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知识产权__以1986年台湾专利制度改革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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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知识产权:以1986年台湾专利制度改革为例摘要:近来,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世界政策讨论的核心。由于各个国家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净供给者和净消费者在保护产权方面的获益存在一定的分离。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之下,众多发展中国家开始强化其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这些政策变化为我们研究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提供了一个机会。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强化是否促进了研发活动的发展,在多大程度上起促进作用?在知识产权强化对研发活动影响最大的行业,其要素和行业特征是什么?是否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强化导致了更多的直接外资投入和国外技术转入?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本文通过对1986年台湾专利权改革进行分析,来考察在发展中国家强化知识产权的影响。台湾研究者的专利权授予数量与研发投入显示,改革确实促进了研发活动,尤其是在专利权保护被认为是获取回报的有效策略的行业以及研究与开发密集型行业。同时,改革吸引了更多的国外直接投资。但是,不论是研究与开发的投入还是专利授予数量都没有明显表明,这些行业受专利权保护加强的影响巨大。近来,知识产权问题成为世界经济政策的首要争论。今天,知识产权(如专利权,版权或商标权)的作用日益重要,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飞速发展,这一问题的产生并不稀奇。国家间的产权合作和产权冲突都日益突出,然而,各国在研发新技术、新观点和新产品方面有很大的不同。因为这些发明与创造很容易被复制和模仿,另外由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产权制度,在通过新技术获取回报方面净生产者和净消费者存在明显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的授予,比如专利权,是以国家为基础的,每个国家有自己的产权制度和体系。为了在不同的国家寻求专利保护,发明者或企业需要在这些国家都进行专利申请。因此,没有所谓的国际专利权。然而,有一些国际合约创造了一个专利权制度,允许少数国家参与其中,例如专利权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各个国家对新技术采用的产权保护制度反映了这一区别。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对于通过模仿和收购国外技术进行技术融合的制度规定较弱化。比如,尽管在19世纪80年代,日本的科学技术就像一个全球之星一样冉冉升起,但是在19世纪60年代它还是全球仿冒品的主要来源。相反,发达国家长期以来在全球推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观点,以推动私人代理商进行技术创新,并且促进其发明者从其发明中获取更大的回报。这一运动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他们通过双边协议、地区协议及国际协议来确保专利制度的一致性,同时他们认为强化的专利权保护对于发展中国家也是有益的,因为这将促进发展中国家更多的国内产品的发明并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然而,发展中国家并不确定强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对技术改革和社会福利有长远的有益影响。在发展中国家,专利保护的加强可能会导致国外先进技术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上涨(以及社会的忠诚度流失)并降低技术融合的比率。另外,关于强化的知识产权会促进创新活动这一观点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撑。因此,近年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在发达国家的压力下,同时在国际合作中为开放国内产品市场增加进口而做出一定让步,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强化其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权制度。