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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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四节律师执业机构一、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概况1、我国最初产生的律师执业机构是20世纪50年代的法律顾问处。2、1988年6月3日,司法部下发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开始探索建立合作制律师事务所。3、1993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该方案进一步规定了各种不同组织形式的律师事务所。4、自2000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除少数经济贫困地区以外,普遍开展了国资制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工作。5、自2002年开始,我国开始了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指律师依据有关规定,自愿组合、共同出资、共同制定合伙协议,依法成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其主要特征是: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由3名以上律师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①合伙人,包括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等;②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总额,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③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④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⑤合伙人收益分配方式及债务承担方式;⑥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⑦合伙协议及章程的解释、修改;⑧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法合伙协议承担的责任;⑨律师事务所的解散和清算;⑩合伙人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一)概念与特征2、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内部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①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②推选本所主任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③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④审议本所年度工作总结报告;⑤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⑥决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及除名;⑦审议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⑧修改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⑨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⑩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3、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律师执业风险转移的途径主要有:律师执业赔偿基金和律师执业责任保险。(二)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1、“集权式”管理模式2、“民主化”管理模式3、“分工化”管理模式4、“公司化”管理模式1、“集权式”管理模式日常事务的管理由事务所主任一把抓,辅以个别行政管理人员;主任之外的合伙人基本不参与管理。优点:管理决策快,效率高缺点:集体智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容易导致决策事务,且凝聚力不强,主任难以兼顾管理与业务。2、“民主化”管理模式合伙人全部投入日常事务的管理,大小事务均由合伙人集体决定,行政管理人员仅是执行者。优点:管理和决策透明度高,不易造成决策失误缺点:浪费合伙人的时间资源,影响业务发展;议事效率低,易错过一些好的机会。3、“分工化”管理模式合伙人分工参与管理,事务所的管理分成几块,分别由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负责,重大问题由合伙人会议集体决定。优点:权责明确,有利于调动合伙人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和完善事务所的管理工作。4、“公司化”管理模式采用公司管理方法,即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优点:管理专业化、职业化,提高了管理的层次和水平,使合伙人能集中精力和时间去拓展业务,推动事务所向前发展。缺点:我国缺乏一个职业管理阶层,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缺乏,且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与一般公司的管理存在差异。三、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执业场所;②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和业务范围;③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机构设置;④律师会议的组成和职责;⑤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及其产生、变更程序;⑥律师事务所从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⑦开办资金数额、来源;⑧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和债务承担方式;⑨律师事务所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⑩章程的修改程序。2、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二)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程序1、律师事务所设立的一般程序对批准机关已经批准设立的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设立的文件之日起10日内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登记后即可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律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人,对批准机关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批准的文件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申请复议。2、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①律师事务所成立满2年;②律师事务所有专职律师10人以上;③律师事务所的年业务收入在50万元以上;④律师事务所在提出设立分所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受过纪律处分;⑤律师事务所派驻分所的专职律师须在2名以上;⑥派驻分所的负责人必须具有2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三)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律师事务所的终止情形:①被吊销执业证书的;②合作律师事务所申请解散,经过清算程序,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的;③合伙律师事务所破产的;④依据法律规定决定解散的;⑤其他原因。第五节律师诉讼业务一、律师业务范围概述我国实行律师业务范围的法定化原则。根据律师业务是否参与诉讼为标志,将律师业务划分为诉讼律师业务和非诉讼律师业务。二、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一)律师民事代理业务的概念与特征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是指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诉讼活动。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的特征:1、代理人和委托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2、在民事代理业务中,代理律师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没有独立的诉讼地位。3、代理律师的合法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二)律师民事代理业务的基本工作程序1、接受民事诉讼代理的委托阶段的律师工作。办理委托代理手续的标志是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和授权委托书。