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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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省级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实施,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一)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和看守所、劳教所、监狱、审判用房等政法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三)科学、教育、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民政及社会2福利等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四)其他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项目。第四条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代建管理机构),承担代建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指导推进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工作。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经使用单位申请,项目审批部门确定,也可以实行代建。第六条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应当遵循投资、建设、管理、使用相分离,建立和完善决策、执行、监管相对分离、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综合指导、投资管理和稽察;省财政部门负责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省审计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等实施监管。第八条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法组织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3(二)监督代建单位按照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开展代建工作;(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代建工作;(四)审查代建单位编制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五)监督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六)与使用单位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参与资产移交工作;(七)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第九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和建设标准;(二)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征收征用、房屋征收搬迁、园林、绿化及市政等审批手续;(三)参与对代建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四)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审批手续;(五)参与项目设计的审查工作,监督代建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工作;(六)负责办理工程设计变更的申报工作;4(七)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八)与代建管理机构共同组织对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九)负责项目工程验收移交后的接收工作;(十)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自筹资金的筹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十一)其他依法履行的相关职责。第十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指全过程代建的项目),组织开展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审查及预算;(二)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消防、市政等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三)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中标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五)按月向代建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六)协助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七)按照《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5令第145号),编制工程决算报告,配合审计部门进行审计。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审计确认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八)《项目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或者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事项。第三章实施程序第十一条代建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项目前期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阶段由代建单位负责。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以由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投资主体的职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实行代建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在下达投资计划中,应当明确是否实行代建。第十三条代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特殊情况,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委托代建单位。其中对省级重大项目代建单位中标人,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或者企业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记录;6(二)具备工程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与代建项目工程规模相适应;(三)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经验。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应当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和《廉政合同》。代建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向他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十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向代建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概算投资3%-1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施工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谈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不可7抗力、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者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代建单位应当协同使用单位按照原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十八条代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或者施工业务。第十九条项目工程完工后,由代建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代建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部门审计确认的资产价值及时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建设资料。在向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第四章资金拨付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资金拨付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财政投资项目集中支付的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代建管理机构审查后,由省财政部门拨付代建单位。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管理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在工程待摊投资中列支。代建管理费用可按照项目批准的投资概算额分档计8取,其取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及省的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第五章监督与奖惩第二十五条代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干预代建单位正常工作导致项目建设不能按期完工或者投资增加的,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使用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擅自改变招标方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代建单位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者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所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承担。代建单位工作人员在项目代建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9计结论(决定),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代建管理机构和使用单位可提取节余部分的5%到30%奖励代建单位,具体奖励比例在代建合同中确定;其余节余部分按照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各州(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云南省省本级预算内投资建设公益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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