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理工学院YANCHINGINSTITUTEOFTECHNOLOGY《法律英语》期末论文题目: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陪审团制度专业:法学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姓名:陶伟伟学号:130710079班级:1303学生学院:文法学院学年:2015-2016学期:第二学期[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5]夏欣《美国陪审团制度及其特点》,法制与社会,20013年11月第10期。[6]张军见《美国陪审团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4月,第20页。[7]贺建勇《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考察与评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3月第2期第42页。英美法系国家的制度—陪审团制度陶伟伟文法学院法学1303班学号130710079授课教师蔡丽辉老师摘要: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这个制度在世界历史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中的陪审团制度不断深入认知,包括对这个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的认知,我们会对西方的司法制度有一个更深刻的了解。关键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司法制度SystemoftheAngloAmericanlawsystem:thejurysystemAbstract:JurysystemisalonghistoryofthesystemintheAngloAmericanlawsystem,Thissystemhasplayedanextremelyimportantroleinworldhistory.ThroughthejurysystemintheAngloAmericanlegalsystem,Includingtheunderstandingoftheoriginanddevelopmentprocessofthissystem,Wewillhaveamoreprofoundunderstandingofthewesternjudicialsystem.Keywords:AngloAmericanlawsystemTheJurySystemjuryjudicialsystem陪审团制度是西方司法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种制度,我们通过美国律师协会将2005年定为“陪审团年”就可以看出陪审团制度在西方司法制度中占据何其重要的地位。所谓陪审团制度,就是指指定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烦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在美国,有关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5]夏欣《美国陪审团制度及其特点》,法制与社会,20013年11月第10期。[6]张军见《美国陪审团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4月,第20页。[7]贺建勇《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考察与评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3月第2期第42页。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18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这个制度是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案件的事实认定是由陪审团来负责的,而法官要做的只是适用法律。一、陪审团制度的起源陪审团制度实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一般认为萌芽于古希腊和古罗马。在公元前594年古雅典的梭伦改革中,建立了一个被称为“赫里埃”的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官从年满30岁的雅典公民中选举产生,然后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参加案件的审判,投票表决审判的结果。当时雅典并没有职业法官,所有案件都是靠陪审团来审,而且案件越重要,陪审法官越多。古罗马的陪审制度类似于雅典。古罗马的司法审判权最初属于民众大会,案件由从公民中选举产生的法官审理。这种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团制度的思想,因而可以说这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陪审制度一直是与民主相伴而生的。古雅典和古罗马是西方文化发源地,政体都是民主政体。由自由民集体裁决来解决各种事务。这种模式必然影响到司法,由民众选举陪审法官来行使司法审判权也是陪审团制度的萌芽。二、陪审团制度的发展而现代陪审制源于英国,是迫于第四次拉特兰圣会的决议而诞生的替代神明裁判的制度,同时也是为了保护法官避免沾染血污的制度。在中世纪,法官、士兵。刽子手一样都被认为是容易沾染学武的群体,对于宣判死刑的法官,人们会认为其有背负血罪的可能,而神明审判则是将这种责任转嫁到了上帝的身上,这样法官就可以独善其身,但是在1166年,亨利二世发布的《克拉灵敦诏令》规定:“任何人未被熟悉情况的公众参与控告和证实,不得审判。”陪审团被正式用于司法活动中。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将提起公诉的的陪审团和认定事实的陪审团分离,出现了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随后随着神明审判的衰弱,法官就又再一次的面临血罪的危险。15世纪,现代陪审团制度基本成形,以人的经验克服不确定的因素,取代了神明裁决,而这也再一次的拯救了法官。17世纪的作家豪勒斯这样描述陪审团的机能:“血罪和葬送无辜(的责任)被推过来,推过去,从陪审团推到法官又从法官推到陪审团;但实际上紧[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5]夏欣《美国陪审团制度及其特点》,法制与社会,20013年11月第10期。[6]张军见《美国陪审团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4月,第20页。