本国捕捞鱼类资源。十、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发展海洋渔业的优先权•目前世界渔业管理总体局势由生产限制和调节型向渔业资源养护型转化,由传统对渔业投入的限制向产出控制转化,而且各国对渔业资源的养护将日益加强,这一局势大大加强了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经济主权和管辖权,海洋渔业进一步私有化,更有利于沿海国渔业的发展。•随着各国海洋实力的发展,专属经济区渔业逐渐私有化,这必将有利于沿海国的发展。•对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来说,东南沿海省份都是人口密集省份,建立专属经济区,有利于沿海渔业的发展,优化和分配劳动力资源结构,促进沿海省份的发展。十、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开采各种油气及其他矿产资源;•据美国石油地质学家估计,全世界含油气远景的海洋沉积盆地约7800万公里2,大体与陆地相当。世界水深300米以内海底潜在的石油、天然气总储量为2356亿吨。世界近海海底已探明的石油可采储量为220亿吨,天然气储量17万亿米3(1979年),分别占世界储量的24%和23%。主要分布于浅海陆架区;十、建立专属经济区制度的优越性•开采各种油气及其他矿产资源;•中国近海水深小于200米的大陆架面积有100多万公里2,某中含油气远景的沉积盆地有7个:渤海、南黄海、东海、台湾、珠江口、莺歌海及北部湾盆地,总面积约70万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