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第23号)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煤安管〔2010〕16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煤矿领导带班下监察办法〕的通知》(鲁煤安监字〔2010〕180号)的要求《济宁市地方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的通知》、鲁煤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深入井下的管理规定》等通知的要求,根据我矿实际情况,修定了《微山昭阳煤矿各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相关单位、部门及负有带班下井职责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1:《微山昭阳煤矿各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附2:《微山昭阳煤矿各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表》微山昭阳煤矿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附件1:各级领导干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矿井各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及监督管理,明确带班下井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深入井下现场了解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违章违纪行为,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强化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根据煤矿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级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下井次数及带班和带班下井次数(一)党委书记、矿长每月下井不少于10次,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工作的矿级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15次,其他矿级领导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矿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含副职)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8次。(二)矿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矿长)每月带班不得少于5个(其中夜班不少于2个),其他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不得少于8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9个(其中夜班不少于3个)。(三)井下从事采煤、掘进、运输、通防、机电等作业的场所,每个工区每班次必须明确一名区干带班,坚持8小时带班制,实行井下交接班,和职工同上同下。(四)矿井在巷道贯通、工作面初次放顶、排放瓦斯、揭露煤层、火区处理、探放水、过断层、工作面收作回料、工作面处理冒顶等关键工序时段,必须明确一名副总以上领导或安全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含副职)到现场指导,盯岗带班,及时处理生产中的安全问题。第三条带班下井职责一、重点掌握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带班下井人员要在全面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的同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重点工程、关键工序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生产场所的安全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强令工人冒险作业,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二、及时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带班人员在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点,现场落实排除隐患险情的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和指挥中心汇报。三、认真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带班人员必须对矿井各大生产系统及采掘工作面安全隐患进行认真排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落实整改,并要明确具体措施和责任人。重点检查督促顶板管理、一通三防、防治水、火工品及放炮管理、提升运输管理等方面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执行情况。四、认真查点各岗位人员上岗情况。带班人员要认真检查各工区区干带班情况、重点工程、关键工序重点监控作业点的盯岗带班人员上岗情况,同时要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各工区管理人员、班组长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落实处理。五、加强工程质量和文明生产管理。要检查所及采掘头面的工程质量,指导头面作业人员按规程措施施工,发现不符合标准的质量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并督促做好文明生产工作。第四条交接班制度(一)、实施井下交接班。带班下井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在井下交接班室交接班,履行交接班手续,填写好相关记录,保证现场带班管理的延续性。(二)、上一班次带班下井人员要在井下向下一班次带班下井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落实整改的情况、需要注意事项及需要从严监控管理的作业地点,交待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方可升井。(三)、重点监控作业地点的盯岗带班下井人员必须在作业地点现场交接班。(四)、带班人员正常情况下应不超过2小时的时间间隔向调度室汇报一次井下生产安全情况,按调度室安全指令到需要的工作地点。(五)、超过交接班时间,若接班人未到,交班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处理,并追究接班人未到的责任。若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六)、当班带班领导应自己逐项认真自行填写交接班记录簿,所填内容应与实际一致,交接班记录簿由生产管理中心档案管理人员收发。第五条井下带班档案管理制度。(一)、带班下井人员升井后要在生产管理中心详细填写带班记录,其内容包括:下井带班的时间、地点、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填写的记录本人必须签名,交生产管理中心存档备查。(二)、生产管理中心根据带班人员填写记录对隐患和问题进行筛选,及时落实相关单位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做到隐患闭合管理。(三)、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并建立档案。生产管理中心要明确专人整理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四)、带班干部的考勤及定位系统存储的信息保存期不得少于一年。第六条带班下井的纪律制度:(一)、带班下井人员原则上按照带班表安排的班次进行带班,无特殊情况不得调班。因工作原因确需调班的,在征得矿值班干部同意后,可以自行调班,但必须提前通知生产管理中心。因公外出或走假的由生产管理中心负责安排有资质的领导人员带班下井。带班表由生产管理中心根据矿部要求编排,并发放至负责带班职责的人员。(二)、带班下井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在井下交接班,交接班时间由指挥中心根据矿部要求在带班表上明确。(三)、在易出安全问题的重点工序、重点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含副职)要听从生产管理中心的调度安排,到现场盯岗带班,带班下井人员要听从生产管理中心的调度安排,对重点作业场所进行重点监控。第七条监督与考核。(一)、生产管理中心(调度室)负责每班次在井口电子显示屏上及时公示带班下井人员的姓名及井下出勤情况,并进行滚动转放。(二)、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由集团公司考核奖惩。(三)、矿成立下井带班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矿长为监督管理小组组长,其他矿级领导为副组长,纪检、安监站、指挥中心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工作由矿长牵头。(四)、副总带班下井计划完成情况,由矿监督管理小组考核,不符合带班制度要求(时间不足等现象)的,每个罚款200元。(五)、带班下井处理隐患不力的,副总由矿考核小组考核处罚责任人200元/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当班责任人由矿和集团对其纳入季度和年终安全考核。(六)、带班下井领导三费与矿职工同等待遇(中班5元、夜班8元),带班费按照40元/个发放。(七)、生产管理中心要做好矿级领导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个数和下井次数的统计工作,并上报分管领导。每月3日前将矿级领导及矿副总工程师下井个数及下井带班个数、中夜班下井个数进行统计,报矿党委书记或矿长签字后,交安全管理中心上报集团公司。每月6日前必须将矿级领导和副总工程师以上管理人员的井下带班情况统计,并上报市煤炭局和鲁西分局。每月3日前要将矿级领导上月带班下井指标完成情况在井口公示栏公布。(八)、职工有权对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集团公司举报电话:0561—3079816;举报邮箱:xg.ajb@163.com;矿举报电话:15265786788(高洪道);市局举报电话及邮箱0537-3151612、aq3151612@126.com、mtjczd20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