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防范和降低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我行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开通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并按规定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为确保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试行)》等四项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四项制度均从2008年7月25日开始正式执行,此前各分支行应做好个人征信系统联调、用户创建和系统使用培训等工作,并可按制度规定进行试用。2008年7月25日后,所有新审批贷款均应遵循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二、由于人行定期导入我行新开办信贷业务的机构,因此新开业机构应尽量提早向总行上报机构标准数据,若信贷业务开办后本机构尚未开通查询的,应请上级机构协助查询。三、小额贷款的审查表、审批表等也作了修订,以反映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请在ycyhxdywb@126.com邮箱中下载新版小额贷款标准空白文档。四、目前由各级行信贷业务部作为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的牵头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业务部反馈。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附件: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暂行规程(试行)二○○八年七月三日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附件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使个人征信系统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第三条我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定期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按照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及对我行的授权,建立用户体系,并在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中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基本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个人客户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第五条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我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我行及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我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个人客户信用信息,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无关人员泄露。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部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第八条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的指导,由总行和各分支行信贷业务的主管行长领导,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科技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参与,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门。第九条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包括: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等。第十条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贷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信用卡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用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在总行科技部门的协助下,总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按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要求,从信贷系统和信用卡系统中提取个人客户信用数据,生成符合要求的数据报文,按时向征信中心报送,同时及时下载征信中心发来的反馈报文交与总行科技部门,协同并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好错误数据的纠错工作。第十一条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日常运行、网络管理、设备配置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业务系统提取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相关厂商和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第十二条法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业务部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合法性、合规性。第十三条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评价各部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是否符合内控制度要求。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安全、平稳、高效运转配备必要的人力资源。第十五条各分行牵头部门须配备1-2名人员,专岗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日常运行管理、用户管理和异议信息核查等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信息核查和出错数据修正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第十六条牵头部门应每年组织交流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分析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推动个人征信系统平稳、高效、安全运行。第三章用户管理第十七条用户管理采用注册管理方式。注册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用户管理员两类,授予不同的权限。用户的注册、停用以及职责权限要严格按照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银发[2005]62号)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用户管理应坚持做到“一人一户”,严禁一人多户或多人一户。第十九条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必须立即更改初始密码;要做到每两个月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后的密码不能与初始密码相同。各级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本部门负责人保存。用户管理员密码修改后,原密码必须立即销毁。第二十条各级行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用户和用户管理员名单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用户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第四章信息查询和使用管理第二十一条各级行在办理以下新增授信业务或进行客户异议核实时,必须查询个人征信系统:(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二)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四)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第二十二条各级行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已发放贷款进行贷后管理时可查询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发现客户信用状况恶化的,应根据业务部门有关风险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避免贷款风险进一步加大。第二十三条除贷后管理外,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均需取得被查询人(客户)的书面授权。如果客户不同意授权我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其个人信用状况,我行不得为其办理新增授信业务。第二十四条个人信用报告等级:为保证各级行授信操作标准的一致性,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信用信息,我行按照风险大小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包括已书面授权我行查询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分为禁入、次级、瑕疵和正常四类。信用卡申请客户分类标准另行规定,相应的业务处理措施也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划分标准:(一)禁入类客户: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存在严重的不良记录,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存在严重缺陷,以往债务已形成事实风险,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冻结、止付及呆账等非正常状态;2.信用卡最近24个月(注:账户状态显示为“销户”的信用卡,最近24个月指查询时间的最近24个月,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的信用卡,最近24个月指结算年月的最近24个月,下同)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G(未结清销户)或出现4(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4次,准贷记卡透支91-120天)及以上;3.贷款最近24个月(注:账户状态显示为“结清”的贷款,最近24个月指查询时间的最近24个月,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的贷款,最近24个月指结算年月的最近24个月,下同)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G(未结清销户)、Z(以资抵债)、D(担保人代还)或出现4(逾期91-120天)及以上;4.信用卡最近24个月内累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8次或出现3(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3次,准贷记卡透支61-90天)的次数累计超过2次;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逾期61-90天)的次数累计超过2次;6.业务部门认定的应该进入禁入类的其他个人客户。(二)次级类客户: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信用交易记录有逾期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债务的正常偿还,目前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存在缺陷,潜在风险较大的,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3;2.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3;3.信用卡最近24个月内累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不超过8次(含8次,下同),且出现3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4.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8次,且出现3的次数累计不超过2次;5.业务部门认定的应该进入次级类的其他个人客户。(三)瑕疵类客户: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信用交易记录基本良好,历史上有少量情节轻微的逾期情况出现,但并未影响债务正常偿还,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未“结清”或“销户”的信用卡或贷款,账户状态均为“正常”;2.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2(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2次,准贷记卡透支31-60天);3.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2(逾期31-60天);4.信用卡最近24个月内累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不超过4次;5.贷款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累计逾期不超过4次;6.业务部门认定的应该进入瑕疵类的其他个人客户。(四)正常类客户: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信用交易记录良好,申请人偿债意愿和能力良好,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信用卡明细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未“销户”的信用卡,账户状态均为“正常”;B.每张信用卡当前逾期期数均为“0”。C.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仅有“/”(未开立账户)、“*”(本月没PDF文件使用pdfFactoryPro试用版本创建有还款历史,即本月未透支/使用)、“#”(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或“N”(正常,准贷记卡透支后还清,贷记卡当月的最低还款额已被全部还清或透支后处于免息期内)。2.贷款明细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未“结清”的贷款,账户状态均为“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