这些政策的变化为我们更好地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在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提供了一个机会。在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强化是否促进了研发活动的发展,这种促进作用达到了何种程度?在知识产权强化对研发活动影响最大的行业中,其行业特征或行业要素是什么?这一强化是否导致了更多的直接外资投入和国外技术转入?以往的大部分研究都是针对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分析,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研究很少。因此,本文致力于研究发展中国家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其创新活动的影响,以1986年台湾的专利权改革为例。近年来美国发起了在全球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这一运动,受其压力影响,台湾在1986年对其专利权制度进行了重要变革,此改革于1987年1月正式生效。新法律制定了更严厉的处罚制度,允许专利所有者通过民事诉讼对侵权行为获取更高的赔偿,并且允许台湾司法部门建立专门的法院来处理专利诉讼,因此这一改革主要注重提高台湾专利权制度的执行力(强制性)。突然的政策变化导致的不同的环境,允许研究者研究发展中国家强化专利保护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下,我使用专利权数据以及研究与开发投入信息对创新活动进行测定。这两种方法的使用有助于区分强化专利保护对申请专利的偏好和创新活动(依赖于专利权的著名的案例)的投入方面的影响。另外,由于我统计了台湾民众在美国和台湾获得的专利权,这为研究的完备性提供了更多的途径;美国产权系列法案使产权惩罚制度的变化导致的扭曲下降,同时使得在美国获受的专利权倾向于比台湾授予的专利权具有更高的平均市场价值。利用美国授予的专利系列法案允许我区分产权处罚的变化和创新产出的变化,并且这一方式对于此研究是恰当的。由于在19世纪80年代台湾的出口几乎一半输出到美国,并且多年来美国一直台湾最大的贸易伙伴,台湾研发者及企业长期追求对于出口产品的技术的美国专利保护。(正如下一部分所展示的,不仅台湾出口导向行业大量申请在美国的专利保护,甚至国内导向的行业也获得了大量美国专利权)此外,在1986年台湾改革时美国的专利制度并未发生大的变化,所以台湾的研发者倾向于在美国申请专利权的倾向并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和台湾民众在台湾申请专利的记录相比,其在美国申请专利的记录为准确地评价其创新活动数量,提供了一个更好的标准。因此,除了使用台湾产权办公室的专利数据之外,本研究还对美国授予的专利记录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估计1986年的改革对国家创新活动的影响。授予台湾研究者的专利数量及台湾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显示,1986年台湾专利改革导致了新增的创新活动,尤其是在专利保护被认为是从技术发明中获取回报的有效策略的行业及研究与开发密集型行业。这次改革也鼓励了国外投资。另一方面,对于首先通过使用其他机制从创新中获利的行业,如保密期和leadtime优势,1986年改革所带来的专利强化对其创新活动影响甚微。这些行业不论是对研究与开发的投资还是专利权授予数量方面受专利保护强化的影响都不大。本文可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二部分列举了关于产权制度的不同观点以及以往关于专利制度对发明的影响的实证研究。第三部分具体解释了研究的假设条件及研究计划。第四部分回顾了在1986年改革之前台湾的产权制度,以及产权保护的背景与实质的变化。第五部分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第六部分阐述了实证分析的过程及结果。第七部分,得出结论。二、背景一直以来,产权制度的重要性都是经济学家和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问题。事实上,在19世纪后半期专利制度的影响在欧洲国家讨论剧烈并保持跟踪调查。作为专利制度坚定地支持者的美国,也曾发生过数次严峻的改革运动。强化专利权的支持者认为,专利权保护的强化是发明创造的推进器,是造福于全社会的。而反对者则认为专利保护是有害的。因为专利权往往不是发明者从其发明中获益的有效途径,有时对发明授予专利权会阻止其他人利用新的技术知识从而阻碍技术融合。因此,严格的专利制度会扼杀发明,甚至扼杀技术进步。也许是受后者观点的影响,新西兰、丹麦和瑞士等国家在19世纪并没有采用任何专利制度,并且运行良好。尽管专利制度在世界上被广泛采纳,但是争论仍在继续。众多学者,如Levinetal.(1987)andCohenetal.