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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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法律责任与风险朝阳区安监局:李军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分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企业在生产安全中承担的法律责任一、刑事责任二、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一、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一)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二)刑罚责任构成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负刑事责任的依据。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刑事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已构成犯罪,行为人才应负刑事责任。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三)刑罚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四)与行政责任的区别1、追究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责任是一般违法行为,刑事责任是犯罪行为。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行政责任是由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只能由司法机关追究。承担法律责任后果不同: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制裁,可以判处死刑,比行政责任严厉得多。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五)风险点提示1、《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⑴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⑵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⑶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⑷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⑸违反规定降低工种质量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⑹违反消防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⑺违反事故报告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⑻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情况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2、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发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安全设计、设施、设备、安全标志与安全防护等;4、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5、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不健全;《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刑事责任风险点6、员工宿舍安全生产不符合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7、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处理与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刑事责任风险点1、无证生产:违反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2、转让许可证:违反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生产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安全生产法》民事责任风险点1、非法出租项目、场所、设备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后果: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全生产法》民事责任风险点2、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责任后果: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安全生产行政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三、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一)《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2、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3、企业单位违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危化、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以下罚款《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4、建设项目、设备工艺、安全标志等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5)特种设备未经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之以下罚款。《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5、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任后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的,单处或并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一)《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6、危险物品及危险源管理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特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措施或不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7、非法承包、出租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万的,单处或并处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款。《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8、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9、员工宿舍违法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或者员工宿舍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9、员工宿舍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10、订立非法协议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担的责任的协议无效责任后果: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安全生产法》行政责任风险点1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任后果:予以关闭;吊销其有关证照。(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责任风险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责任风险点1、应急求援违法行为:危化、矿山、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建立应急求援组织或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求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任后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责任风险点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其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2)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3)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的;(4)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责任风险点(5)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它安全问题的;(6)对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7)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责任风险点(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责任后果:给予警告,并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其它有关人员处1千以上1万以下罚款(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责任风险点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项制度的(2)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3)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4)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未及时报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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