[7]贺建勇《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考察与评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3月第2期第42页。紧地绑在了这两者的身上,最终尤其落在了陪审员头上。”[1]最初,陪审团的组成人员是12名愿意宣誓提供证言的人,但在中世纪愿意主动提供证言的人屈指可数,因此大多数陪审团组成人员都是被迫宣示的,同时这12名陪审员必须做出一致的决定,这则是为了防止其中有人作伪证。从陪审团最初的诞生以及它的设立初衷看出,这是一个替代神明审判而保护法官的制度。伴随着英国王室法庭权利的扩张,陪审制度也得以推广。但时至今日,陪审团制度已今非昔比,日渐衰弱。早期,大陪审团的职能包括犯罪侦查、预审和起诉。但进入19世纪以后,由于专门负责犯罪侦查和起诉的机构相继出现,大陪审团只剩下预审职能。20世纪初,治安法官又逐渐替代了大陪审团的预审职能。1948年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则完全废除了大陪审团制度。小陪审团的命运也不比大陪审团的命运好,在审判中的作用也日益萎缩。司法实践中,小陪审团参与审判的案件越来越少。尽管根据1967年颁布、1971年修改的《刑事审判法》允许陪审团可以以10∶1甚至9∶1通过作为被告有罪判决的决定,但陪审团审理案件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1%,这些案件主要是欺诈和诽谤案件。所有陪审团参与的案件大约占5%。陪审制在英国地位的下降,是由于陪审制本身存在固有的缺陷,人们认为陪审团成员一般缺乏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也未必能理解案件的证据和领会法官的指示,因而其作出的裁决值得怀疑。陪审制度得到充分的发展是在美国。由于美国和英国历史上的特殊亲缘关系,美国对英国的陪审制学得特别到位,并且美国在移植英国陪审制度的同时进行了改造,使陪审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壮大,这使普通法系国家审判制度和大陆法系国家审判制度产生了巨大差异。美国的陪审制度与美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18世纪北美殖民地与英国王室之间的利益冲突不断激化,大陪审团作为当地居民的代表,自然在审判中竭力与王室抗争以维护殖民地的利益。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之前,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作为对抗英王室统治的工具。由于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所以美国在1776年独立后,对大陪审团制度表现了极大的尊重,并将它写入了在1791年成为美国宪法组成部分的共包括10条修正案的“权利法案”。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4页。[5]夏欣《美国陪审团制度及其特点》,法制与社会,20013年11月第10期。[6]张军见《美国陪审团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4月,第20页。[7]贺建勇《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考察与评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3年3月第2期第42页。三、陪审团制度的优缺点1、陪审团的优点(1)陪审团制度有利于公民与政府分享国家权力,全面保护公民权利不受国家侵犯。这一点是美国陪审团制度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美国是由一批憎恨欧洲封建专制制度的移民建立起来的,因而美国人有一种天生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因此要把国家的各种权力分开,同时也在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做出划分。陪审团制度正体现了人民与国家权力分立与制衡。陪审团成员通过行使裁判权,把自己的意愿反映到立法和司法中,从而参与分享了国家权力。同时,陪审团制度也在民众与法官之间进行了权力的分立。在英美法系,法官是受人尊重的,但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基于对此格言的深信不疑,制度设计者使用陪审团制度对法官权力予以制约,赋予民众广泛的参与司法的权利,从而限制、监督法官对司法权的行使。(2)陪审团制度可以保证社会公正。英美法律由于其特殊的判例法传统,民众对于法律的了解并不很多,法官、律师等熟知法律的专职者垄断了法律运作,形成了一个特殊的社会阶层。而这个阶层太过擅长法律的运用和证据的解释,结果就使得审判几乎变成了一个精英活动的特殊场所,离普通人越来越遥远。如果没有另外一种来自普通民众的力量来对法律的精英们加以对抗,恐怕人们最初设想的“法治”就有可能脱离了其所依赖的“民主”基础。陪审团制度允许普通民众参与审判,以普通人的思维、善恶标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加上陪审团的成员众多,最终需要全体一致或大多数意见一致才能做出裁决,因而这种审判制度所能体现的社会公正的几率就会高出许多。(3)陪审团制度有利于防止法官腐败。由于陪审团成员的选任是随机的,就使得陪审团随时处于“新鲜状态”这种临时性的裁决权在一定意义上消除了徇私现象的发生。裁判者展开系统的庭前活动的可能性随之降低,而事实认定功能本身的独立又大大弱化了法官在庭审之前形成内心确信并对诉讼结果施加不利影响的可能。这样一来,对抗制所需要的中立、冷静、客观的裁判者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在大陆法系国家审前程序中裁判者所通常进行的那些准备活动变得既无必要亦无可能,大大制约了法官的腐败现象。2、陪审制度的缺点[1]《美国司法制度》,齐树洁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第一版,第90页。[2]《比较司法适度》,张彩凤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第一版,第83页。[1]《西方司法制度》,王德志徐进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6月第一版,第60页。[4]伍为《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解读》,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13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