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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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律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为加强我所律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确保我所律师队伍的继续教育健康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一、业务培训业务培训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的一项经常性的继续教育方式。1.培训对象:本所全体律师;2.培训方式:业务培训的方式由事务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主要形式有:(1)短训班(2)专题讲座;3.培训内容:(1)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2)与律师业务有关的经济、科技知识;(3)与律师业务有关的技能;二、业务学习全体律师应将业务学习正规化和经常化。1.业务学习的方式:每周组织一次业务学习,时间为周五下午3:00-6:00。2.学习内容:(1)律师新业务的学习;(2)律师业务经验交流;(3)律师业务讨论。三、学历晋级提倡全所律师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的基础上,继续研读高一级学历,力争本所律师学历结构在河南名列前茅,鼓励本所律师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四、律师业务交流1.加强本所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的业务交流合作关系;2.根据现在的交流关系派出律师到境内外律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学习;3.接收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本所考察和实习。五、课时要求全所律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课时,应不少于四十课时。六、本办法2011年10月8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2印章管理制度一、为加强本所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和安全性,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二、本所印章的管理部门为内勤,总负责人为所主任。三、律师事务所印章包括行政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主任印鉴或其他个人印鉴。行政章用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书和其他需要盖章的事务;财务专用章用于纳税、支票的签发和其他相关财务事务;发票专用章只用于律师业务服务发票;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只用于办理开户银行所需办理的事务。四、本所印章均由专人保管:行政章、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由主任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行政主任保管,在上述保管人外出等特殊情况下由本所主任指定其他人暂时保管。五、本所印章只能用于本所的业务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禁止任何工作人员将印章用于非本所公务的个人活动,否则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六、本所印章使用实行所主任审批制度。本所行政章、财务专用章,除办理收案手续、报表由行政主任根据需要使用外,其他用途须经本所主任批准。办案文书(限于律师所公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辩护合同、及法律顾问合同、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实行预先盖章、领用文件登记制度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反馈登记核查。律师接受委托后以本所名义对外出具的律师函、见证书、法律意见书等函件,必须经所主任审查同意,专职工作人员方可出具或加盖公章。加盖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的个人印鉴则由专人依据主任签字的财务凭证分别加盖。七、本所设有用印登记簿,登记项目包括日期、编号、用印事由、用印份数、用印人签字、批准人签字等,登记簿由行政主任负责妥善保管。八、使用人应在用印登记簿上按要求认真登记,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领导临时外出期间,如遇特殊情况急需用印时,可经领导口头批准先行用印,但事后必须补办用印审批手续。九、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十、印章保管人应严格履行审批签发手续,并对所盖印章内容认真审阅,经核对无误后加盖印章。对需要留存的材料,须在盖章后留存一份,归档备查。十一、印章保管人员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以及本制度的用印,可以拒绝盖章。任何人不得在空白凭证、信函上加盖印章。十二、律师对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未实际使用的,应交回所内勤处。3十三、内部人员调转外单位工作需要开具介绍信、证明等,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履行用印审批手续。外单位人员因升学、留学、实习、出国、计划生育、办理银行卡等需要使用本单位印章开具虚假证明、介绍信的,一律不予办理。十四、一切用印都要通过管理人员,本所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所外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所主任批准,并由用印人写出借据并标明借用时间及事由。十五、印章保管人应妥善管理印章,将其置于加锁且牢固的柜、抽屉或保险箱内;每次用完印章后要立即将印章锁好,不得随意放置;要注意保养防止印章损坏,盖出的各种印章,必须位置恰当、端正,图形清晰,要求必须章压字,章上面不能有过多空白。十六、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印章转借他人,或将印章交予他人保管,需暂委托他人代管印章时,须经所主任批准并指定代管人。十七、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离时,应履行印章交接手续。十八、印章保管人应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注意保守秘密;发现印章丢失或被盗用的,应及时报告。凡因印章保管人保管、使用印章不当,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十九、本制度于2011年10月10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行政助理岗位职责(2011年11月1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一、负责客户和来访人员的接待、引见。二、负责来电、来人留言记录和转达。三、安排律师接待室,保证办案律师有序、高效的工作。四、协助电脑文印人员做好打字、复印和传真收发工作。五、负责报纸、杂志、刊物、客户送交文件资料的接收和分发。六、认真做好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往来的文件、信件、稿件、资料的登记和收发工作,根据具体内容和时间及时转告或处理。七、负责律师事务所文书档案、业务档案、图书、报刊、杂志的管理以及律师业务资料、卷宗表格、书籍的订购和发放。八、负责公用图书的借阅管理工作。九、负责制作、更新本所网站网页,网页内容应新颖、有创意。十、负责本所局域网的创建、保养和维修工作,负责网络软、硬件的日常维护,负责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十一、负责对本所工作人员进行电脑网络知识的培训。十二、负责信件、特快专递的邮寄,电子邮件、传真件、打印件的收发工作。十三、认真做好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前的验收工作,归档后及时在收案本上销号并作结案登记。4十四、负责收集、整理、统计律师业务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律师业务档案的完整和规范,为律师进一步开展业务提供服务。