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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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MatthiasZigann20081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第十期知识产权法培训课程重庆,2008年8月25-29日慕尼黑第一地区法院第七民事审判庭马提亚思。瑞根博士法官副庭长(c)Dr.MatthiasZigann20082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概述:国内的和跨国的知识产权•II.保护范围•III.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IV.初步程序•V.判决颁发之后的民事救济•VI.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救济(c)Dr.MatthiasZigann20083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概述:国内的和跨国的知识产权•1.基础问题•对于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2款),是财产所有权这一人权(第17条第1款)的直接结果,而其中作者的精神权利又属于人的尊严的范畴。(第1条)•知识产权保护在德国和欧洲都拥有悠久的历史。(c)Dr.MatthiasZigann20084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下列原则至关重要(1):•知识产权保护只限于某个国家的地理疆域之内。因此在处理侵权案件之时应当适用侵权地的现行法律。•权利人可以为保护其知识产权提起诉讼,也可以要求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执法(不告不理)。•知识产权原始属于作者,其对世权应当得到每个人的尊重。•知识产权不可转让,但是作者可以授予独占许可。(c)Dr.MatthiasZigann20085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下列原则至关重要(2):•知识产权的保护基本上应当限于“法定”的知识产权范畴。•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限于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因此除非法律禁止,使用国外的知识产权是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限制了特定知识产权的价值。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在具体案件当中依据特定方式加以确定。不同的知识产权应当适用不同的方法。(c)Dr.MatthiasZigann20086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2.具体要素(1)•地域性跨国(如欧洲专利)地区(如地区商标)国内(如德国实用新型)•注册须注册不须注册•保护期无限有限(c)Dr.MatthiasZigann20087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2.具体要素(2)•保护客体–发明(如专利)–技术秘密(如处方)–个人的智力创造(如文字、设计)–表演(如演唱、演出)–产品设计的商业成功(如仿冒)–培养新植物品种–注册(如处于未使用时期的商标)•无效抗辩–侵权诉讼–独立程序(c)Dr.MatthiasZigann20088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3.具体的知识产权(1)•专利欧洲专利(须注册,保护期为申请日起20年)地区专利(须注册,制度尚未生效)国家专利(须注册,保护期为申请日起20年)•对于药品和农药的欧洲补充保护认证(须注册,保护期为申请日起5年)•国家实用新型(须注册,保护期为申请日起10年)(c)Dr.MatthiasZigann20089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3.具体的知识产权(2)•工业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地区性的(须注册,保护期为申请日起25年)地区性的(不须注册,保护期为公开之日起3年)国内的(须注册,保护期为申请日起25年)•植物品种专利地区性的(须注册,保护期为授权日起25或30年)国内的(须注册,保护期为授权日起25或30年)•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的国家保护(须注册或不须注册,保护期为自获得保护之日起10年)(c)Dr.MatthiasZigann200810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3.具体的知识产权(3)•商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国际注册(须注册,保护期无限制)地区性的(须注册,保护期无限制)国内的(须注册,保护期无限制)国内的(不须注册,保护期无限制)通过使用被公认为商标•对于名称的国内保护(不须注册,保护期无限制)•对于商业标识的国内保护(不须注册,保护期无限制)公司标志商号作品标题•地理标志与原产地标识地区性的(须注册,保护期无限制)国内的(不须注册,保护期无限制)(c)Dr.MatthiasZigann200811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3.具体的知识产权(4)•国内的著作权(不须注册,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后70年)文字作品,如书面作品,演讲以及计算机程序;音乐作品;戏剧作品,包括舞蹈作品;美术作品,包括建筑作品、实用艺术作品以及其设计图;摄影作品,包括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科学或技术性质的图形作品,例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表格和三维模型作品;作品的演绎(如翻译);汇编(含有个人的智力创作因素)。(c)Dr.MatthiasZigann200812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3.具体的知识产权(5)•国内的相关权利/邻接权(不须注册,保护期为发表或制造日起25-50年;根据不同情况最多延长至95年)某些版式照片表演数据库(质量上或者数量上投入了实质性的投资)录音制品广播电影作品动画片(c)Dr.MatthiasZigann200813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3.具体的知识产权(6)•防止仿冒的国内保护(不须注册,保护期为20年(?))•对于未披露信息的国内保护(不须注册,保护期无限制)一般的未披露信息(如客户地址)技术设计图技术秘密•针对不正当竞争的国内保护(不须注册,保护期无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一般性条款,由法院作出具体解释(c)Dr.MatthiasZigann200814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I.保护范围(1)•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主题说明书中提到的现有技术技术问题方案=权利要求分析权利要求的特征=权利要求的解释(c)Dr.MatthiasZigann200815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权利要求的解释:•《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规定:“欧洲专利或欧洲专利申请给予的保护范围取决于权利要求内容,但发明说明书与附图应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关于解释欧洲专利的《议定书》规定:“第六十九条不得解释为,欧洲专利的保护范围仅仅应该理解成由权利要求的文字严格定义的保护范围,说明书和附图只是用来消除权利要求里可能出现的含糊不清之处;而且,第六十九条也不得解释为专利权利要求仅仅作为一种指导,而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一个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和附图以后认为专利权人所期望保护的范围。