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制度概论》考前串讲余航本学期考试形式和题型•闭卷考试•题型为:单选、多选、简答、论述和案例分析各章重点第一章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律师、律师制度和律师法概念•律师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能•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制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西方律师制度的起源和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第二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权利概念•律师权利内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不受侵犯(概念、存在问题、立法改善、职业豁免权等)•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职业豁免权)•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概念、存在问题、立法改善、申请取证和自行取证)诉讼中各项权利:查阅案卷权、(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关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会见和通信权(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有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出席法庭、参加诉讼的权利、获取本案各种法律文书的副本的权利、代行上诉权拒绝辩护、代理权(概念、原因等: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第二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义务(概念、内容)•律师对于当事人的义务:忠实的义务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不得牟取当事人的利益: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的义务与尊重当事人解除委托的权利保守秘密的义务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律师对于司法机关的义务律师真实义务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秩序的义务•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律师不得向有关人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律师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和隐瞒事实以及妨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不得承办特定案件的义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的义务。•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法》41条: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的隶属义务:不能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第三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律师资格概念•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条件:积极条件、消极条件1.2.受过刑事处罚(过失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通过考核方法取得:《律师法》第8条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法律知识;申请专职律师;•律师执业申请程序•应提交的文件:(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二)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材料;(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申请机关: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审核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第三章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律师执业的限制性规定1、《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2、《律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3、《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4、《律师法》41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第四章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律师职业道德概念: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准则,以及在执行律师职务的过程中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执业纪律的概念: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执业纪律内容:律师在其执业机构;在诉讼、仲裁中;处理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关系方面;在同行之间关系方面应遵守的执业纪律第五章律师法律责任•律师法律责任的概念: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律师行政责任的概念•律师民事责任的概念•律师刑事责任的概念•律师行政责任的种类、惩戒机关、惩戒的适用••停止执业六个月至一年、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影响依法办案•行贿,介绍诱导行贿•弄虚作假•作伪证、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扰乱法庭秩序•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泄露国家秘密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两个警告(一年内)=停止执业三个月至一年两个停止执业处罚(两年内)=吊销执业证书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第五章律师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律师承担民事责任的范围•三种所应承担的责任(1)国资所以其所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2)合作所以其所的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3)普通合伙所以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则为有过错的律师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个人所以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第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概念•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概念、特点)合作律师事务所(概念、特点)合伙律师事务所(概念、特点、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概念、特点)性质、管理、财产分配、责任承担等律师事务所的设置条件、审批机关、设立分所条件(1)有自己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合伙律所:还应当由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个人律所:设立人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第七章律师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权限•律师协会概念:是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会员组成的行业化管理组织•律师协会的性质•我国律师协会的设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联系、区别:性质与职能的不同)第八章律师收费与法律援助•收费方式:代理、辩护、仲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风险代理适用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下列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给付劳动报酬的。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法律援助的含义和意义•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一般认为最早产生于英国)•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和发展(《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通过、9月1日起施行)•法律援助的法律渊源•我国法律援助对象、资金的来源、援助内容和方式第九章律师的刑事辩护•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权行使方式:自行辩护、指定辩护(原因)、委托辩护•律师在刑诉中的法律地位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主体表现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公诉人的关系、与法官的关系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协助检法机关查清案情、律师刑辩的优势)•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第九章律师的刑事辩护•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侦查阶段的律师工作(提前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时间、条件、内容)此阶段律师的权利。①向公安机关询问涉嫌罪名。②会见犯罪嫌疑人。③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的监督。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的意义(司法公正的重要表现、有效防止刑讯逼供、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第九章律师的刑事辩护•起诉阶段律师辩护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时间、内容、权利)•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撰写辩护词(从何角度辩护、格式)•二审、再审程序中的律师辩护第十章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含义、与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同•刑事代理的种类、委托人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公诉案件代理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联系: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被害人辅助控诉,共同行使控诉犯罪职能,诉讼方向一致。不同:1)诉讼地位不同;2)诉讼职能不同;3)工作重心不同。•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律师刑事代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工作重点第十一章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工作••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概念: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收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等进行一定的民事诉讼行为。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与代理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代理、与刑事辩护的关系•代理律师在庭前、庭审及庭后的工作内容第十二章律师的行政诉讼代理•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特点:1、诉讼活动受到行政诉讼法的调整和规范2、代理工作始终围绕论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被告律师的诉讼权利受到的限制案例分析••2000年2月,被告某市市政管理局承担了该市的一处自来水改道工程,至同年5月,在该市黄河路挖了一条长15米,宽2米,深2米的坑道。被告在坑道两侧各设置了栏杆路障,并在坑道两头都插上了“小心坑道”的小旗。但5月16日晚11时左右,原告王某骑自行车途经此地,因工程附近的指示灯比较昏暗,没有发现坑道的护栏与指示灯之间尚有1米左右的空隙,不小心连任带车掉进坑里。黄某被行人救起送进医院后诊断为:“左股骨畸形,左膝关节僵直,左股骨短缩”。王某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共8000元。为此,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管理局赔偿其医疗费、误工工资等共计2万元。市政管理局全权委托李律师前去应诉。在准备工作中,李律师认为:该案件是民事纠纷,应当谁主张,谁举证,我们不必搜集证据。问:李律师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作为代理人的李律师应当在该案件的诉讼中为哪些诉讼行为?答案•李律师的说法不正确。••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地下施工之人损害的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原告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事实,方可不承担责任。李律师应当为下列诉讼行为:1、研究起诉状,撰写答辩状,分析相关规范性文件;2、起草代理意见书,代理出庭,申请回避;3、参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