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徐州市音像制品管理办法【文件号】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2号令【颁布部门】徐州市政府【颁布时间】1997-12-30【实施时间】1997-12-30【时效性】有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音像制品管理,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江苏省书刊、音像出版发行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以下简称放映)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唱片、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等。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市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稽查管理工作。各县(市)、贾汪区广播电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音像制品管理工作,接受市音像制品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县(市)、贾汪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系统音像制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音像制品主管部门根据本市音像事业的发展规划,调整全市音像制品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五条凡经本市铁路、公路、民航、码头和邮电部门寄运音像制品的,寄运人应当凭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出版、复制 第六条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音像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自己的名称、章程;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 (五)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制作场所。 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第七条设立音像出版、复制单位,主办单位应当向省音像制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再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当向市音像制品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出版、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音像出版、复制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三)音像出版、复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和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资金来源及其数额的合法证明文件。 第八条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应当在六十日内持《音像制品出版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九条音像出版、复制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本市音像出版、复制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 第三章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当前页码:4“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等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音像事业发展规划;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四)有必需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从事录像带、激光唱(视)盘出租的单位还应当具备国家、省音像制品主管部门规定数目的正版录像节目带或者正版激光唱(视)盘节目带。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放映业务的单位,除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并符合安全要求的放映场所和观众坐席,面积不得少于国家、省音像制品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有符合规定的放映设备和业务水平合格的放映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应当向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前页码:5“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三)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和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单位业务场所使用权的合法证明文件; (五)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单位资金来源及其数额的合法证明文件; (六)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批发、放映业务单位的申请,由市音像制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音像制品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单位的申请由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经批准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的单位应当持《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音像制品出租经营许可证》及《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出租、放映业务的单位还应当到所在地公安机关领取《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十八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的单位改变名称、隶属关系、业务范围的,应当依照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业务的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非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四)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的资料性音像制品的; (五)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的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六)违反审批时核准的经营方式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条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音像制品在投入市场前,必须将样带、进货发票以及带名、数量送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音像制品零售单位从批发单位购进的音像制品应列出明细表,如实记录带名、数量,以备查。 第二十二条音像制品出租单位不得向放映厅(点)和有线电视台出租节目带。当前页码:7“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二十三条放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承包或者变相承包给个人经营; (二)不实行文化部节目带专供制度,私自购片、租片、用复制带放映或者放映盗版及其他非法录像节目带; (三)放映激光视盘故事片和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 (四)擅自篡改片名、作色情、艳情广告。 第二十四条音像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报送放映月计划和放映月报表。 第二十五条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设置单位的放映内容应当接受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卫星电视节目; (二)播放录像(故事)片; (三)擅自开办栏目对社会进行宣传。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的证明寄运音像制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重新审批、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的;当前页码:8“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三)放映单位擅自篡改片名、作色情、艳情广告的; (四)放映单位未向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报送放映月计划和放映月报表的; (五)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擅自转播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和卫星电视节目的; (六)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播放录像(故事)片的; (七)公共场所电视大屏幕擅自开办栏目对社会宣传的。 第二十七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没收并销毁违法音像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未取得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非音像制品出版、复制单位出版、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四)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的资料性音像制品的; (五)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的内容的音像制品的。 吊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需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当前页码:9“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二十八条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音像制品经营单位违反审批时核准的经营方式和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音像制品在投入市场前,未将样带、进货发票以及带名、数量送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 (三)音像制品零售单位从批发单位购进的音像制品未列出明细表,如实记录带名、数量的; (四)音像制品出租单位向放映厅(点)和有线电视台出租节目带的; (五)放映单位承包或者变相承包给个人经营的; (六)放映单位私自购片、租片、用复制带放映或者放映盗版及其他非法录像节目带的; (七)放映单位放映激光视盘故事片和家庭专用的音像制品的。 第二十九条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违反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由所在地音像制品主管部门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违反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分别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前页码:10“法缘博客”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第三十二条市音像制品主管部门可以对所属县(市)、贾汪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为直接查处。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