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规章制度目录1、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12、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63、徐州师范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124、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155、徐州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176、徐州师范大学关于做好实验室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187、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规定………………………………………228、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上报制度……………………249、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防火安全管理规定………………………………2610、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文明卫生规范……………………………………2811、关于建设节约型实验室的意见……………………………………………291、徐州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努力实现实验技术现代化,提高投资效益。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发扬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努力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认真完成所担负的各项任务。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本专科生培养方案研究和制定实验教学实施计划,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六条培养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及时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不断改革实验方法,更新实验内容。第七条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或社会开放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服务、技术开发及学术交流活动。第八条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提高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对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第九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室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优化实验室环境,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第三章建设第十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第十二条实验室应根据学校建设和教育事业的总体发展规划,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其内容包括:目标、方向、任务、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因素;对人力、物力、财力、用房以及时间进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规划、综合平衡,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搞好各项建设。第十三条要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自筹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要努力开拓投资渠道,不断加大投资力度。第四章体制第十四条在分管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室实行学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第十五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分管校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设备处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布局与管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论证,提出建议或意见,供校领导决策参考。第十六条设备处是在分管校长领导下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实施细则;(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四)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任用、管理制度;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五)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六)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2第十七条各院系应明确一位领导分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的全面工作。第五章管理第十九条运用计算机等现代管理手段,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校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室特点的规章制度,如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考核办法以及实验室安全制度等。第二十条在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时,要保证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兼顾有科研项目的实验室,注重实验室的投资效益。(一)实验室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在实验室人员共同讨论的基础上,由实验室主任主持制定。经院系分管领导审批,报校设备处汇总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二)制定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充分考虑原有仪器设备的基础;对增添新的仪器设备,要进行认真选型,有利于尽快投入使用。(三)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单价五万元以上),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写出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论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第二十一条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易耗品等技术物资的管理。其管理办法按《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执行。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原国家教委制定的实验室评估制度和标准,通过评估促进学校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改革工作。第二十四条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第二十五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室动物、要按照原国家科委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第六章人员3第二十六条根据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这支队伍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二十七条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要重视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心实验室工作。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所属院系推荐,学校聘任或任命。第三十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二)组织领导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实验室的各项基本任务;(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的规章制度,提高实验室的整体综合效益;(四)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认真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在实验过程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第三十一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责、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评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加强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工作。实验室人员在对人身有害的环境中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动保护待遇。第三十三条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激励先进、促进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有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52、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贯彻国家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2000]9号)精神,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服务,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全校师生员工都要自觉爱护仪器设备,杜绝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行为。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专人负责。各级领导应重视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经常对管理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定期检查设备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是一门科学,应积极开展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探索并逐步形成有一定特色的科学管理体系。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归口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仪器设备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设备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管理工作。第五条学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各院系应有一位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在设备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帐、物管理。各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调动工作时必须做好仪器设备的帐、物移交工作,手续不全或帐目不清,接收人可拒绝接收。三、适用范围第六条凡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第七条凡单价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行政用仪器设备列为低值仪器管理范围。其中单价在300元(含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单价在3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由院系自行管理。6第八条基建项目中购置的可以计入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统计数据的(如网络设备等)也应纳入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第九条无论何种经费来源、何种渠道(包括教研课题、纵向或横向科研课题、自筹经费、各种基金或其他途径)添置的仪器设备,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十条仪器设备资产值的变更1、因技术改造扩充新的功能而增加其价值时,按所开支的材料、工费增加其资产值。2、购置仪器设备的附件或增加新的配件,按实际价格增加其资产值。3、原有设备因毁、损、拆除其原有部分时,应减少其资产值。四、仪器设备申购、采购与验收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于每年度末在调研的基础上,填写“徐州师范大学仪器设备购置调研表”。调研表必须详细填写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用途及购置理由等内容,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报送设备处。设备处根据经费分配情况及申购的合理性进行汇总,报主管校长审定后,方可执行。第十二条要加强仪器设备的选型论证,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设备购置前由使用单位和设备处共同进行市场调研,从性能指标、技术参数、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选型论证要严格把关,要打破“大而全”、“小而全”的观念,树立专管共用意识,避免重复购置。第十三条申购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设备处汇总后,提请分管校长召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第十四条大宗仪器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