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经过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对于停工达一年以上的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根据中间结算情况和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预兑现。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第二章审计的组织与实施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级管理、三级审计的办法。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委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依照本办法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情况抽查。第六条审计项目由各单位分管项目全额承包或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确定,由各单位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含专职和兼职)负责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完成。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事中、事后两种方式。事中审计应在工程项目达到某一控制点后进行,其目的在于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以利后期改善管理和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事后审计一般应在工程办完竣工结算后,对整个工程的全额责任承包书的签订及执行情况作出审计认定,提出承包兑现奖罚意见。第三章审计的主要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签订情况(一)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必须经承发包双方签字,未经双方签字的视为无效;(二)标价是否分离,确定的承包基数是否科学、合理,上交比例是否明确;(三)项目承包负责人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全额承包管理要求;(四)承发包双方是否按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的规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九条工程项目管理与核算的执行情况(一)企业财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国家财经法纪和企业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管理情况;(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四)项目成本核算责任制和成本管理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五)项目责任成本表的编制情况及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六)项目劳务队伍的选用是否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分包是否签订分包合同,合同条款内容及分包工程款的决算是否合规,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清算情况和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七)材料物资的采购是否按规定执行;(八)成本分析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第十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一)工程结算收入和上交费用的真实性、帐务处理的合规性,与业主各项经济往来的清算情况及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二)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三)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四)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五)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六)利润和其他经济指标的准确性。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一)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二)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三)与业主的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第四章审计的工作程序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一个月内,或停工达一年时,项目经理部应向上一级提出书面的审计申请,其中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管项目,应向局提出申请。在工程竣工结算后两个月内或停工后15个月内,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审计。第十三条若项目经理部或下级单位未根据上一条规定的时间期限提出审计申请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了解情况,可要求其提出审计申请或直接下达审计通知。第十四条内审机构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了解被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确定审计重点。第十五条成立审计组,拟定审计工作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第十六条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内审机构向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或其所在单位下达书面《审计通知书》,被审工程项目经理部接到通知后,应提供下列资料:(一)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及其附件;(二)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或劳务合同)和有关补充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三)与建设单位及分包单位审定的工程结算书、财务结算书及其他经济方面的结算书;租赁等经济方面的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银行对帐单和调节表、往来帐项的对帐单等;(五)项目编制的标准成本表、成本分析表;(六)统计、材料、动力、劳资等业务核算资料和年度材料物资盘点表、机械设备盘点表;(七)工程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执行情况和财经纪律遵守情况的自查报告;(八)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九)审计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十七条审计组审阅第十六条所列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第十八条采取访问、座谈、抽查实物等方法取得书面资料以外的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字确认,并注明日期。第十九条审计组对审计过程中所搜集的资料及证明材料进行分析、整理、综合、鉴定,写出审计报告,提出奖罚意见。第二十条审计组上报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项目部的意见,被审计项目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第二十一条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和项目法施工领导小组听取审计组汇报审计情况,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结论和决定,下达给工程项目部和其所在单位执行,同时报上一级内审机构备案。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项,交由本单位纪委监察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项目审计结束后,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文件、函件等资料,应及时搜集齐全,整理立卷,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办理。第五章审计人员的主要职权和责任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审查工程项目部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电子帐务处理系统,取得审计证据。第二十五条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第二十六条对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第二十七条提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第二十八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第二十九条对在审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因审计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带来不良影响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2日起实施,原《XX局工程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若与上级或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时,以上级或国家的规定为准。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