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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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项目序号主体责任法律法规等依据法律责任一.主体资格1.1《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合法、有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2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1.3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4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正本。《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311.5将监管部门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妥善维护,确保在第二次检查前不发生撕毁、涂改。《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6按照规定样式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量化等级标识公示设施,并妥善维护。《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二.制度管理2.1经营者至少应当建立以下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进货查验制度;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经营企业、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建筑工地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还应当建立:5.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6.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7.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10.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11.废弃物处置制度;12.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3.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七条;《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第九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人员管理3.1经营食品应当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并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323.2经营企业、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其他经营者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3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三款:吊销许可证。3.4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5经营企业、大型及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中应记录从业人员姓名、岗位、年龄、身份证号、健康证明号、体检时间、晨检情况、因病请假情况等,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每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33.6经营企业按照培训制度,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完整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和能力考核记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7经营企业每年都应当按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3.8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手镯、戒指、耳环等外露饰物。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操作前或手部受到污染后应洗手并消毒。《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四.环境卫生4.1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物品定位整齐摆放,防蝇防虫等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地面平整,积水能及时排除。排水沟无杂物堆积,排水顺畅。墙壁、顶棚平整光洁,定期清理积垢、无霉斑。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有专门存放设施和场所,经营场所垃圾能够及时进行清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44.2烹饪场所配置安装抽排油烟机等相应的排风设备,排风设备排风口应当设置网罩,防范病媒生物侵入。定期进行维护、清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4.3使用非城市管网供水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并将移交卫生行政部门处理。4.4设置卫生间的经营者应当有卫生间定期清理的制度,检查时卫生间地面、墙壁应当清洁,便池等设施无污物积存。《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五.原料采购5.1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禁止使用此类产品进行食品制售6.1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356.2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6.3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6.4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6.5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6.6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6.7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366.8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6.9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6.10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6.11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6.12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6.13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37七.标签与说明书7.1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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