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中“发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评价机构,探索社会化的职业经理人资质评价制度”的要求,落实建设部下达的《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研究》课题工作,本着政府指导、协会推动、市场认可的原则,推动并规范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该认证委员会是非常设的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的评定机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建筑企业负责人和科研院校专家组成。认证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2、提出评价与资质认证各种组织机构设立及其主要领导成员人选。3、制定评价与资质认证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4、制定资质认证办法、制度及标准。5、审定高级职业经理人并予公告。6、研究确定评价与资质认证其他重大事项,并向中国建筑业协2会报告。第三条认证委员会聘请业内具有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该专家委员会是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顾问(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1.对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标准、条件、培训大纲、测试题库等技术工作提出咨询意见。2.承担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评审和面试等工作,提出高级职业经理人认证的评审意见。3.对认证委员会委托的事项,提出有关咨询意见或方案。第四条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办公室(以下简称认证办公室)是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秘书处、中国建筑业协会经营管理委员会和工程项目管理委员会、各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派专人组成,并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的领导和监督。认证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专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研究和起草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2、编制提出评价与资质认证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组织拟定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教学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建立测评题库和开发测评技术。34、负责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指导地方建筑业协会、部门(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建筑企业的有关办事机构开展职业经理人培训以及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5、与相关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建筑企业成立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联合办公室,负责该行业(企业)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核批工作。6、负责组织建筑企业各个级别职业经理人的培训和认证证书的印制和统一管理,建立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向用人单位推荐职业经理人才。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负责本地区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地区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以及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初审和推荐上报工作。2、负责本地区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和评价与资质认证涉及的相关工作。3、负责对本地区经认证符合职业经理人资质标准的人员颁发资质证书。第六条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建筑企业,负责本行业、本单位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41、负责本行业、本单位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以及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认证初审和推荐上报工作。2、负责本行业、本单位职业经理人培训和资质评价与认证涉及的相关工作。3、负责对本行业、本单位经认证符合职业经理人资质标准的人员颁发资质证书。4、个别申报人数多、工作基础好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建筑企业,经认证委员会批准,可以与认证办公室成立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联合办公室,负责该行业(企业)建筑企业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的核批工作。第七条对在认证过程中有下列违规行为的,经认证办公室调查核实后,采取一定的方式对违规机构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止认证工作资格等。1、超范围开展认证工作的。2、未按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的。3、在开展资质评价与认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损害认证工作声誉的。第八条根据培训与认证分离和先培训、后评价认证的原则,各行业建设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负责推荐申报认证培训机构(单位),报认证办公室认可。经确认合格的培训机构,负责按照认证委员会统一编制的教材进行培训,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注册、考勤、考评、测试与信息等管理。培训机5构每年一月份应当提交培训工作报告,经推荐其资格的行业建设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签署意见后报认证办公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经验与做法,每期培训班收费标准,测试通过率,企业反映有关违规操作及“搭车”收费等。第九条对在开展培训工作中出现以下违规行为的,经认证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1、超范围开展认证培训工作。2、未按照有关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各种费用的。3、未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完成认证培训,降低培训质量,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对在开展认证培训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的,由当事机构和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培训实行统一教材、统一测试命题和统一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申报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个人,必须符合《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中规定的条件。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建筑企业负责评价与认证。认证通过后将合格人员名单报认证办公室备案,由认证办公室统一颁发证书。6第十二条符合高级职业经理人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需向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提交《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条件》中规定的申请材料。单位初审合格后,统一报送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或国资委管理的建筑企业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将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地址、邮政编码等申报详细信息汇总后报送认证办公室。第十三条认证办公室对报送的高级职业经理人材料汇总整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认证委员会审定;对于审定通过的,由中国建筑业协会予以公布,由认证办公室将资质证书发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有关行业建设协会及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企业,由其向本人颁发。第十四条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资质证书的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未予重新登记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第十五条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晋级可采取测试和评审两种方式。第十六条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的执业范围:1、担任建筑企业的中高级管理人员。2、从事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3、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理。4、担任法律、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工作岗位。第十七条聘用单位对任期内的职业经理人进行业绩考核并形成业绩评估结果。7第十八条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经理人,要定期接受继续教育并参加相应测试,继续教育成绩作为保留或晋升上一级别职业经理人的依据。第十九条职业经理人资质认证收费标准1.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费用(包括评审及证书、公示等费用):申报职业经理人的,每人600元;申报高级职业经理人的,每人1000元。2.高级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费用分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各行业建设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企业,将所收申报费每申报人300元留用,700元交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办公室。3.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费用由各认证机构自行收取和管理使用。认证办公室收取证书工本费和公示费每人20元。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8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单位姓名填表日期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委员会办公室9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工作机构登记表单位名称性质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职务单位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座机传真手机E-mail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盖章)年月日审定意见(盖章)年月日申请单位须提供附件:1.有效的法人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2.法人代码证复印件。10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单位姓名填表日期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委员会办公室11建筑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与资质认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粘贴1寸免冠照片政治面貌工作部门行政职务技术职称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信箱:工作简历年月日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