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公司法上债权人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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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遇到公司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分析公司法上债权人利益保护广义的公司之债,包括合同债、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公司债三种。其中合同债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又称为公司的一般债务,因此公司法意义上的债权人分为普通债债权人和公司债债权人,包括与公司交往的第三人(包括合同债债权人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和公司债券持有人。对商事交易中善意第三人和债权人的保护早在中世纪时的商业习惯法就已确立。[1]当有限责任制度确立以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显得更为必要。大陆法系的资本确定、资本不变、资本维持原则正是该理念的体现。尤其是20世纪社会本位立法思潮兴起后,各国公司法更体现了在自由主义基础上国家干预的加强,以保障债权人利益为中心的社会利益。我国公司法理论与立法也逐渐适应该趋势。一、公司法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必要性(一)公司法的理念:安全与效率价值抉择的必然“就其本质而言,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营利组织,……但公司经营之良莠,除与股东利益息息相关外,亦涉及职工、债权人、消费者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等利害关系人之利益”,这一切决定了“安全与效率将永远是公司法的核心价值范畴”。公司首要目的即以有限的资源获得最大的利润,因此“效率应当是公司法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2]。然而效率价值的实现需要有健全的交易秩序作保障,这就涉及安全。“市场经济是一个充满投机和交易风险的风险经济,那么如何使社会交易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为交易主体提供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便是公司法及所有民商事法律所应担负的重任。”公司法的安全价值体现为对外部投资者包括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的保护。由于债权人对公司的事务没有发言权以及信息不对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等原因,债权人承受的风险尤为巨大。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是公司资本积聚和资本运营机制功能发挥的前提,因此是公司法的内在价值追求,而且“公司法越发达,在这方面的要求也就越高”[3]。安全与效率这一对价值抉择中,安全无疑是基础和保障,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是必然。(二)公司法上的利益: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衡平的需求在公司中存在着公司、股东、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等多种既相互独立又密切相关的利益主体,但公司利益最终体现为股东利益。现实中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不仅包括股东,而且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交易方。股东与债权人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股东可能会利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定权或监督权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并极有可能是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代价的。因此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是公司法上需要衡平的一对最重要的关系。另外,公司法上有限责任制度的设计,增加了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和公司形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能性。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确立有限责任本身就是立法者在追求公司组织效率(设立与经营)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博奕过程中作出的向效率倾斜的选择[4]。有限责任制度将股东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风险转嫁给外部债权人,对债权人不公。尤其在当事人因公司侵权行为而成为非自愿债权人场合,“他们在与公司‘交易’中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措施,有限责任制度常使受害人得不到足额赔偿”[5]。新修订的公司法更偏重于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不够。我国公司法应合理构建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完善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防止股东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三)公司治理结构:从单边主义到多边主义发展的要求传统公司法理念可以概括为以营利为本,以股东利益为重。相应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的,股东为公司治理的唯一主体,表现为公司治理中的股东大会中心主义,“法律的任务也被定位为如何确保股东获得投资回报以及如何约束经营者,并使经营者在股东利益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6]。20世纪8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是由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本组成的特殊契约,涉及不同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公司影响着比股东范围更大的利益相关者,反过来又受他们的影响[7]。公司管理层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而且要为其他利益相关者服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须考虑股东以外的利害相关者的利益和需求,表现为公司治理中的以利益相关者为基础的多边治理结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以这样定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为股东、债权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有关公司经营和权利配置机构,各种利害关系人应共同参与公司治理”[8]。其中,对职工利益的保护主要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来解决,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专门性法律予以保护。但是作为公司法上至关重要的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人,虽然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获得保护,但公司法上的债权人毕竟是特别于普通的民事债权人的,应获得公司法的特别保护。事实上,除了股东,债权人是与公司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主体。股东的出资和公司债债权人对公司的借贷构成公司的原始总资产。当公司经营不善时,股东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而债权人却要承担损失。这与股东享有的权利不对等,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债权人应当享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利于防止公司内部人控制,监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督约束经营者及股东的不当行为。二、我国公司法上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体现公司法第1条即规定“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见新公司法将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同样作为其必不可少的立法追求,并且将之贯彻于具体制度安排之中。