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该介于上述两种极端的观点之间,既要为专利权人提供公平的保护,又要为第三方提供合理的法律确定性。(c)Dr.MatthiasZigann200816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I.保护范围(2)•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某个外观设计具有新颖性和个性特征则可以获得保护:如果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知,则该外观设计被视为具有新颖性如果拥有一般见识的使用者对于一个外观设计的整体印象与任何其他在申请日之前为公众所知的外观设计所产生的整体印象不相同,则该外观设计被视为具有个性特征。(c)Dr.MatthiasZigann200817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I.保护范围(3)•著作权个人的智力创作成果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是否符合标准需要对照现有技术来判断。•商标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下列因素必须综合考虑:标识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否与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比如可以由于商标权人对于商标大量的使用,而使得侵权更容易证明比如可以由于其他人将商标当作商品名称的使用,而使得侵权更难证明(c)Dr.MatthiasZigann200818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II.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1)•停止侵权的救济–出现侵权或者重复侵权的危险:制造、复制编辑、翻译、歪曲进口、出口、运输使用、提供、销售、发行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广播、表演、展览、放映未表明作者身份的使用仿冒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投入商业使用种植经过注册的植物–因果关系成立即已经足够不须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重点注意:要消除出现重复侵权的危险,必须要由侵权人作出附有罚金条款的停止侵权声明。仅有未附罚金条款的声明是无法消除该危险的;被告仅仅停止使用所涉知识产权也是无法消除该危险的;仅仅通过某段时间的证明也是不够的;后面这三个因素加在一起还是不够的!(c)Dr.MatthiasZigann200819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II.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2)•销毁被告所有或者占有的侵权产品•将侵权产品转交给知识产权权利人•移除并召回侵权产品•边境查封•公开发表承诺(c)Dr.MatthiasZigann200820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II.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3)•披露信息有权调查涉嫌侵权的产品制造商、销售商以及客户的名称与地址所生产、订购、运送、提供以及销售产品的数量购买与销售的价格基于侵权产品所获得的利润所做广告以及广告的成本•通过宣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c)Dr.MatthiasZigann200821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II.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4)•不当得利的赔偿根据类比许可费用的方法进行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合理许可费•损害赔偿和对于精神权利的赔偿(后者在被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之时适用)原则是:“违法者不应得利!”责任非常严格:知识产权的使用者,特别是生产商,应当提前确定自己乃是有权使用。代理商在将产品运入一国境内之前,必须确保对所涉的该国知识产权已经进行过至少一次的查验。(c)Dr.MatthiasZigann200822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II.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5)损害赔偿的计算有三种方法。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利润损失)2.被告的利润3.合理许可费权利人要求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后,他有权作出选择。当知识产权侵权的同时未能表明作者身份,合理许可费用可以加倍计算。(c)Dr.MatthiasZigann200823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II.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救济(6)•额外赔偿(当存在故意或过失时)到目前为止,只有GEMA这样的集体管理组织有权要求最多不超过合理许可费用一倍的额外赔偿。•使用专利申请的赔偿(当存在故意或过失时)•公示判决•诉讼费用的赔偿,包括代理律师和专利律师的费用(c)Dr.MatthiasZigann200824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IV.初步程序•禁令救济•披露第三方信息•(边境)查封•公开发表承诺•诉讼费用赔偿,包括代理律师和专利律师的费用(c)Dr.MatthiasZigann200825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V.判决颁发之后的民事救济(1)•在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后,被告继续故意或者过失地使用知识产权构成藐视法庭最高不超过250,000欧元的罚款如持续使用到达两年,监禁6个月•被告故意不披露信息构成藐视法庭最高不超过250,000欧元的罚款监禁6个月•被告不通过宣誓进行保证监禁6个月(c)Dr.MatthiasZigann200826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V.判决颁发之后的民事救济(2)•被告故意或者过失地提供虚假信息损害赔偿如为故意:欺诈=刑事犯罪罚款或最高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存在商业性活动:有期徒刑为6个月到10年•被告没有支付损害赔偿或没有能力支付针对被告的所有财产进行司法执行(c)Dr.MatthiasZigann200827德国与欧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简介VI.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救济•不轨行为:行政罚款•刑事犯罪:罚款或者最高不超过5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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