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5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学习目标了解我国对劳动者的保护制度掌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何签订劳动合同了解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与终止的法律要求了解国家对工伤的处理规定引例未签劳动合同付双倍工资?在上海市闵行区某建筑公司工作了11个月后,外省来沪的黄先生突遭辞退,但公司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付工资差额。黄先生自2007年8月起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2万元。2008年7月21日,公司总经理突然发信息要求他离职,并要求当天下班后交接工作。由于双方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黄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这11个月间的双倍工资,并为他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引例建筑公司则称黄先生是浙江一家建筑公司员工,被派至本公司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黄先生的工资也由浙江公司负责发放。法院认为,建筑公司称黄先生由浙江公司派来,却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黄先生实际在该建筑公司工作,接受管理,故可认定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故该建筑公司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6.78万余元。因黄先生系外省市户籍来沪务工人员,按照规定,建筑公司还应为其补缴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5.1劳动法劳动保护的规定1劳动争议的处理25.1.1劳动保护的规定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1劳动安全卫生5.1.1劳动保护的规定2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如下。(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5.1.1劳动保护的规定(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1.1劳动保护的规定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①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②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5.1.1劳动保护的规定5.1.1劳动保护的规定1)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法律责任2)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3)非法雇用童工的法律责任4)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3.法律责任一、背景刘某2010年9月30日应聘市民用建筑设计院会计,求职申请上是否怀孕一栏填写“否”,劳动合同签订1年。2010年11月6日,医院诊断为妊娠6周,单位为刘某开具证明领取准生证,2011年1月,单位以刘某求职时隐瞒其已怀孕1周的事实构成欺诈为由发出解雇通知。案例问题:(1)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市民用建筑设计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案例5.1.2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5.1.2劳动争议的处理协商是指当事人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1协商解决劳动争议5.1.2劳动争议的处理1)调解组织2)调解协议书3)调解协议的履行2申请调解解决劳动争议5.1.2劳动争议的处理3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1)从仲裁主体上看(2)从解决对象看(3)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4)从与诉讼的关系看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1)一次裁决原则(2)合议原则(3)强制原则2)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5.1.2劳动争议的处理4通过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①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②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背景孙某,某联合企业有限公司(中外合作企业)职工,于2002年10月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02年12月20日至2007年12月19日的劳动合同。2007年12月15日,单位通知孙某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并于12月19日向孙某开具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单。案例孙某认为自己已在单位工作了5年,一直任劳任怨,也没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对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不服,要求单位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与单位协商不成,孙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案例问题:(1)孙某要求用人单位按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应当得到经济补偿金?(2)本案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给予孙某经济补偿有无法律依据?案例5.2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3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4工伤处理的规定55.2.1劳动合同的订立1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1)劳动关系的建立5.2.1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3)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劳动合同的订立5.2.1劳动合同的订立2劳动合同的类型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5.2.1劳动合同的订立3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5.2.1劳动合同的订立4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1)试用期的时间长度限制5.2.1劳动合同的订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2)试用期的次数限制5.2.1劳动合同的订立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试用期内的最低工资5.2.1劳动合同的订立5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5.2.1劳动合同的订立6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5.2.1劳动合同的订立7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5.2.2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5.2.2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2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5.2.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2.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⑤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5.2.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外,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合同。(1)随时解除。(2)预告解除。(3)经济性裁员。(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5.2.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2.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3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②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③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④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5.2.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⑤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依照本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5.2.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4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2)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1)经济补偿的情形5.2.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具体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补偿标准5.2.3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5违约与赔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背景在申诉人田某与被诉人某市A建筑工程公司因保险福利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诉人诉称:申诉人于1992年在被诉人招工的情况下,进入被诉人处工作,进入公司后,领导安排烧锅炉、修理工作,后又被安排烧锅炉及传达保卫工作,但2008年1月1日,申诉人却被被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诉人在被诉人处已连续工作16年,多次要求被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诉人均拒绝签订。案例问题:(1)A建筑工程公司应该与田某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2)A建筑工程公司应该向田某支付哪些经济补偿?案例5.2.4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1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5.2.4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当事人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和用工单位。1)劳务派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