如公司在设立、营运、清算各阶段均有相应的具体制度来保障债权人利益,本文拟从公司资本制度、公司治理与运营、法律救济等方面梳理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一)公司资本制度层面的预先规制注册资本不仅构成公司成立之物质基础,而且表明了股东对公司在各自认购股本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的承诺。具体来说,这种资本信用表明股东承担财产责任的实际履约能力,偿债能力,赔偿能力等[9]。注册资本是公司资本的原始构成,是公司资产演变的基础,因此,强调注册资本的真实、充足,依然十分重要。尤其是新公司法大大降低最低资本额,允许分期缴纳出资,拓展出资形式,大大放宽非现金最低出资限制(最高可达70%)情形下更应探讨资本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作了如下规定: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1、实行法定资本制。根据公司法26条、59条、81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仍是法定资本制。另外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成为公司具备一定规模,承担一定责任的基本保证。至此,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落实到股东、发起人身上,不仅向债权人公示了公司信用,而且为公司资本的债权担保功能设定保障。2、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三原则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性、确定性,防止公司资本不当减少,使公司存续过程中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使公司按资本总额所表示的范围承担对债权人的财产责任。具体体现为公司法上27条、36条、128条、143条、167条。3、严格资本公示制度。公司法第6条、7条、33条、178条规定了公司资本的登记以及公众查询公司登记事项的权利。将注册资本予以登记,向债权人公示公司信用,使其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据此确定适当的交易范围和相应的交易方式,可以减少交易的风险。(二)公司治理与运营制度层面的事中规制利益相关者理论使得立法者意识到公司治理中不仅要考虑股东的利益,而且应考虑债权人、职工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首次明确规定公司治理应考虑利益相关者利益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81-84条)。为了防止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而害及债权人利益,新公司法治理与运营主要是通过对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制来间接实现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主要体现为:1、关联交易的控制。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拥有实际的管理、控制权,为防止这些人员通过关联交易不当攫取公司利益,向公司转嫁风险,公司法21条、125条规定了对关联交易的控制和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2、对公司转投资、担保的限制。为了防止控制股东操纵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或操纵公司进行转投资,不当攫取公司利益,间接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15条对公司转投资、16条、149条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作出了必要的限制。3、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章程一般不得禁止股份的转让。但股份的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为了保护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142条对特别人员的股份转让作出限制。4、债转股投资形式的确立。可转换公司债为英美首创,其性质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上仍为公司债,但由于这种公司债具有转换为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因而在经济上被视为潜在的股份,也是公司债股份化的一种表现[10]。可转换公司债的债权人具有选择权,在公司股票价格下跌时可以按原来的公司债取得还本付息以保证固定的收益;而在公司股票价格上涨时可以将公司债转换为股份以获得股票增值价值的收益。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具有降低公司债债权人投资风险的功能,同时赋予公司债债权人参与公司事务经营管理的可能性。公司法162条、163条确立了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可转债。5、独立董事制度的引进。独立董事与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系人没有利害关系,能够从独立角度自主的帮助公司进行决策,防止或控制内部人控制及大股东操纵;协助和确保董事会考虑所有股东及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主要体现在董事会的决策过程中,是一种事前和事中的监督,能够很好的实现对债权人的保护。我国公司法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但对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没有明确,有学者认为银行债权人可以作为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11]。6、审计制度的强制性规定。新公司法63条、165条规定的强制审计制度,使得注册会计师以独立、客观、公正立场从外部对公司会计事务进行监督,一定程度上对公司产生制约作用,减少公司会计造假,提高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信度,向债权人公示公司的财务情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况,维护债权人利益。7、公司变更及解散、清算中的特殊保障。公司法第九章专章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中对债权人的保护措施。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时应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第十章规定了公司解散和清算的保护措施。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84条)。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职权开展清算工作(185-190条),保护公司债权人不受公司股东或清算人非法处分公司财产行为的危害,保护其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三)法律救济层面的事后规制旧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制度设计多是预防性保护措施,如注册资本实缴制,最低出资额限制等,这些制度“多需支付制度运行成本,……这一成本是对公司效率的影响”[12]。新公司法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措施从重在事前预防转为事后救济,即对已发生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理,通过加强法律救济加重行为人责任,尤其是民事赔偿责任,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1、瑕疵出资的发起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填补责任以及对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发起人、股东的出资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十分重赢了网s.yingle.com法律咨询s.yingle.com要的一部分,是公司的原始资本信用基础,是债权人利益实现的重要担保和保障。为防止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确保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确定与充足,公司法28条规定了规定了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31、94条规定了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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