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资金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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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办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财务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1、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2、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3、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4、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科学划分办理经济业务的职责权限,坚持不相容职务(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相互分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5、各项资金支出实行预算控制、分级负责、事前审批、事后报账的办法。第四条财务管理办法的主要任务:1、合理编制部门预算;2、统筹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3、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指挥部预算执行情况;4、对年度预算进行控制、监督和绩效评价;5、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2第五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领导及相关人员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各负其责。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本单位经济事项的财务活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与经办人(指经济事项中办理具体经济业务的承办人)一起承担直接责任;2、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财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财务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审核部门预算,会同业务部门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报批手续;管理国有资产;负责财务监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等。第七条财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应的会计准则,依法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完成各项财务管理工作。会计、出纳内部控制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凡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第二章支出管理第九条所有资金支出由财务人员办理。各项支出按照以下规定执行:31、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管理(1)办公费。办公用品的购置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各业务部门的业务需要,编报办公用品购置请示报告卡,经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属于政府采购的,由会计人员报市财政局采购。办公用品的领用实行出入库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各业务部门不得擅自购置办公用品及办公设备。(2)电话费及水电费。综合管理部要加强电话费、水电费支出的日常管理,各部门发生电话费以外的其他信息费用自行负担。(3)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燃料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等交通费用,由综合管理部制定专人负责,对各项费用严格控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车辆燃料和维修费实行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的办法。由综合管理部按照程序审批后,财务人员统一结算。(4)差旅费。差旅费支出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及天数,旅游景区门票、景点车船票、进山票及旅游公司发票,一律不得报销。对违反规定绕道旅游发生的费用一律自负。(5)会议费及培训费。各种会议(包括培训、论证会、评审会)须编制会议预算,履行事前审批程序;要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和费用,报账时须附经济业务事前审批请示卡,4会议通知、签到簿、支出明细单等。(6)招待(接待)费。各业务部门发生招待业务时,事先经领导批准后,报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接待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2、职工因公借款采取“按需借款,及时清理,谁借款谁负责”的原则,出差结束15日内结清借款。3、费用支付方式包括银行存款支付和现金支付两种。指挥部支付方式以银行支付为主,确需以现金方式支付的,须事先征得财务人员同意。现金使用范围如下:(1)确需用现金支付的个人劳务报酬;(2)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3)按规定向个人支付的差旅费及补助;(4)个别确实不具备支票支付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5)其他特殊情况的支出项目。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第十条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使5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价较低、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有形资产以及低值易耗品,也要建立相应账目进行登记管理。综合管理处为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要设置专人进行管理,登记固定资产账台账,建立健全出入库手续。第十一条各部门要明确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保管人和责任人。使用人、保管人和责任人调整或工作调动时,要进行财产和账簿移交。第十二条通过其他渠道拨入、受赠的国有资产,要按规定及相关手续登记入账。涉及固定资产的,要登记固定资产台帐。第十三条各类国有资产进行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的,均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十四条指挥部购置固定资产,在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后,提交固定资产清单,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购置。第四章财务审批审核报账程序第十五条对于重要经济业务活动实行领导事前审批制度。第十六条业务事项实行事前审批范围:(1)属于政府6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在上报市财政局审批前;(2)会议费(包括培训、论证会、评审会等)在下发会议通知前;(3)招待(接待)费在招待(接待)前;(4)政府采购目录以外支出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单项工程维修(护)费、办公用品、专用材料费、印刷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经济业务;(5)临时性业务支出。事前审批环节:业务部门经办人填写《请示报告卡》,经部门负责人同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十七条凡属于事前审批的经济业务必须经最终的审批程序完成后方可开展经济活动事项,否则不能进入报账审批程序。第十八条各项支出必须取得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时间、项目、规格、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印章必须填写清楚。按照物品、服务项目种类填写的原始凭证,必须附加出票单位财务章的明细单或POS签购单;属于事前审批项目的附《请示报告卡》。业务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第十九条根据原始凭证填制的支出报销凭证,由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人签字后方可作为报销时的合法依据。经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属不相容职务,不能兼任。对于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各类经济活动实行双经办人制度,报账时必须有两个经办人签字方可进入报账程序。第二十条报帐前,财务部门要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7整理和粘贴。1、多张同类小型票据要粘贴在小型票据粘贴单上,粘贴后的凭证不得出现金属物品。2、按照一事一单、一类一单的原则,填写统一格式的报销凭证,报销凭证应载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用途、大小写金额、经办人、审批人签名等内容,业务内容简洁明了,数字书写要规范准确。3、自制原始凭证只能用于发放个人的各类补助、奖金和单位内部往来,涉及外单位人员时,要注明其身份证号码。第二十一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填写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要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第二十一条对不真实、不合理的报销凭证,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接受;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粘贴不规范及有关附件不全的原始凭证,一律予以退回,要求予以更正、补充。第二十二条财务审批审核报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1、经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并附齐原始单据。经手人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部门负责人对报销费用进行审核、签字,并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真实性负连带责任。3、财务负责人对开支的资金渠道审批签字。4、单位负责人对报销费用进行审批。85、会计审核有关数据及发票、收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根据审批后的单据制作记帐凭证。6、出纳复核有关数据后签发支票或支付现金。第五章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二十三条财务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指挥部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二十四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各项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第二十五条因公出差借款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属购置物品和服务的,因未及时取得对方单位发票的,需对方单位开具证明,并在三个月内结清;属已付款而未取得对方单位物品和服务的,必须在三个月内结清。第二十六条故意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9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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