民事诉讼的代理权限有两种: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一般代理又称一般授权代理,是指委托人只授予代理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一般性的诉讼活动,而不能代理当事人进行实体性权利处分的授权代理。《民事诉讼法》第59条: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特别授权的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不能笼统用“特别授权”或者“全权代理”来表示,必须注明特别授权的具体内容。2、出庭前的准备阶段的律师代理工作。(1)代理撰写起诉状。(2)代理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3)代理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以满足原告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4)代理进行答辩或者提起反诉。(5)查阅案卷,调查收集证据。律师调查取证的基本途径:①要求自己的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②向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6)撰写庭审质证提纲。(7)撰写代理词。民事代理词的内容要求:观点简明、论据充分、事实可靠、逻辑严谨、文字简练。3、庭审阶段的律师代理工作。①申请回避;②申请延期审理:a、必须出庭的当事人未出庭;b、对方当事人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1)庭审准备阶段的律师代理(2)法庭调查阶段的律师代理在这个阶段,律师的主要任务是代理当事人陈述和参与法庭举证和质证活动。(3)法庭辩论阶段的律师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发表辩护词和反驳对方的主张和理由,充分论证本方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4)法庭调解阶段的律师代理(5)判决阶段的律师代理①判决宣告前,发现新证据,申请再次开庭质证;②超过审判期限、久拖不判的案件,请求及时判决;③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4、执行阶段的律师代理工作。(1)代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依法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2)积极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3)申请债权凭证。(4)及时协助当事人过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三)律师在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涉外民事案件代理中应当注意的问题1、二审程序:⑴围绕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上的问题,撰写上诉状或者答辩状;⑵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事实和理由全部通过上诉状的形式提出;⑶及时阅卷,及时向二审法院提出书面代理意见。3、涉外民事案件:⑴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⑵国民待遇原则;⑶对等原则;⑷主权原则;⑸遵守国际条约原则。2、再审程序:⑴提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⑵注意申请再审的期限(2年内)。三、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业务(一)律师行政诉讼代理概述1、概念:律师行政诉讼代理,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诉讼,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制度是从民事诉讼中分离出来的,在其发展的初期,适用民事诉讼程序。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生效以后,才从民事诉讼中独立出来。2、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业务和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业务的区别:⑴代理的案件性质不同。⑵适用法律规范不同。⑶代理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不同。⑷代理权限不同。由于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行政赔偿诉讼除外),所以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只能进行一般代理。(二)律师在行政诉讼代理中的工作程序1、接受委托2、庭前准备工作。⑴了解案情,收集证据;⑵撰写起诉状或者答辩状;⑶拟订庭审质证提纲;⑷撰写代理词。3、参加庭审。四、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业务包括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一)辩护制度概述辩护权的基本特征:⑴法定性;⑵专属性;⑶目的性。(二)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和作用1、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地位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2、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⑴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⑵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司法机关提高办案质量;⑶有利于宣传普及法律常识,教育被告人认罪伏法。三、辩护律师的工作程序1、律师对刑事辩护案件的受理。律师担任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两种情况:⑴接受委托;⑵接受法院指定。2、辩护律师出庭前的准备工作。(1)查阅案卷材料。•阅卷目的:•①确定控方指控犯罪的具体证据和理由;•②明确辩护的基本方向和所依据的证据;•③全面综合掌握案情,为撰写辩护词打下基础。•阅卷过程中应当:•①抓住重点、关键环节去阅读案卷;•②做好阅卷笔录,对关键性材料进行摘录、复制;•③综合分析、印证卷宗材料。(2)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要任务:①说明律师身份,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委托律师进行辩护;②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③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的陈述和辩解;④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辩护律师辩护观点的看法;⑤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与义务;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注意:①会见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地点和程序进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持有律师执照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用介绍信。②严守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③严守律师职业道德。比如:不得带其他人员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捎带钱物、传递信息,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毫无原则的承诺,不得串通、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等。(3)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意: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两名律师进行)②严格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查取证;③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4)组织辩护观点和辩护思路。律师的辩护思路由三部分组成,即辩护论点、辩护论据和辩护方式。(5)撰写庭审质证提纲和辩护词。3、庭审过程中的律师辩护工作。(1)开庭准备阶段律师的工作。(回避、到庭)(2)法庭调查阶段的律师工作。(3)法庭辩论阶段的律师工作。(4)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的律师工作。(5)法庭宣判阶段的律师工作。(6)庭后律师总结归档。第六节律师非诉讼业务一、律师非诉讼业务概述1、律师非诉讼业务的含义2、律师非诉讼业务的种类3、律师非诉讼业务的工作程序(1)接受委托,取得代理权限;(2)制定工作方案;(3)调查取证,收集法律事务材料;(4)代理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5)总结归档。二、各种非诉讼律师业务简介(一)律师担任法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