十五、协助行政主任办理其他行政事务行政主任岗位职责(2011年11月1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一、在主任领导下工作,负责本所的日常行政事务。二、负责全所人员的工作考勤,行政人员的选用考核,行政工作的调配指导,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以及有关管理指导部门的联系协调。三、拟定办公用品、劳保福利用品的采购计划,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计划,报主任审批后予以落实。四、负责律师事务所日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以及其他有关物品的购置、发放、登记工作,做好后勤保障服务。五、保管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行政公章、所主任章;保管所行政和办公介绍信、各类合同等。六、办理律师承办案件的登记工作,负责出具公函、各类介绍信函。七、负责各类文件编号、传阅和归档。八、办理全所律师执业证的年度注册、律师职称考核评审等方面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报批。九、统计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各类报表,做到数据准确完整。十、负责全体律师会议、合伙人会议等各类会议的筹备和记录工作。十一、贯彻落实本所各类会议通过的决议,完成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十二、分管律所财务工作文书资料管理办法为加强本所文书资料的科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指的文书资料包括:(一)重要会议材料,包括会议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期刊等。(二)本所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及相关资料。(三)本所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录及反映本所重要活动的简报、照片、录音、录像。(四)本所财务、统计、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二、本所的文书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以保证文书资料的完整不流失。三、本所文书资料由行政主任负责管理,行政助理予以协助。具体职责如下:(一)对上级下发的文书资料要及时登记,防止漏登、迟登;5(二)登记后,送行政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并及时送交所主任批阅,再根据批阅意见再行传阅或存档;(三)对传阅、借阅完毕的文书资料,要及时收回入档,严防遗失与泄密;(四)根据文件的密级做好保密工作。四、本所人员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内部资料应在收到的一天内及时传阅,并保持文书资料的完整、清洁。五、本所上报的请示、报告、函件等,由主任签发后方可交付打印,底稿必须留档。六、本所人员需要调用有关文书资料的,须经行政主任同意方可调阅,查阅后应及时归还。七、文书定期进行公文清理,根据文件的去向登记,索回借阅文件,如发现有漏登、遗失的,应及时设法补登和追回。八、文书的立卷归档、销毁工作,根据有关档案管理制度办理。九、本制度于2012年3月10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客户资料保密制度(2011年11月1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为了维护本所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树立本所良好的职业形象,本所同仁在工作中应当遵循本制度。一、对在业务活动中获取的案件材料应当妥善保存;二、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废弃材料应当毁弃;三、对案件中掌握的当事人的信息,不得向无关人员传递;四、不得在当事人面前同他人谈论与本案有关的事情;五、不得向此当事人提供彼当事人的商业信息;六、在撰写文章引用案例时,对可能影响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明确识别性;七、对掌握的当事人隐私及商业秘密应当严格保密;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或泄露。八、结案后应当及时将本案有关材料交行政部整理归档;借阅已归档的案件,须经承办律师或主任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或外单位需要调阅的,凭介绍信经主任同意后,方可查阅。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本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的保管和使用管理,结合本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一、本所对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实行审批登记制度。6二、本制度所称公函,包括律师所公函、《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辩护合同》及《法律顾问合同》。三、本制度所称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包括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介绍信只能用于本所的公务往来活动,本所的业务活动一律使用调查专用证明。四、上述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均由办公室统一保存管理并统一编号,原则上使用本所统一文本,特殊情况需另行制作的,制作文本应当经主任审阅后方能加盖公章。五、办案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凭主任签字的《案件受理登记表》并经登记后,方可向办公室领取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不得擅自利用本所介绍信或指挥本所人员为自己或亲友办理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仲裁、调解、调查取证)。如确属需要,应办理委托手续。如需费用减免,须报经所领导批准。六、原则上不得领取空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有特殊情况必须经主任许可方能出具。如到外地办案或情况特殊,可根据案件的需要,经批准领取一至二份空白调查专用证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专用证明。一般不得领取空白公函、介绍信,如确属工作需要,须经批准同意。经办人员领去的空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要进行登记;回所后应及时将尚未使用的专用证明交回予以注销。七、领取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必须要素齐备,应在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及存根联上如实填写用途、日期、使用相对人、使用人、及有效期限等具体事项。因紧急情况需改变原填写使用内容的,必须经审批人同意,擅自改变原登记内容使用的,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必须用公章盖齐缝章和签发章。八、行政人员必须及时做好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的核销存档工作。九、凡本所人员领取的所有盖有本所公章的文书均应妥善保管,若被他人盗用,其法律后果一概由领用人负责。十、本制度于2011年10月8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考核办法(2012年10月30日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为不断提高本所的综合管理水平,促进本所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以下考核办法。一、考核对象、考核时间7考核对象为本所所有专职、兼职律师及律师助理考核时间为每年的11月中旬至12月底。二、考核组织考核由主任领导,合伙人组成考核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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