(2000)研究了专利权是否是发明者从其发明中获益的有效方式。通过对美国的制造业与开发设施进行研究,他们发现在实践中企业不仅采用专利权,还运用一系列其他的机制,如延长保密期,来确保其收益。事实上,保密期策略在所有的行业都广泛通用,而专利权仅仅在一定行业内有效,如化工行业和医药行业。除此之外,当前学者(如Tandon(1982),GilbertandShapiro(1991),Klemperer(1990),Gallini(1992)andDenicolo(1996))对最优专利设计进行了研究。他们关注专利授权的存续期间及广度的相互作用,但是对在分散经济中如何保持专利制度的协调性及强制力方面关注有限。对于现存专利制度或者是特殊的制度设计是否影响创新活动的频率及方向都有过一些实证研究。但是,这些研究都是对发达国家的相关数据进行处理(如KortumandLerner(1998);HallandZiedonis(2001);SakakibaraandBranstetter(2001);Moser(2001))。一般的,他们发现在整个研发水平上其影响甚微。这些研究的一个问题就是,专利权制度的政策转换对于投资者而言仅仅是外生变量。当前政策争论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强化知识产权制度的可行性,其中一个问题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的变化或者其经济形势并不能代表欠发达国家的情况。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资本和人力资源很丰富,但在创新的决定性因素——资本、人力资本及技术知识方面很缺乏。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技术知识上的不同,也许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关于强化知识产权的意见和受教育程度更高、更熟悉先进技术的国家不相同。事实上,在很多欠发达国家,大量的专利来自由少数发达国家的外籍发明者。创新活动重要因素的有效性完全相异,在解释欠发达国家民众不支持知识强化专利保护制度方面起了重要作用。因为他们的国家很穷困,所以他们免费学习和使用已有的技术知识是正当的,这一看法很盛行。人们支持这一观点,以及由此导致的技术引进国无须向外国专利所有者付费的是有益这一事实,导致了即使制度改革将极大促进国内研究,发展中国家无法做到强化专利权。少数学者试图探索在发展中国家专利权制度变化的影响。然而,这些研究都仅仅局限于医药专利,并且无法证明新专利法所列的国内发明不会扩展到其他行业。考虑到成功的医药研究与开发一般需要高素质的特殊人力资本及大量的资源投入,很少发展中国家拥有这一能力与倾向以促进该行业的创新活动。因此,基于医药专利数据进行的研究,无法证明更强硬或更广阔的专利保护改革会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Lerner(2002)研究了150年来世界上所有重要的专利改革。他的分析是对各个国家每25年的专利制度进行一个概括。虽然研究提供了一些证据证明强化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活动相联系,但是结果发现研发活动和专利权没有明显的关系。受当前关于专利权强化是否会造福于欠发达国家的争议的刺激,本文不同于以前的从发达国家的经验进行分析的实证研究。第一,本研究关注发展中国家——台湾的专利制度的变化,这一变化主要是由偶发的、外在压力导致的。第二,考虑到很少有实证研究是针对专利执行力(强制性)的,本文主要探讨专利强制性的提升对创新活动的影响。第三,本文采用了一些替代方法来测度创新活动以密切研究在改革前后各个行业的研发数量。考虑到相关的外生变量和无法预知的变化对专利制度的影响,我们有理由相信改革和伴随的创新活动的变化间的关系大多来源于随机关系。因此,本研究将提供发展中国家强化专利保护的影响的直接证据。三、假设条件在专利权支持者的眼中,强化的专利权将摧毁或是使模仿滞后,并且帮助研发者和企业认识到对创新活动进行投资的收益。在创新活动中投资收益的增长将反过来促进这类投资的增加。如果这一观点被发展中国家采纳,如台湾,我们可以预计在1986年的专利改革将导致研究与开发、专利申请以及台湾当地的专利授予和专利发明的增长。另一方面,专利权保护的加强会阻碍潜在的发明者利用甚至是推进已授权发明。另外,之所以专利法律的变化不会促进创新活动增长的原因是台湾促进创新活动的条件不充分,以至于法律的变革并不足以产生巨大的促进效应。当然,强化专利保护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因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各行业不是相互独立的,有两个原因可以解释各行业对于专利保护的反映程度不同。第一,由于专利授予是以国家为基础的,在台湾的专利保护的增强,这一政策变化仅仅应用于台湾,所以它对国内市场导向的行业的影响要高于国外市场导向的行业。对于国际市场导向的行业的研究与开发投入应该更加依赖于他们保护其新技术的产权的能力。因为在19世纪80年代大部分的台湾出口是面向美国的,并且美国的专利制度提供了更加强硬的专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