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答案的案例题案例1案情:赵、钱、孙、李四人出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由于经营得当,合伙企业盈利40万元。为了使用好这40万元的资金,四人一合计,同意与张、王二人成立一注册资本为7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赵、钱、孙、李各出资10万元,张、王各出资15万元。但是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均经营不善而资不抵债。其中,合伙企业欠债权人吴、宋二人共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欠债权人马、杨二人共80万元。该案所涉及的债务应如何清偿?【本案涉及的是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1)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第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吴、宋二人首先应请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权,在合伙企业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才可以追究各合伙人赵、钱、孙、李的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债务的清偿。根据《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有限责任的公司债权人马、杨二人,只能要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己承担清偿责任,而无权要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案例2温州澳柏家具有限公司在家具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2000年1月至2002年6月间,温州澳柏先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并获得核准取得在家具产品、广告宣传、货物展出等方面使用“澳柏”中文商标及“opal+澳柏”组合商标的专利权。后来温州澳柏发现佛山市澳柏家具有限公司在佛山、广州等众多地方的连锁店经营场所外部或宣传广告牌匾上分别挂有“”“澳柏家具”(公司名称)“AOPO+澳柏+澳柏家具(公司名称)等字样。前者起诉佛山澳柏未经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澳柏相同字样,误导消费者。后者称本公司的名称为1996年工商登记。1、字号是?商标,是有一定的图形与文字及其组合所组成的商品标识,他是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相互区别的标识。商标经过经过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成为注册商标。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2、冲突的产生原因(1)核准机关不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某级工商局。资源不能共享。(2)核准程序不同。集中注册—区域审核注册等级(3)部分企业恶意侵权3、本案中,佛山澳柏尽管拥有在先的名称权,但是他是在佛上之外的多个地区突出使用澳柏字样,确实会误导公众。其行为构成对温州澳柏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案例3赵某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2006年,赵某怀疑公司虚报扩股导致他的股份被稀释,从此开始不停地举报公司虚报注册资本、侵吞国有财产、非法占地等违法问题。2010年,公司13名股东在公司的股东会上提出赵某为达到个人目的对公司进行长达4年的恶意诽谤、举报、上访、诉讼。其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和大部分股东的利益,严重制约公司发展。股东会作出《关于赵某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经济赔偿的提案》。此后,公司依据提案作出《赔偿决定》,责令赵某向公司及其他股东共赔偿12万元。当天,公司对5年来红利分配也作出决定,赵某应分得红利5000元。当赵某到公司领取红利时,公司拒绝了他领取红利的请求。2011年,公司向赵某发出了催缴赔偿金的书面通知“。。。。。逾期,公司将从红利款中扣除。”赵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民通》101F20、351、本案涉及哪2种法律关系?2、列举公司股东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3、结合本案实际,赵某提出怎样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案例4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2年3月1日至2002年5月1日,3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拖延至2002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通知,股东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利息予以返还,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为公司按期募足了股份,目前正在积极筹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股东的要求不仅有违股金不可抽回的法律规定,而且这一行为将直接导致公司因未按期募足资金而不能成立,使发起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股东的要求。双方经过几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人民法院判决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利息在判决后10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评析】《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法》第77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采取募集设立方式的,应当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主要有:(1)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并且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8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加重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增加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公司的信心。(3)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且经创立大会通过。(4)公开募集股份。因为募集设立是向社会或者特定群体募集资金,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司具有更强的“外部性”,所以,法律设定了一定的程序规范公司的募集行为。(5)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是指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前由全体认股人参加的会议。因为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的相当一部分股东还没有确定,待募集完毕后方可确定,所以公司的一切与设立有关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创立大会通过。创立大会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力机构”,当公司设立完毕时,创立大会由“股东大会”所代替。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6)申请设立登记。对于本案来说,问题在于青花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召开创立大会。上面已经分析了创立大会对公司设立的重要性,召开创立大会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重要程序之一,如果没有召开创立大会,构成公司设立的瑕疵,公司是不能成立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而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也就是自2002年5月1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而青花股份有限公司至2002年6月5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通知,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青花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股东要求返还认购的股款“有违股金不得抽回的法律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而本案中,青花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召开创立大会在先,因此不构成其对股东要求返还股款的抗辩。对于没有召开创立大会的,《公司法》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因此,青花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按认股人所认购的股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向认购人返还的责任。责任的承担者是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召开创立大会,应当连带承担认购人认购股款的返还责任以及因此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后果和法院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判决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按股东所缴股款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予以一次性退还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是正确的。案例52007年,青岛A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投资2000余万元入股青岛市B有限公司,后者名称变更为C公司,A公司占C公司注册资本的51%。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C公司负责某城区的供热工程,2005年该项目还被列为当年青岛市的十大实事之一。自2007年下半年,A公司和C公司的其它四位股东,因投资和经营理念的差别产生了冲突,股东会、董事会因大部分股东和董事不出席会议而完全瘫痪,导致C的工程、管理等陷入停顿。A公司先后采取了自行协商、转让股权和请求政府调解处理等措施,均因其它股东不合作而未获成功,C公司完全陷入了公司僵局。2006年,A公司依据《公司法》183条司法解散公司的规定诉至法院申请解散C,成为岛城首例公司僵局案件。经过合议庭审理,法院领导和合议庭法官开庭前后十多轮的调解,2009年7月18日最终达成调解书,A收购其它四位股东的股权。【如果你是A的律师你如何工作】1、指导A公司收集、准备公司僵局的证据尽管C公司僵局形成时并没有诉讼解决的法律依据,但是律师从规范管理和长远考虑,指导和协助A公司应对C公司僵局并收集相关文件,为公司僵局诉讼奠定了基础,取得了扎实的证据。2、指导和协助A公司对外转让股权C公司形成公司僵局后,为了减少A公司的损失,保证供热工程尽早完工,律师建议A公司对外或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律师协助A公司起草股权转让以及股东行使优先权通知等文件,并指导A公司与其他股东协商收购股权。由于其它股东不配合,A公司转让C公司的股权无法实现。3、指导和协助A公司申请行政调解C公司因公司僵局无法解决工程资金造成供热项目建设基本停顿,为了实现当年内供热的目标,律师建议A公司寻求政府进行行政调解。律师协助起草了请求政府行政调解的文件。青岛市政府部门先后两次进行调解,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终因其它股东不合作而没有成功。4、代理A公司进行申请解散公司诉讼建议A公司:C公司公司僵局唯一可行的解决途径就是通过诉讼申请解散C公司,并分析了诉讼的可能结果及其影响。与法院的法官就案件管辖、诉讼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