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沈教发〔2009〕105号关于印发《沈阳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学校:为规范我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推进学籍电子化进程,依据《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沈阳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九年十月十一日—2—沈阳市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依据《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沈阳市境内所有普通高中。第三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由省、市、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负责,以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学籍实施电子化管理,统一使用省建立的网络管理平台。第五条初中毕业生持普通高中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开学后两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沈阳市统编学号顺序打印普通高中学生名册,于每年9月15日前报区、县(市)教育局。区、县(市)教育局审核验收后,于每年9月20日前报市教育—3—局审核,注册学籍。普通高中学生名册一式三份,分别由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存查。市直属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生名册一式两份,分别由市教育局和学校存查。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经学校复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学籍。1、弄虚作假冒名顶替;2、已被其他学校录取;3、高中阶段在籍或已毕业。第八条严格控制班额。班额一般为42-46人,不得超过56人。第九条因户籍迁移外省、市、县或我省、市、县的学生可予转学。第十条被普通高中学校正式录取并获得高中学籍的外地学生转入我市普通高中,须在转学证明开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沈阳市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1、户口簿。对单人户口及和非直系亲属户口在一起的学生不予办理转学手续。2、中考档案。须有区县级以上招生部门和普通高中的录取签章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专用章;注明录取学校相关信息—4—(公办或民办;省级重点、市级重点或一般高中;公费生、自费生或择校生,及收费标准)。3、转学证明。此证明应提供学生姓名、性别、入学年份、高中注册学籍号及转学日期,并由转出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签字盖章。4、高中学生档案。学生信息必须填写至转学时的当前学年,省内须提供相关信息完备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5、省重点高中证明。由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开具,如不转入省重点高中无需此证明。6、由我市普通高中学校出具的接收证明。第十一条严禁高考移民。高三年级不予办理转入手续。第十二条本市高中在籍学生转出,须持下列材料,到沈阳市教育局办理转出手续:1、由学校开具、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转学证明;2、户口簿或户口迁出证明;3、相关信息完备的《辽宁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第十三条沈阳市内各普通高中之间不准转学。第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间不予转学。—5—第十五条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第十六条从国外转回国内的中国籍学生,由市教育局对其国外的高中入学手续、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转入手续审核批准后,由户口所在区、县(市)教育局安排学校就读。在国外就读初中或初中毕业,未经中考录取,不得直接升入普通高中就读。任何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在国外没有取得高中入学手续或学籍的中国籍学生就读。第十七条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不得拒收正常转学、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第十八条借读是指学生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援边疆、服役等特殊情况,学生须随父母跨省、市、县到其他学校临时学习。第十九条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父母所在单位和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及学籍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向同级别学校提出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和借读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借读学生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第二十条借读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考核,并由借出和借入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提供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本省内借读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6—手册由接收借读学生的学校填写。省外借读学生的成绩和表现由借出学校提供成绩单和综合素质鉴定。借读学生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由学籍所在学校发放。第二十一条本市普通高中学生到外省市借读,须经所在学校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并按期回校参加会考及毕业证书影像采集等,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学籍。第二十二条学生因伤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可以休学。第二十三条因伤病休学的,须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提交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核,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休学证明。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限为1学年,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2年。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复学或提前复学的,由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伤病休学须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学校批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就读。学生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须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向学校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后,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二年以上,若无特殊情况,学籍予以取消。第二十六条学生因患不可治愈的重症或患慢性疾病长期—7—休学,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须有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学生出国定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可以退学。第二十七条学生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予以退学。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市教育局备案,可按自动退学处理:1、学生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6周或累计旷课8周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2、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不按期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3、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出借读者。第二十九条除市教育局设立的国际交流项目外,学生在读期间出国留学,不予保留学籍,持相关手续和学校证明,到市教育局办理退学手续。不办理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条学生退学后,相关学籍信息将被冻结,不能在其它普通高中注册学籍。第三十一条学生因故死亡,学校要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学籍。—8—第三十二条普通高中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不存在留级与跳级。第三十三条具有普通高中学籍,学生修业期满,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144学分,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评定为合格,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均评定为C等级(含C等级)以上,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第三十四条2008年以前颁发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如有丢失,不予补发,由毕业学校、区县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出具学历证明。第三十五条2008年(含08年)以后由省教育厅统一制作,市教育局验印颁发的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一旦丢失只予补发一次,收取工本费,如再次丢失,参照第三十四条执行。第三十六条学生修业期满,未修满《辽宁省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工作方案》规定的最低144学分,或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有一项评定为不合格及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有一项评定为D等级,不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三十七条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退学的,由学校出具就读证明。第三十八条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9—生,给予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应予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第三十九条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法规的学生,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六种。学生在校期间被司法部门判刑、劳动管教,或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第四十条学校对犯错误的学生应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必须处分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要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分结论要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开除学籍处分,除上述手续外,还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一条学校要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帮助教育。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学生在1学期后,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1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的权限和决定处分的权限相同。已撤销的处分不进入学生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未撤销者不予—10—毕业,发给肄业证书。第四十二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沈阳市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具体实施学籍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实施学籍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学籍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学校相关工作。学校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建立、审核和管理。第四十三条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沈阳市教育局。第四十五条1998年市教委颁发的《沈阳市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沈教委发[1998]4号)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废止。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主题词:教育学生管理规定通知沈阳市教育局办公室2009年10月14日印发新年快乐—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