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6各种规划之间的关系★★1、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三者联系和区别(1)三者联系: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是从城市规划发展而来的国内外规划发展历程表明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是在城市规划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而来的,而且城市规划与区域规划及国土规划的联系非常密切,不是能够截然分割和彼此独立的。例如,1933年制定的《雅典宪章》指出:“每个城市应该制定一个与国家规划、区域规划相一致的城市规划方案。”区域规划在西方国家出现于1920~1930年代,主要目的是要从大的空间范围协调解决城市以及区域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如城市就业问题、区域均衡发展问题等。与此同时,在城市规划中,也日益强调城市与周围地区的整体性或不可分割,如著名的“大伦敦规划”“、巴黎区域指导性规划”都突出体现了这一点。我国近年来的城市规划实践,也是越来越重视区域分析工作,注重从区域范围把握一个城市的发展(城镇体系规划实质上就是区域规划)。国土规划的概念源自日本,而日本的国土规划也是在西方国家区域规划的影响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日本《国土综合开发法》中要求制定的一系列规划,其实是由国家规划和区域规划两个层次的空间规划构成的。(2)三者区别: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是不同层次的空间规划从逻辑上讲,如果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要并列存在,那么只有在“国土规划”即“国家规划”的前提下,三者的并列关系才是成立的;否则,如果国土规划包括了区域规划甚至城市规划在内,三者的并列关系则不能成立。如果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作为三类空间规划并行存在,就不应该存在概念上的包容关系,即不能有空间上的重叠,只能是空间规划体系中不同层次的规划;那么,国土规划应该是最高层次的规划,区域规划次之,接下来是城市规划;在规划内容上,三者应各有不同侧重,但需要彼此衔接,共同构成一个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是三个大的空间层次,每个层次还可以下分若干子层次,如我国城市规划就下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层次;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同样也都可以下分若干子层次,尤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国土大国来说,国土规划不一定仅仅是整个国家尺度的,区域规划子层次的划分也极为重要,国土和区域规划的空间层次如何界定以及子层次如何细分都还有待于深入研究。2、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1)明确两规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区域的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而制定的目标和计划,是对区域的土地利用进行总体的战略部署,目的是协调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对用地的需求,以取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从某种程度上说,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利用规划的部分内容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部分,但是,城市总体规划内容远远超出了土地利用,还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规划、邻里协调发展对策等。就我国现有的规划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均是属于区域规划的下一层次的规划,两者是相互包含相互制约的关系。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作用,主要是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供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和协调,确定区域的土地利用结构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尽量为城市的发展提供充足的用地保证,以促进城市与区域社会经济的发展。(2)改革传统的规划工作方式为了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能够在保护国土资源尤其是耕地的同时,确定出相对科学的用地结构以满足各部门对用地发展的要求,就要在了解各部门和下级行政区域的用地特点和需求的基础上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适当调整城市的空间格局城市空间格局,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人类的活动在城市空间中形成的物质和精神功能活动区的结构和内在联系体。在新的用地制度下,既要考虑到对城市功能的满足,又要考虑到节约用地、尽量少占耕地的要求,特别是在土地有偿使用的制度下,要重新调整城市的空间格局。(4)确定两规统一的用地统计标准就用地统计范围而言,现状用地可以按行政区范围统计,各类用地可以按照行政区域累加:而规划用地的范围要考虑行政区域的变化,城市建设用地要考虑规划区的范围。就用地统计标准而言,两规应采用统一的区域用地和城市用地标准,有关部门须进一步研究和统一规范,建议作如下变动:①区域用地应该分为大、中、小三类用地②正确区分区域用地和城市用地中的特殊用地③区域用地中的交通用地不应该包括城市对外交通用地,并且要增加管道运输这一项用地④城市用地中的水域和其它用地应该细分为耕地、林地、牧草地、农村居民点用地、农村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区域用地分类衔接。(5)建立基于3S技术的动态性空间规划体系地理信息系具有获取准确迅速定位的遥感信息的能力,结合社会经济统计和其它信息,就可以实现数据的快速更新,以及在分析决策模型的支持下,快速完成多维、多元复合分析。这样就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置身于统一的大系统中,可以采用相互协调的基础数据、模型、规划决策手段,并实现统一的管理。(6)改革现有的规划管理体制,建立新的规划法规体系建议我国的空间规划法规体系依据中国国情参照德国的规划法规体系,建立区域规划法、各级空间规划法和建筑法典,将我国现有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规划法规体系相协调。★★Part7城市总体规划相关★★1、城市功能、结构、形态的相互关系城市的功能是主导的、本质的、是城市发展的动力因素。芒福德教授认为:“城市的主要功能是化力为形,化能量为文化,化死物为活生生的艺术形象,化生物繁衍为社会创新。”城市的结构是内涵的、抽象的,是城市构成的主体、分别以经济、社会、用地、资源、基础设施等方面的系统结构来表现。城市的形态是表象的,是构成城市所表现的发展变化着的空间形式的特征,是一种复杂的经济、社会、文化形象和过程,它是在特定的地理环境和一定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中,人类各种活动与自然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结果。城市功能、结构与形态三者的协调关系式城市成败、兴衰的标志,也是体现城市形象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